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荣祥行贿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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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ush 于 2007-08-20, 02:12:38:

回答: 徐荣祥为什么还能逍遥法外,贩卖他的“组织器官克隆”? 由 Yush 于 2007-08-20, 02:06:35: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000/4/2007/8/li685139393716870022106-0.htm

郑筱萸一家的“敛财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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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数六:接受请托,借官司拿“好处费”

  郑筱萸不仅自己大量收受礼金,通过老婆孩子收受巨额贿赂,另外还通过手中职权,接受他人请托,借打官司收受“好处费”。2004年3月至11月间,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食药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山东长清制药厂起诉国家食药局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接受北京光明中医研究所负责人的请托,为被列为诉讼第三人的该研究所和汕头市美宝制药有限公司通过诉讼最终获得“湿润烧伤膏”的生产批准文号提供帮助,并为此收受该研究所的2万美金。

  山东长清制药厂诉国家药监局诉讼案的背景复杂:1988年2月,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与中国国际工程和材料公司、山东省长清县城关镇后三村村民委员会三家签订联营协议,成立了长清制药厂,生产湿润烧伤膏。1990年联营的三方因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终审,长清制药厂被注销。

  但是,一年以后,山东长清县城关镇后三村村民委员会在三方联营解体之后重新注册成立了名称完全相同的山东长清制药厂,继续生产湿润烧伤膏。在2000年2月,国家药监局批准了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把生产湿润烧伤膏的技术转让给下属汕头美宝制药厂,生产该药品。

  但是,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山东长清制药厂又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国家药监局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国家药监局撤销涉及山东省长清制药厂非法生产的相关处理和批复,后此诉讼行为以山东长清制药厂败诉而结束。

  2001年和2002年,山东省的一些人大代表两次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认为法院判决错误,应该依法保护山东省长清制药厂生产湿润烧伤膏的利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山东长清制药厂的行政诉讼的裁定,后北京市高院将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和汕头美宝制药厂列为第三人。

  为此,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负责人徐荣祥非常着急,他事后回忆说:“当时山东省40多个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国家药监局面临着很大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后的案件改判的可能性很大,如果郑筱萸不支持,国家药监局在诉讼中不积极举证,行政诉讼就会败诉,我们公司就会因此而失去湿润烧伤膏的生产权。”

  郑筱萸开始时并没有想要插手此事。在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后,郑通过高金波律师转告徐荣祥说:“我们只能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后来,徐荣祥写过一个材料要求见郑。郑筱萸回忆说:“见我的目的就是希望我支持他打赢这场官司。”就这样,双方最后见了面,为了打赢官司,徐给郑筱萸送去2万美元。

  在郑筱萸的帮助下,此案在2004年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做出了“原告山东长清制药厂与卫生部88卫药Z-01号批件上的同名长清制药厂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判决,解决了山东长清制药厂假冒他人名义和制售假药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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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检查风云》2007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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