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政治献金,自申报会计报告书之日起两年内,则仍得于下列用途下使用之:一、
支付当选后与其公务有关的费用。二、捐赠政治团体或其所属政党。三、捐赠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四、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使用。但应注意的是,必须
于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监察院申报使用的情形,如自申报会计报告书之日起
两年内仍未支用完毕者,并应交监察院办理缴库。请参考政治献金法第21条。
所以没用完的钱当然是不能留着自己花的。不过注意这里提到的《政治献金法》,
是在2004年三月才公布施行的,宋楚瑜选举远在此之前,当时没有法律可以明
确规范。老宋其实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这次罚他上税,也算是多少伸张了正义。
台湾的民主起步很晚,多方面还在学习。这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