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院士能明白过来这“两件事儿”,可能还多亏了您的教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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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ush 于 2006-4-12, 23:58:00:

回答: 这位魏先生还算明智,知道是“两件事儿”, 由 mirror 于 2006-4-12, 20:52:08:

冒昧把您的帖子凑在一起,供诸位参阅:

(神州学人)报道的那些东西都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能够证明,医院、医生的所做作为,都是遵循了《赫尔辛基宣言》,并且有制度上的保障,基本上就可以得到“免罪符”了。至于论文的问题,可以讲,不过是为了“解决”病人的痛苦,把问题转嫁到了老鼠上吧了。

《赫尔辛基宣言》
B. 所有医学研究的基本原则
32. 当无现存有效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治疗病人时,若医生觉得有挽救生命、重新恢复健康或减轻痛苦的希望,那么在取得病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生应该不受限制地使用尚未经证实的或是新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措施。若有可能这些措施应作为有关评价它们的安全性和功效的科研的目标。在所有情况下,应记录且合适的话发表新的信息。该(本)宣言其他的准则也应遵守。

  但是,包括武汉的肖医生在内,对第32条的援引,应该是在下边的几条成立之后才能“有效”。

13. 涉及人体对象的每个实验步骤的设计和进行必须在实验方案中明确叙述。该方案应上报专门任命的道德审核委员会以考虑、评注、指导以及合适的话批准。该审核委员会应与科研工作者、赞助人或任何有不适当影响力的方面无关。 这个独立的委员会应遵守本国的法律和规则。委员会有权利监督试验的进行。科研工作者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供监督情况,尤其是严重的不良反应或事件。科研工作者还应向委员会为审核而上报有关经费、赞助方、单位之间从属关系、其他潜在的对实验对象可能造成的利益和动机冲突。

14. 研究方案应总是包含对道德上有所考虑的陈述,并表明符合该(本)宣言所阐述的原则。


镜某觉得魏院士已经很卑劣了,如果他利用国人患者的不知、利用国人医疗界对赫尔辛基宣言理解的不足,而以其“信奉”的治疗方向、方法用于临床的话。

实验和临床之间,有个鸿沟。医学(疗)上的事儿,老鼠级别的“假”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患者的利益和整个医学界的诚信。

见:
http://www.xys.org/forum/db/1/57/81.html
http://www.xys.org/forum/db/1/57/89.html
http://www.xys.org/forum/db/1/57/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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