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结期限,还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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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ush 于 2007-09-04, 19:37:41:

回答: 吕法官和江汉区法院也许是“知难而退”。 由 Yush 于 2007-09-04, 13:21:21: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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