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权”的问题,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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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mirror 于 2006-2-10, 18:11:16:

回答: 我也不起哄了,正经地说点道理 由 雪泥 于 2006-2-10, 12:11:34:

生了孩子,第一次的“命名权”在父母。但是孩子成年后,这个“命名权”也就失效了。这又是个“常识”。

至于“北大也必须执行”的那套理论,共和国的历史上的确是如此。打“右派”,比“捍卫”个名称更严重的事儿,也都“执行”了么。陈独秀、李大钊的讲义也可以“交出去”么。北大除了这个“名称”之外,还真不知道有什么可以“捍卫”的。

政府控制“学术”,是不正常的状态。如果发生“要求北大改名字”的事态,恐怕也不是为了个“P”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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