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花和尚 于 2006-5-21, 11:19:15:
回答: 举报也应该有证据 由 eddie 于 2006-5-21, 09:48:45:
“傅等向美方雇主隐瞒其在中国兼职的事实:可能性很小。”
不同意。理由:傅在我们能看到的所有英文文件中只字不提在中国的兼职。
以傅张扬的性格,刻意掩瞒这些长脸的事必有隐情。
"美国学校只要对你在职表现满意,才不会在乎你其他时间都在作什么。"
看过 美国学校和教授签的工作合同吗?对于兼职,在很多专业领域是需要向雇主通报的,
大学应该更严点才对。
“傅等拿多项工资未向美国国税局如实报税:可能性存在,但也不大。举报者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纯属臆测。”
好事者可以向美国国税局如实通报说:我们有确凿的事实根据通知你们:傅新元先生除了在美国的教职外,还在中国的清华大学,XX公司等兼职持股,拿多项工资。我们怀疑他没有如实报税。我们将非常欣赏你们能关注查实此事,并将你们的意见和结论和我们分享。F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