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种姓每代减半,给高种姓腾地方。人要换种:67岁老妪遭天价超生罚款 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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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tsa 于 2019-11-02, 02:46:53:

http://www.xys.org/forum/db/12/249/179.html
胡耀邦批示:"上级无责,后果自负",赵紫阳批示"在计划生育工作上,没有过火的行动"


http://bbs.tianya.cn/post-828-118778-1.shtml


史上最牛罚款---67岁老妪遭天价超生罚款 有图有真相
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0 17:02:30 点击:3150 回复: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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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信阳郊区一个小镇上,住着一对老夫妇,夫妇俩均逾六十高龄,身体还算硬朗,夫妇俩共有3个孩子,看着孩子都已经长大成人,都有着较好的工作和收入,且都孝顺有加,三十年来养育子女的辛苦付出终于有了收获,夫妇俩由衷感到欣慰。

   正当老两口打算安度晚年的时候,却在2010年3月份意外收到了法院的一个行政罚款裁定书(文件落款时间是2009年12月),如下图:
  
  平静的生活从此被打破,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5万元,就这样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被法院冻结了。

  夫妇俩共有3个孩子,老大是83年的,老二是85年的,最小的孩子是89年的。自从第二个孩子出生后,他们家的门槛都被罚款的人塌断了不知多少次,老夫妇均受到了严重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开除党籍和工职(请见附件1989年文件,老人时任确山县卫生院职工),以及年复一年的罚款;后(1991年)老人应聘就职于明港镇二轻职工医院,但对于此事的处罚从未终止过,老人在职期间,不能评职称,薪资调整被降级等,明港镇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罚款也是岁岁“相伴寒暑”,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等,老人为了不影响子女的就学,对这些罚款的征收都是一一清付。直至2000年,明港镇镇政府在收缴了当年的罚款后,出具了“计划生育结论证明书”(详见附件),该文件里明确指出老两口“按计生政策和省计生条例已交清各项罚款,从此以后只要不超生,不抚养他人子女,永远不再追究,此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夫妇俩来到法院问究竟,却遭平桥区法院法官张志明的一顿训斥,并有以下对话,让我们来看看人民法官都是怎样对人民讲话的:
  1, 问到为何时隔8年才下了裁定文件
  ------你家之前不是没钱交不起罚款吗,现在你们小孩都长大了有工作了,不是有钱了吗?
  试问:这样的政府工作人员有没有一点法律常识和职业操守?难道他们对行政处罚的时效和行政处罚的目的没有一点点概念吗?
  2, 提及老人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时
  -------他虽然退休了,你不交钱,我照样还会开除他,别看退休工资就几百元,几百元我都不让你拿
  试问:是什么样的政府人员如此高权在握,敢轻言直指社会养老金?
  3, 说到有镇政府的计划生育结论书时
  -------“计划生育结论证明书”是假的,镇里谁开给你的?谁拿给你的,我一句话就把他拿掉
  试问:证明一个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真伪难道是从送达人的身份上来鉴定的吗?
  4, 出具镇政府和镇计生委开据的罚款单时
  --------镇的罚款是镇里的,区里的罚款是区里的,我们区里还没罚啊?
  5, 问到难道这个事情要罚一辈子,永远没个了结吗?
  -------再过100年该罚也得罚
  5,此时年迈的老夫妇已经泪流满面了,气愤的说到,这难道就不是一个天下,不是一个共产党领导的,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吗?
  -------这事,你去告,随你告,你告到国务院都没用,我还是要罚你
  
  …….
  
  此事,老夫妇多次拿着材料去找区政府相关部门,均无人接收,平桥区信访办更是以此事不在职责权限内拒绝接收资料。
  后,多次发EMS到市委各部门办公室,虽无任何明确答复,但数月后,老夫妇家陆续来了几个自称调查组的人,这些调查组的人还算比较敬业的,来了3次,其中2次是周日来的,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简单询问了事情的经过,后面却当起了谈判专家,“威逼利诱”式的劝降,首先(态度严厉地)肯定的是超生行为是违法的,违法就要罚款的,然后(面目慈善地)好言相劝,这么多年你们都没交清罚款,滞纳金都是很多的,一年都有一万多的,你小孩都二十多了,按说滞纳金都二十来万了,现在只罚你6万多,都没算滞纳金的,而且现在也只冻结了5万元,那多出的1万就算了,你交5万就好了,大家都了事了!!!
  
  此事,查阅了多方资料,咨询过律师,区计生委和区人民法院的行政执法行为实在是让人汗颜,令人发指:
  
  首先,区计生委不认可镇政府的处罚行为和结果是不正确的。镇政府作为基层行政单位,对基层事务具有最直接的决定权和处理权,其各项行政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区计生委和区人民法院不应该也不得对其文件不认可、不采纳,如其文件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管理条件,可向其上级政府申请撤销该文件或声明该文件无效或者作废。而该事件中,区计生委并没有任何文件证明镇政府出具的“结论证明书”存在可被撤销或者违法之处;如果按区计生委的逻辑推算,那么镇级政府行政行为后区级政府要再执行一次,区级政府行政行为后市政府是不是也要再行为一次?省级政府是不是也要再再行为一次?

  其次,区计生委对此事再次进行处罚没有事实前提和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就是人们常说的“一事不再罚”,镇政府对老夫妇违反计生政策已经经行了处罚,且处罚已完毕,有“计划生育结论证明书”为证,其后老夫妇均未有其他任何违反计生政策之行为,故平桥区计生委的再次处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另,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的时效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区计生委的行政行为更是毫无根据可言。

  再次,区计生委和区法院执法粗暴且方法不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行为,而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和手段。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暴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才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强制措施, 并不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均年逾60的老人家在2002年9月及2003年1月,均有交纳了罚款,有收据为证,且有多交(钱)少开(收据),故不存在拒不履行和暴力抗法的前提,因此,区计生委和区法院在下达执行通知时便要求抓人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补充:老人在2002年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家中被法院人强行带走,实施拘留,后缴纳了1万余元的罚款才得以释放,开的收据却只有1000元。)

  最后,区人民法院在此事件中有严重工作疏漏。在未认真审查各项材料、未经调查、未仔细梳理该事件的前提下,轻下结论,枉法裁判;这是对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司法公正的玷污,是对政府公职人员形象的损害,是对当事人,更是对广大民众的严重不负责任!
  
  目前,在法院冻结老夫妇存款10个月的时间内,平桥区法院和计生委对老夫妇及其亲戚的工作和生活都施加了不少压力。
  
  望各位网友多转此贴,为社会伸张正义,举手之劳,请大家多献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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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我修炼奇门遁甲这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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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0 18:08:00
  希望大家多多关注此事,平桥区计生委对此事的处理态度很嚣张,扬言要开除以退休的老人家的工作,取消老人家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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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傻傻的WANG 时间:2010-10-10 18:21:00
  我们这里以前搞计划生育的就象是鬼子进村,踢门,烧床,把家电全拿走,捅瓦房,然后把你爸或妈抓起来关,要你拿人来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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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0 18:33:00
  真是没有王法了,超生确实是违法行为,他们就拿着你违法当一切胡乱执法的把柄,老百姓对这些法律又不是很懂,他们是吓着一个是一个,敲诈一笔是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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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0 18:38:00
  如果说老百姓不懂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说搞计生的政府官员都是文盲白痴+土匪流氓,
  那法院的法官呢?
  莫非他们也是法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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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0 18:44:00
  “超生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案件是有追究时效的,不能无限期追究。犯罪行为同样有追诉时效。我国《刑法》第8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其中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是针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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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k10001954 时间:2010-10-10 19:21:00
  镇的征收款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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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1 12:42:00
  请问你从哪里看出镇里的征收款明显不足呢?
  
  镇里都从89年一直收到2000年才停止,2000年出具了“节清单”,证明罚款已经交清,从此不再追究。
  
  贴上只是没有粘贴镇的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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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佳严在1949 时间:2010-10-11 13:22:00
  “超生处罚”------------据说是没有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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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1 19:37:00
  不在沉默中死亡,就在沉默中爆发,,
    
    
    我知道这事在国内,简直是信手拈来,举不胜数,
    还是请大家多多关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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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1 19:41:00

  这个罚款属于行政罚款,“超生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案件是有追究时效的,不能无限期追究。犯罪行为同样有追诉时效。我国《刑法》第8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其中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是针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正因为大家对此没有正确的法律认知,才让这些人如此嚣张并心安理得啊!
  
  大家多转,权当为国人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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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t0606602 时间:2010-10-11 20: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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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佳严在1949 时间:2010-10-12 13:48:00
  
  
  你这是超生两次...................下级有错,上级计生委有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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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亿信114网 时间:2010-10-12 14:34:00
  哎,穷人的无奈,大把地方是这样的情况,有些好的只要你出钱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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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2 17:29:00
  看来大家对法律真的很不了解啊!!
  
  8楼楼主应该是老一辈了,你对这些事情的认知和普遍老百姓一样,
  
  正因为如此,掌权者才如此傲视法律,以自己的所作所为为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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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lwanqq 时间:2010-10-12 18:54:00
  请黑社会出面搞定这个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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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2 19:11:00
  嗯,真的有这个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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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2 19:13:00
  暴力不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确是解决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这是俺河南老师在俺很小的时候告诉俺滴!
  
  请问有黑社会联系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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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2 19:15:00
  中原沃土,毛尖故乡,
    民风朴实,贪官横行;
    河南河南,百姓很难,
    河南河南,申诉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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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喝毒药解渴 时间:2010-10-12 20:21:00
  又是河南!怎么老是出怪事啊!真聪明,比外星人都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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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屠日宝刀 时间:2010-10-12 21:05:00
  河南佬比美国狗都有创意!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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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engaibaoyi 时间:2010-10-12 22:58:00
  顶 ,顶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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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5 19:48:00
  中原沃土,毛尖故乡,
    民风朴实,贪官横行;
    河南河南,百姓很难,
    河南河南,申诉更难!
  
举报 | 收藏 | 24楼 | 埋红包 | 点赞 | 打赏 | 回复 | 评论
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5 19:51:00
  事态更新报道:
  
  近日,平桥区计生委的人亲自到明港镇调研,不去当事人家里查实,反倒镇政府发言,
  镇政府任何为此事说公平话的人一律别想混了,先彻人大资格,再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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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5 19:52:00
  故,已有不少镇政府人员出入老妇人家中,威逼利诱的奉劝,不要害他们仕途难续,更不要害了整个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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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5 21:02:00
  郁闷呐,来着的似乎都是不平之事的遭遇者,
  
  官员应该从来都不来这的吧!
  
  明天把这文件贴到政府大门上好了,
  
  方便他们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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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8 17:30:00
  犹豫了那么多年,今天我下定决心,还是把户口从河南老家给转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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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8 18:52:00
  作者:xw1989 回复日期:2010-10-15 22:38:00  信阳市其他县区的法院这样的事很多,现在……唉,越穷的地方zf越腐败,这一点都不假啊……作为你的老乡我深有体会!
  
  -----------
  强烈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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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起飞翔6409 时间:2010-10-18 20:06:00
  九几年我们那里的计划生育部门,乡里的计生所简直是无法无天,和土匪没什么区别,带一帮人下到村里也"联合执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抓走牲畜,拉走粮食,还抓人,有一天晚上,计生所的人和派出所的人联合去附近的村里抓人,结果村民把派出所的车都掀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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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9 15:09:00
  作者:喝毒药解渴 回复日期:2010-10-12 20:21:00  又是河南!怎么老是出怪事啊!真聪明,比外星人都厉害!
  
  -------------------------
  回复:没办法啊,河南古都多,贪官子孙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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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9 15:17:00
  法院=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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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9 15:48:00
  当官不为民做主,
  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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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9 17:10:00
  当官不为民做主,
    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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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9 17:13:00
  法院=发院 ----发财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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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19 17:15:00
  法官=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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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nbfdh 时间:2010-10-19 1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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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znikd1414 时间:2010-10-19 18:51:00
  同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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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25 18:25:00
  法院=发院 ----发财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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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0-31 21:05:00
  大家都来看呵帮忙顶上去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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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见闻中国 时间:2010-11-10 16:40:00
  兴百姓苦,
  亡百姓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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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ailifjxm 时间:2013-05-12 23:04:00
  兴百姓苦,
  亡百姓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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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族英雄张启发 时间:2013-10-06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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