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以文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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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LS30 于 2006-10-03, 15:52:28:

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主将之一鲁迅先生曾言,‘因为从旧营垒中来,情形看得较为分明,反戈一击,易制强敌的死命’。这句话是鲁迅先生对自己的说明,在我看来,也是一句最适合的话来评价一个人,就是师从战国最后一个大儒荀况的韩非。战国后期儒家主流分两支,代表人物就是孟子和荀况,而汉人更将儒学经传之传承归功于荀况,可见其重要。史载韩非与李斯俱师荀卿,而韩非后成法家集大成者,他对儒学的评语是--儒以文乱法。

其时儒家的理想的是封建礼法社会,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并不适合当时社会的发展,法家主张贵族平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也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而秦国正以此富国强兵,兼并六国。崇尚严刑峻法的秦王赢政曾见韩非著作,大叹‘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始皇一统天下后‘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然而儒生博士齐人淳于越非议说‘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要恢复殷周之制,可‘王千余岁’。时丞相李斯反驳说‘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而儒学‘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并建议‘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争议结果,始皇终将韩非的学说付诸国家的政策,坑儒四百六十余人,而秦二世而亡。而儒学在后世的正统地位也可以说就是建立在被坑儒生的鲜血之上。

所谓儒,按扬雄的说法,是‘通天、地、人为儒’,按现在的理解,可以是指通晓自然、社会、人的哲人。所谓文者,按韩愈说法,‘文以载道’是也。道代表的是事物包括社会运行的法则,具有自然的正当性,而为文则是对道的探讨或追寻。所谓法,也就是国家颁行的法律,人们的行为要合乎此规则,也即合法性的。‘以文乱法’也即意味着合法性与正当性之间的冲突,被坑的儒生要求法律‘合于道’,其实是以正当性来挑战大秦铁律的合法性,韩非正是第一个指出这一问题的哲人。

现代的人通常将中国传统法家思想称为法制,其特征是统治者独自确立法律,为君主制度,其对立面是西方社会实行的法治,其特征是法律需要得到被统治者的认可,社会依法运行,即民主制度。然而,民主制度同样存在韩非所指出的这一问题--民主本身并不能保证法律的正当性,这就是所谓的现代性问题。近代以来西方实行资本主义民主,首先明确指出这一问题的是有纳粹法学家之称的施密特,在纳粹上台之前著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一书指出魏玛宪法的巨大缺陷,而纳粹的上台正表明了这一点。

西方的政治哲学在‘上帝死了’之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从纳粹德国出逃的斯特劳斯是因此回到了古希腊,回到苏格拉底的‘自然正当’,并把现代性的源头追溯到撰写‘君主论’的马基雅维里,并认为是马氏开启了现代性,揭示了政治(合法性)和哲学(正当性)之间的张力冲突。其实,这不过暗合了社会发展的某种内在联系,而马氏诚可谓韩非的西方版。在寻求道或者自然正当这点上,没有宗教桎梏的中国和古希腊在这一问题上,是心有戚戚焉。

当年,淳于越们清楚自己面对始皇,直言力争的危险,对于李斯的反驳也当了然于胸,他们不过是在遵循圣人的教导,‘义之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而‘道之不行,已知之矣’,正是至圣先师孔子所谓‘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而儒者和道者的区别恐怕也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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