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校方的说法有很多地方是对法律的误解,属于痞子行为。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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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啊撒 于 2006-1-28, 09:08:24:

回答: 小庆事件随想 由 啊撒 于 2006-1-28, 00:55:14:

就法律层面的东西而言,他们讲的大体上没错。公司那边,对法律的理解简直就是一笔糊涂账。他们把自己所期望的当作是对方应该给的,这就荒谬绝伦了。

虽然从道义上讲,从人情的角度看,校方收了人家的钱就应该保证人家买的是实货,但从法律的高度来审视,公司在买“专利”之前不认真考证,不做Homework,出了差错再找人退货,在美国,门也没有。这就象有人花大价钱在自由市场买了一块未经雕琢的宝玉,后来发现那根本不是什么宝玉,而是一块石头。那人若是想退货,除非有外力介入否则是没这可能的。

此案若是在美国发生,公司非破产不可。

现在,公司的liability不仅是所欠专利费,而且还是他们的举措对小庆和川大所造成的伤害。

教训:想办事,若自己没那个能力独立完成,那就应该找一个有此能力的合作伙伴或代理人。否则就听天由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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