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品声誉",这个罪的定性不伦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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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apple 于 2007-08-13, 21:06:26:

明明是訾北佳炮制了一个引起重大影响假新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舍本逐末说他“损害了特定食品行业商品的声誉,..., 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这样的判决是在莫名其妙。如果这个人炮制了一个鼓吹肉包子的假新闻,该如何定罪?
1,没有损害了特定食品行业商品的声誉,是否无罪?
2,抑或是“提升商品声誉”罪?

中国现阶段没有新闻相关的法规,对假新闻竟然无法合理追究其责任,只能针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害定罪。但假新闻造成的实际损害并不容易界定,比如一个新闻说某地出现魔鬼,并有记者亲历、偷拍。虽然该新闻造成社会恐慌,但不一定能找到具体的受害对象。对那些鼓吹性质的假新闻就更难定罪了。

因此不得不呼吁《新闻传播出版法》的尽快出台。期望《新闻传播出版法》不但能打击假新闻,同时能保护真实信息的披露者不再受到恶意诉讼的骚扰。

在网上查到信息:1997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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