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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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BerkeleyBear 于 2006-5-30, 13:59:40:

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由 BerkeleyBear 于 2006-5-30, 13:48: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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