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瞎吵吵了,经仔细研究中美协定,人家一点事儿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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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xinku 于 2006-08-09, 20:02:55:

回答: 有没有什么途径可以看到各中土国大学给飞人教授的工资? 由 老中一号 于 2006-08-09, 16:17:21:

第十三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第十四条

  一、除适用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的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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