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公.如果记者有刑事责任,电视台也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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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鹏归 于 2007-08-13, 21:21:03:

回答: "损害商品声誉",这个罪的定性不伦不类。 由 apple 于 2007-08-13, 21:06:26:

并不是记者拍了就可播放,还要通过编辑审查,明显是在欺负"临时工".要判记者坐牢,不同时处罚栏目负责人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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