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也是法理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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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mirror 于 2006-2-06, 22:10:24:

回答: 北大违了哪条法? 由 xinku 于 2006-2-06, 21:02:14:

法律、法令的条文,对生效后的发生的事物的适用与其之前的截然不同。对于在法律成立之前就有的东西可以“打折扣”。这叫所谓的“法理”。这是第一。

认为“北京大学”里的“北京”与地理名称的“北京”可以分离,是个观点。因为在叫“北平”时代,“北京大学”并没有称为“北平大学”。

法律里也有“级别”。在法理上,个人的权利比起众多的法律条款来,地位还是很高的。在此,“北京大学”的英文书写法的“个人权利”,比起那个拼音条款来,还是“优位”的、可以保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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