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法律绝对权威禁绝一切法外特权是促进任何民主国家健康发展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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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圆明园青蛙 于 2006-11-25, 09:15:48:


  树立法律绝对权威禁绝一切法外特权是促进任何民主国家健康发展的唯一途径 - 继承邹老遗志,呼吁世人警觉

  圆明园青蛙

  2006年11月23日,惊闻邹承鲁先生不幸病逝。邹老是中国优秀学者的最杰出代表,是本人真心尊崇的老前辈之一。因邹老晚年致力于在我国建立起健康的科学道德标准和科学管理制度以使我国的科学能够健康发展,本人利用周末空余时间撰此短文,以纪念邹老,铭继承邹老精神之志。

  首先申明,本文旨在一般地抽象地指出法律绝对权威在民主国家健康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尽管提及邹老有关学术腐败的论述,但无意涉及任何特定国家,政府,政党,或团体组织。对于任何人对本文内容的任何引申解释,恕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邹老在《必须严肃处理学术腐败事件》一文中有如下论述:“要遏制我国日益严重的学术腐败风气,必需首先探讨学术腐败风气的起因以及此种风气不能得到遏制的原因何在。我认为我国日益严重的学术腐败的起因是日益严重的以权钱为中心的社会风气,而学术腐败风气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原因,是当前各级领导对此种风气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或者只看到本单位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我国科学的健康发展,因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学术腐败予以遏制。甚至也不排除有的单位部分领导本身与有关腐败集团或个人有千丝百缕的利害关系,因此才对腐败集团进行包庇的情况。”

  包括学术腐败现象在内的形形色色的社会腐败现象,在任何国家都会发生,只是严重程度不同而已。那么,能够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最根本的保障是什么呢?本人认为,遏制腐败现象最根本的保障并非来自于任何特定的个人,团体组织,或政府机构,而应该来自于独立于任何具体社会成员,团体组织,或政府机构的法律绝对权威。实际上,正如我们可以从古今世界历史中所看到的,形形色色的社会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恰恰是那些缺少法律绝对权威而存在各种各样法外特权的的国家。只有在一个树立了法律绝对权威而禁绝了一切法外特权的民主国家中,任何社会成员或团体组织在法律面前才是完全平等的。在这样的民主国家中,如果法律规定了任何社会成员具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绝对法权,那么才会形成一个社会成员人人互相监督,人人互相制约的社会局面,才会有效地遏制形形色色的社会腐败现象的蔓延。在这样的民主国家中,如若每当一个腐败事件一旦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自然会有利益受损的社会成员或团体组织以法律绝对权威为保障向腐败分子索赔及制裁,就会形成一个潜在的腐败分子不敢轻举妄动的社会局面。在这样的民主国家中,如若每当一个法律错误事件或法律腐败事件一旦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自然会有利益受损的当事人以法律绝对权威为保障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就会形成一个执法人员不敢轻易枉法,社会成员不敢轻易诬告他人的社会局面。
  
  如果上述基本论点成立而无误,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最根本最权威之法规的宪法,应该只明确规定国家的基本构成以及作为维持国家构成具体执行机构的政府的基本职能,而不应该涉及任何特定政党或团体组织以及任何特定个人。换言之,如果在宪法法规中涉及任何特定政党或团体组织以及任何特定个人(例如:规定某个特定政党或团体组织以及某个特定个人的指导地位,或者规定某个特定政党或团体组织以及某个特定个人的非法地位),那么基于宪法的最高法规性质,这样的规定必然意味着有部分社会成员是可以凌驾于任何法律之上的或者是不可以被任何法律所保护的,亦即,导致法外特权或者法外失权的存在。显然,这样的法规实际上损害了宪法本身的绝对权威。

  (本人既非法律学家也非社会学家,如若本人的上述论述有悖于世界公认的法律学或社会学常识,敬请法律学家和社会学家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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