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声援方博士签名信的补充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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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Nixrreg 于 2006-08-08, 13:01:22:

1、问题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法制社会不能保证“有理”即胜。法庭裁决并不总是公正的。法庭裁决是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比如要求立即ceasefire对交火的一方可能就很不公正,再要求双方后退10公里,则以色列就占了大便宜。但建设象西方那样的法制社会不是广大“知识分子”为之所求的吗?输了官司就搞签名运动,对建设、健全法制社会没有利。

2、逻辑上讲,签名者应该都对该案有清晰的了解,对设案的专业细节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设案的专业细节引申的问题应该有能力作出基于专业训练和经验的判断,能回答“yes”或“No”。我虽然受过高等教育,但不能理解生化科学、医学领域的问题。对肖肖方案无力做出对、错判断,举证不能。

3、公开信用辞有辱中国法律,法庭。建议删去感情色彩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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