A方案
1)鲍某因过失烧坏了杨某的房子,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根据价格认定部门的鉴定,鲍某的过失给杨某造成经济损失8545元。根据民法第XX条,本大法官合判鲍某全额赔偿杨某8545元经济损失。
2)鲍某无劳动能力,只有其女儿瞻养的基本生活费,所以无经济赔偿能力。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鲍某正式宣布破产,则鲍某将不再负有此赔偿责任。如果鲍某不宣布破产,在鲍某经济状况没有改善到有此偿还能力之前,不必实行此赔偿行为;如果鲍某身前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此赔偿责任,其身后的遗留财产首先用于赔偿杨某。换句话说,杨某是鲍某身后遗留财产的第一债权人。
B方案
1)鲍某因过失烧坏了杨某的房子,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根据价格认定部门的鉴定,给杨某造成经济损失8545元。根据民法第XX条,合议庭判鲍某全额赔偿杨某8545元经济损失。
2)合议庭考虑案件的特殊性,鲍某无劳动能力,根据民法第XX条(儿女有瞻养年迈父母的义务),合议庭判决此赔偿费由鲍某及其四个子女共同承担。
3)鉴于鲍某的3个闺女长期在经济上瞻养鲍某,而杨某长期没有尽瞻养年迈母亲的责 任,鲍某本人又无其它经济收入来源。合议庭判决此赔偿费按如下分额分担:
鲍某个人分担45元,鲍某3个闺女每人分担167元,杨某分担8000元。
具体哪个方案在法律的技术层面上更严谨,请专科民法专家推敲,本大法官是民科民法学家。
NY市唐人街特别法庭很好找,大门上有此对联的便是。
上联:明镜高悬执法如山
下联:合情合理政通人和
横批:J师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