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n 你是不是误导了--第iv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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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pgss 于 2014-11-11, 02:13:52:

http://www.hkclic.org/tc/topics/immigration/all.shtml

任何人士均有機會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地位,不管他們是否擁有中國國籍。

《基本法》第24條和《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扼要地列出甚麼人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總括來說,它們列明以下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i.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中國籍人士)。
ii.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合法地獲准在香港居住,並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國公民。
iii.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其雙親之一(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時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
iv. 已合法居住在香港七年,並以香港作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國籍人士)(* 註)。
v. 在香港出生時,其雙親之一已按照類別 (iv) 獲界定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現時未滿二十一歲之外籍青少年。這類人士於年滿二十一歲時,便須按照上述其中一個類別去確立本身的永久性居民地位,否則將不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vi. 在香港特區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前,除香港外並無擁有其他地區之居留權的人士。

(* 註:實際上,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對於根據《基本法》第24條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外籍人士,可實施附加規定,包括要求他們證明經已清繳所有應付的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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