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七个月的等待,一朝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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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qtl 于 2020-01-05, 07:07:39:

吴晓青【注:李宁院士妻子】

---李宁院士案件一审的“速战速决”

https://mp.weixin.qq.com/s/gApiVXLusnhAW7Rb74qHVQ

李宁案件休庭了四年四个月后,于2019年12月30日一审第二次开庭。2020年1月3日早晨9点30分,一审宣判:李宁贪污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李宁的自辩和李宁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完全不予采纳。

这个判决让我震惊到无语。有记者在相关文章中说,“李宁的家属和辩护律师认为判的太重。”其实我们不是认为判重了,是认为判错了。

离宣判开始时间间隔不到一个小时,审判长的答记者问就已经刊出,宣判需要时间,宣判结束后,我也分明看到了审判长忙碌的身影。11点30分我见到了法学专家们关于支持判决的分析长文,这些文章发出的时间应该更早些。这种震惊,不亚于面对李宁的宣判结果。我一直以为,案件的宣判结果,只有审判长在庄严的法庭上落锤,合议庭以外的人员才可以知道。新闻的确讲时效性,但太快了,是不是也违背真实性,至少是时间上的真实性。

至于高铭暄先生在人民法院网上的署名文章——《“李宁案”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反腐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仅91岁高龄这一点,我不合适多说半个字,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我知道,我这篇文章很快会被删掉,但哪怕只有一个人看到,也是对李宁坚持无罪的一个交代,对所有真诚帮助李宁的朋友的一个交代,对所有关注李宁案件的朋友的一个交代,对李宁家人和团队师生的一个交代,对李宁的辩护律师这五年多专业、勇敢、热忱、拼尽全力的辩护的一个交代,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鼎力支持的一个交代,也是对我自己五年七个月的奔波的一个交代。下面是庭审情况的回顾,我保证每一个字的真实性。



一、临时改变的庭审时间


2019年11月28日,松原中院通知我,李宁案件将于12月5日开庭。忐忑、担心,甚至还有些高兴,毕竟历经五年七个月的等待,案件终于有音信了。我一直认为,李宁案件应该在司法程序内厘清事实,因此开庭的消息,我不仅没有告知媒体,甚至没有把消息散布到李宁学生的微信群里。但还是有些师生、朋友从各种渠道,知晓了开庭的消息。他们调整工作,甚至缺席国际会议,订好机票酒店,准备届时赶到松原。即便不能旁听庭审,也想离李宁近些,第一时间得到庭审过程中的点滴信息。然而,12月2日,松原中院工作人员又告知律师,12月5日的开庭取消,什么时候开庭另行通知。理由是松原中院第一次搞庭审图文直播,还没准备好。大家都懵了,微博图文直播是在庭前会就确定的,在自己的法院开庭,会不了解庭审保障情况就贸然通知开庭?而且是一个准备了四年四个多月的庭审。大家问我最多的是,“这也可以吗?”。12月24日,我又接到了通知,12月30日开庭。我不知道是不是还会改,更不敢再惊动大家了。但这一次是真的。

12月29日,长春、松原普降大雪,长春机场取消了34架次航班,有老师乘坐的飞机已经飞临到长春机场上空又折返回去,他们又直奔火车站,辗转长春、沈阳、大庆、哈尔滨等地奔赴松原。近20名师生和李宁的朋友风尘仆仆、踏着积雪从全国各地赶来,终于在30号早晨开庭前聚集在了松原中院的门外。


二、司法公开网搜不到的公开审理,拿不到的旁听资格

吉林省各个法院的公开开庭案件的信息,都可以在《吉林高院司法公开网》中搜到,还可以网上申请旁听。李宁的朋友们一直在刷新页面,就是没有李宁案件开庭的消息。得知12月30日公开开庭信息后,依然无法在线申请到公民旁听资格,但是被松原中院告知可以通过松原中院院办的电话申请,李宁团队的师生和李宁朋友们,第一时间纷纷从全国各地拨打院办的电话,当电话终于接通的时候,一位男性工作人员回答道,本次庭审只有48个旁听名额,前几天已经发放完了,其中中国农大李宁的同事或学生就申请了40多个名额,所以无法再发放更多的资格,建议收看微博同步报道。然而据我所知,中国农大仅有两位学校代表申请并获得了旁听的资格!线上申请没有通道,线下申请也成为不可能。

三、李宁、张磊贪污案去掉了“涉嫌”

步入审判庭,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挂在庭审现场的两个大显示屏,上面写着“李宁、张磊贪污案开庭”字样,无比刺眼。感觉拿掉了“涉嫌”两个字,就已经被定罪了。

四、公诉人用现场显示屏展示提前做成PPT的证据,但李宁和辩护律师却不可以用显示屏演示PPT

公诉方的证据和2015年8月20日的那次庭审出具的完全一样,只是做了些编排,并没有补充到新的材料,没有解释第一次辩护律师的质疑。上次没证据,这次还是没证据,李宁没拿就是没拿,哪儿来的新证据。但其出示的证据PPT却对旁听的群众很有迷惑性,流程图、饼图具有冲击性的一帧帧放出。而李宁和辩护律师不可以演示PPT,特别是李宁,没有自己的电脑,只能拿着一张张手写的纸片,顽强、高水平地为自己辩护。我当时特别担心,这样的不对等的表达方式,很难达到同样的视听效果。因为我知道,这次的旁听人员和上一次庭审不同,旁听席上有人大代表等真正的旁听群众,坐在旁听席中前两排的应该是他们,因为尽管庭审几乎不间断地持续了15个小时。他们自始至终都很认真、专注。庭审现场真正的旁听群众,真的特别感谢,虽然我不认识你们。

五、我以为没有必要的谎言

当李宁的辩护律师提出,李宁案件的核心证据,司法鉴定书缺少要件,没有司法鉴定专用章、没有鉴定人签字时,公诉人说,律师手里是复印件,司法专用章是钢印,没印出来。我非常吃惊,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为什么会撒一个没必要的低级谎言。袁诚惠律师当庭指出了检察官的这一谎言,在本案2015年第一次开庭时,律师就提出了没有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的问题,当时的公诉人是认可的。而且当年在法院门口等待的老师学生都可以作证,当时鉴定人拿着鉴定书,慌慌张张地跑出来说,没盖章,赶紧回去盖。这次庭审,难道要否定之前公诉人已认可的事实吗?其实我当时也问过律师,“现盖还来得及吗?”,律师说,已经提交证据了,没盖就是没盖,依据当时的法律是不能再补的。而这份鉴定书不仅形式上缺乏要件,内容也错误百出,根本没有必要为了缺个钢印撒谎。

但审判长在宣读判决书时,我明白了,这是一个必须的谎言。判决书特地提到,这份鉴定证书是有司法鉴定专用章的(也就是上面说的钢印),因此鉴定书合法有效。

六、庭审从早晨8点30一直持续到半夜12点,李宁在庭上的两次暂短失明

李宁已经被羁押了五年七个月,长期的羁押,严重地摧残了李宁的健康,由于鼻腔囊肿没有办法及时治疗,他已经失去嗅觉。更可怕的是,由于看守所光线昏暗,李宁每天的阅读量很大,他经常会出现原因不明的流泪后瞬间失明的情况。2015年8月20日的第一次庭审持续了两天,而第二天是晚上九点结束的。这次庭审是早晨8点30到半夜12点一天审完。中午有四十分钟吃饭时间,晚上是没有吃饭时间的。庭审中,李宁两次出现流泪后的暂时失明,庭审被迫中断。我站在楼道里,听着“医生、医生,赶紧过来一下!”的呼喊,以前李宁没有出现过一天两次暂时失明的现象,我在心里祈祷着,但愿这样的频繁发作不会是不可逆的……

随着庭审的持续,不仅李宁,所有的人非常疲惫,再加上没有吃晚饭,我即便是坐着旁听,也是眼前发黑,快要虚脱了。李宁的辩护律师袁诚惠一次次恳求:“特别理解大家非常劳累,因为航班延误,和大雪封路,我早晨才赶到松原,只睡了两个小时,我也极度疲惫,请大家务必坚持一下。这次庭审,关系到一个人的清白,一个科学家的命运,重托大家了。”


七、审判员似乎预知还需要打二审

在李宁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环节,李宁的辩护律师邢嘉然提出,在庭前会上已经提出,根据《人民陪审员法》,李宁案件应该组成三名法官加四名陪审员的合议庭,这个问题一直没有答复。而这次开庭只有三名法官,我们认为,这是违反陪审员法的。邢律师随后在宣读陪审员法有关章节。这时审判员频频打断律师的宣读,邢律师有点儿急了,说了句:“难道你要剥夺我的辩护权利吗?”,审判员说,“我不剥夺你辩护权利,我是让你别在这里说。关于陪审员的事,你可以作为上诉理由提出来。”,我的心像窗外的天气一样冰冷:不可能无罪了,因为审判员这里说的上诉是指,一审不服判判决,需要打二审的上诉。

八、法院外的零下24度的冒雪伫立

虽然是公开开庭,但法院只允许3名家属参加旁听,尽管经过多方申请无法获得旁听资格,还是有李宁团队的师生、李宁的朋友近20人从全国各地赶到松原,在法院墙外陪伴着李宁。开庭前一天松原下了大雪,大家在法院门外,在冰天雪地里,等待了15个小时,只为了离李宁更近一些。入夜气温已经降到零下24度,他们叫来几辆出租车,在出租车里轮流取暖。庭审结束时已经接近半夜12点,大家仍在凛冽的寒风中坚持着,企盼在李宁登上警车离开时能够看李宁一眼,也希望李宁在北国隆冬中,感受到一丝温暖。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庭内的旁听群众已经可以区分出哪些是真正的旁听群众。不过与上次不同,这次被安排的听众没有早退的,都坚持到了半夜12点庭审结束。他们只是在李宁和辩护律师发言时,频频发出不耐烦的声响。特地心疼在雪地里冻着的师生,如果把他们换进来,这些以旁听为工作的员工们,也不用受这份洋罪了。


九、不等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宣判

庭审后的第二天,律师去会见李宁,李宁被暂时羁押在松原市前郭县看守所,大家都很奇怪,李宁庭审后为什么没有还押吉林省看守所。

这是2019年的最后一天,匆匆的行人透着喜气,大地白皑皑的,在阳光的照射下俏丽、妖娆又不失北国的豪气。然而这一切的美好都与我无关,我们买了回北京的机票,往长春机场赶。走到半路,接到了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李宁案件,将于1月3日上午9点30宣判!同车的律师脱口而出,“律师书面辩护词都不需要了?!”

在庭审中法官多次打断李宁和辩护律师的发言,理由是庭审时间紧张,不要再多说了,可以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这么快就判,心里有极强的不祥预感,很可能是审判前就准备好了判决内容。

十、图文直播变成了图文指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二条中指出,“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庭前会后,律师告诉我,李宁案件将在松原中院的微博上进行图文直播。当时听到这个消息很高兴,虽然不是影像,但应该聊胜于无。赶紧关注松原中院微博,没有发现可以直播的选项,也没有看到其他案件直播的记录。电话询问松原中院的有关部门,答复是“我们的技术部门已经把转播平台调试好了,你们现在看不到,开庭的时候就有了。”

庭审结束后回到宾馆,已经是凌晨两点。我迫不及待地翻看着直播的记录,气愤到了无语。不仅是平台调试好了,播放的内容也事先“调试”好了。所谓图文直播就是有一张开庭的照片,其余基本都是我在庭审上看到的控方的PPT,在这些PPT的夹缝中,只有一点点关于李宁自辩和律师的辩护意见的信息。而且,内容上也作了曲解。

2020年1月3日上午,审判长宣布了判决结果后问李宁是否上诉,李宁平静地说:“上诉。”

灰心到了极点,如果法院方依旧是同样的操作,二审结果也不难预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


附件:对图文直播的补充

我一直希望在法律程序内部解决李宁的问题,所以李宁案件开庭、宣判的消息,不论家属还是律师,都没有事先告知媒体,希望庭审在不受到外界压力的环境下公正地进行。但看到这样的图文直播,我还是希望能让大家听到一些李宁和辩护律师的声音,虽然通过我发出的声音是那样的微弱。

1. 李宁的自辩(节选)

涉案的公司是科研协作单位,是科研平台。是与中国农业大学签有协议的,是配合科研的合法单位。之所以成立公司,是因为之前出现过协作公司报假数据的情况,甚至出现过实验用猪都已经死亡了,协作公司还在给课题组报假数据的情形,为了保障科研数据的准确和科研活动能顺利开展,才不得已开办公司,中国农业大学也在公司参股,公司成立后从未分过红,自己还往里面垫钱,虽然科研成果产业化开发均由公司完成,但成果的知识产权都属于中国农业大学。李宁团队开办公司过程中充分保证了中国农业大学的各项权利:公司承担了产业化有关的大量工作,但是最终向农业部申请的生物安全证书全部并且仅由中国农业大学独家拥有,生物安全证书是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产业化的“执照”,通过生物安全证书的归属,中国农业大学代表国家将享有成果产生的最大利益,充分证明了开办公司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并非为个人私利。

李宁在最后陈述中说,我的案件并不复杂,以下几点是客观事实:我从海外留学归国后,从未亲自管理过科研经费;我们自己没有贪污和私用过一分钱科研经费;我们的科研经费是在全面超额完成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任务前提下的结余,是高效使用科研经费的结果;我们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中国农业大学;我们还将我们的集体劳动所得用于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我先后六次获得过国家科技大奖,为国家创造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至少也超过数百亿元,为什么连最起码的公正对待也得不到呢?我渴望自由,但我更渴望国家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和国家司法的文明进步!我希望法庭能尽快的还我清白,使我能够在新时代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贡献自己全部的智慧和力量!

2. 律师的辩护(节选)

关于涉案经费的去向,在律师的追问下,张磊认可经费用在了后续的科研项目中,而且,明确提出自己没有想贪占科研经费的想法,律师认为,张磊虽然名义上说认罪,但事实上他对案情的描述,实质上是在为自己做无罪辩护,说经费用在了后续的科研项目中,说明无贪污的行为。说自己没有贪占经费的想法,等于说不存在贪污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张磊在庭审中的说法,事实上证明他是不认罪的。

辩护律师认为,李宁案的发生与当年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合理密切相关,2014年之前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要求每年年底未用完的经费以及结题后的结余经费都应上交,但由于新一年的课题经费经常出现较长时间的滞后,迫使很多科研人员用假发票等形式将经费留用,以解决来年经费断档期的经费使用问题,否则将导致课题无法继续进行。本案中,课题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获得了大量的实验动物,如果经费断档,将无法维持存活,并且,李宁对具体经费操作事宜并不知情,无任何犯罪故意,不符合贪污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在2014年之后,中国就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做出了较大的调整,2014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就规定:“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题后,符合条件的也可留用。辩护律师坚持,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按照现在的科研经费规定,李宁团队的做法连违规都谈不上。

检方庭审中出示了财务凭证、票据和证人证言。李宁坚持要与证人当庭对质,但所有证人均未出庭。李宁认为侦查人员在提审他时,多次威胁他必须认罪,否则就抓他的家人。这些证人应该也是受到了侦查人员威胁,否则为什么不敢当庭对质。关于财务凭证、票据等书面证据,辩护律师认为:侦查人员取走相关财务凭证、票据时并未依法出具详细的查扣清单,几个月后,让公司工作人员确认这些材料都是真实的、未经篡改的。该部分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已无法证实,不能排除被人为篡改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庭审中律师坚持认为这部分证据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合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针对李宁和张磊的讯问笔录,检方和辩护律师意见严重不一致,李宁和律师均不认可其合法性,坚持要核实同步录音、录像,但检方以技术上有障碍为由,拒不提供。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讯问录音、录像是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规范讯问行为、保证讯问活动合法性的重要手段。讯问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检方庭审中还出示了《司法会计鉴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该鉴定依据的大量票据、记账凭证来源不明,没有合法、完整的查扣清单,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司法会计鉴定书》多处出现低级错误,如:将30万元写成30亿元、将285万写成2850元、将255万写成2550元,说明鉴定人不具备基本的严谨态度,鉴定书中列明2009年7月领取的劳务费数额是36880元,发放的数额是82075.00元,领取数额明显小于发放数额。2009年8月领取的劳务费数额是36880元,发放的数额是73425.00元,领取数额明显小于发放数额。鉴定书竟然将这种情况鉴定为套取劳务费,让人无法理解,据李宁讲,发放的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部分,实际也就能占实际发放的劳务费的三分之一左右,检方指控的期间发放的劳务费共900万左右,实际发放了2800万左右,公司用自己的资金垫付了本应由专项经费承担的劳务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司法会计鉴定书》既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也没有鉴定人签名。

检方认为,课题组将科研经费转入公司的行为是贪污行为。李宁称,涉案的公司是科研协作单位,是科研平台。是与中国农业大学签有协议的,是配合科研的合法单位。之所以成立公司,是因为之前出现过协作公司报假数据的情况,甚至出现过实验用猪都已经死亡了,协作公司还在给课题组报假数据的情形,为了保障科研数据的准确和科研活动能顺利开展,才不得已开办公司,中国农业大学也在公司参股,公司成立后从未分过红,自己还往里面垫钱,虽然科研成果产业化开发均由公司完成,但成果的知识产权都属于中国农业大学。李宁团队开办公司过程中充分保证了中国农业大学的各项权利:公司承担了产业化有关的大量工作,但是最终向农业部申请的生物安全证书全部并且仅由中国农业大学独家拥有,生物安全证书是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产业化的“执照”,通过生物安全证书的归属,中国农业大学代表国家将享有成果产生的最大利益,充分证明了开办公司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并非为个人私利。


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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