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mirror 于 2006-1-25, 23:43:52:
回答: 我的理解是 由 吴礼 于 2006-1-25, 21:01:50:
1)要利用“自然法则”(所谓的“科学”),2)要有主张的“功效”所谓的专利制度,是保护由1)与2)的“连接”所得利益的排他性。这个“连接”可能是独木桥式的,也可能是条条道路通罗马式的。这个不是能由发明人“意愿”来决定的。大约是由“运气”决定的吧。
“连原发明者都不能使用发明”的事例不为少数。因为专利的发明人与所有人是可以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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