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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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xinlihuaxys 于 2006-5-21, 20:59:50:

这几天大家对“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讨论得很多。

以我,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普通人,对很多美国电视中涉及法律的节目的观感,说美国法律以“无罪推定”固然没错,但不应简单化理解。实际上,作为诉方(prosecutor),肯定是“有罪推定”。作为辩方(defense attorney for suspects),则是“无罪推定”。法官控制着进程。陪审团则很难说是“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他们会根据双方的证据和辩论作决定,或者说,他们的观点受“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的左右。

XYS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充当“诉方(prosecutor)”的角色,持“有罪推定”,很正常。

被控作假者及其辩护者,按上述之理,持“无罪推定”,也无可厚非。

Just my two cents, 以此求教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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