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有关《通信规范法》豁免权的案例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

送交者: Yush 于 2006-11-28, 01:15:23:

美国上诉法院第11巡回法庭 Whitney Information Network, Inc. v. Xcentric Ventures, LLC

网站Xcentric在其网站上发布消费者投诉。Whitney控告Xcentric剪裁、 改写第三方提交的消费者投诉,使其看起来象是被投诉的公司在敲竹杠。依其申述,这些剪裁、 改写包括加上了“敲竹杠”、“欺瞒”、“骗局”等词。此外,Whitney宣称被告还蓄意捏造整个消费者投诉,用来自美国各虚构地方的假名字或“无名氏”作为作者。被告Xcentric提交为其做技术服务的人(亦为被告)的声明,称其未创作那些投诉,张贴那些投诉的IP地址也不是Xcentric的,因此,根据《通信规范法》自己没有侵权。

判决书主要是关于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如果被告享有《通信规范法》豁免权,则根据佛罗里达州的long-arm statute,佛州的地区法院对外州的Xcentric不具有司法管辖权。

地区法院认为,如果被告没有“创作”那些投诉,则享有《通信规范法》豁免权(进而地区法院不具管辖权)。被告有证据反驳原告关于被告为那些陈述的作者的指控,举证责任由被告转移到原告。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该指控,因此地区法院不具管辖权。地区法院接受被告的管辖权动议,不受理此案。

上诉法院认为,被告们的声明在法律上不足以推翻原告提出的被告参与创作那些陈述的指控,因此,被告们是否享有《通信规范法》豁免权有疑问。地区法院根据被告的声明将举证责任由被告转移到原告,又根据原告对其指控不能提供证据而接受被告的动议,这是错误的。上诉法院撤消原判,发回地区法院重审。

这起案例,并非上诉法院发现Xcentric不享有《通信规范法》提供的豁免权。实际上,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均直接或间接地认可了网站在不剪裁、 改写情况下发表他人提供的文章的豁免权。

上诉法院判决书见http://www.ca11.uscourts.gov/unpub/ops/200611888.pdf
案情简介见http://brownraysman.typepad.com/technology_law_update/2006/08/unrebutted_alle.html#more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 (BBCode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