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中的不能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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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BerkeleyWolf 于 2006-2-17, 16:28:35:

回答: 新到的依凭《别把矿工当依法应当取缔的矿山的牺牲品》很好 由 skywalker00 于 2006-2-17, 15:55:17:

我认为讨论矿难,孟子早已经埋好了辩论的基石:

(1)挟泰山以超北海,非不为也,而不能也。
(2)为长者折技,非不能也,而不为也。

中国有多少矿难是不能,有多少人不为?引自上面的文章
国家安全生产总局煤炭事故统计分析 :

不为: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具体,执行不严格,
(2)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力、“三违”屡禁不止。
(3)装备状况差,安全投入不足
(4)掘进工作面无作业规程,风机停转造成井下瓦斯积聚
(5)出现突泥水征兆后,仍在受威胁区域组织生产
(6)煤矿采煤工作面没有形成2个安全出口
(7)外包队管理不力
(8)外包队不顾质量、不讲安全
(9)安全欠帐大、装备状况差,设备失爆或不防爆仍很严重。综合2003年的特大事故案例,几乎每起事故都与此相关。
(10)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缺乏有针对性的培训
(11)无视法律,强行抗法
....

不能:
⑴ 随着矿井的延深,各种灾害的威胁程度在增加,灾害治理的难度加大。

讨论中国和美国什么什么指标差不多没有什么意义。美国一个月之前的矿难,死了这么几个人就举国致哀了。中国死个矿工,和死一个蚂蚁没有什么区别。矿难是不可能绝对避免的,学过辩证法的人都知道。但是区分什么是不为,什么是不能比讨论是因为腐败还是因为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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