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mantou 武汉江汉区的人民法院对肖方名誉案判得非常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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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xj 于 2006-07-31, 13:48:19:

俺认为武汉江汉区的人民法院对肖方名誉案判得非常有水平,在法律范围内做到了有理有据的高超的办案水平。

首先法院在接到案子后,立刻指派两名法警乘飞机跨江过海把传票直接送达北京的方舟子手中,表明了法院一定要办好这个名誉案的决心。案子虽不大,但这种雷厉风行的做法应该值得提倡。相比较而言,那些中高级法院面对涉案经费达数亿的贪官污吏腐败案子,其暧昧的处理手段不能不怀疑法院内部的高度腐败。

其次,该法院办案人员在院领导的直接干预下,表现了非常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领导重视,审判员把关,对案件的管辖权、案件的审理期限,和举证时效等的处理坚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和相关的涉案人员及其单位积极沟通,并接受网络监督但又不受网络匿名信息左右,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再者,本次案件审理工作也体现了新一代办案人员的高素质。他们拥有现代法律的知识,但又能合法合理地探索新的法理问题。比如审判员吕瑛同志创造性地诠释了“国际刊物” 的概念,为今后在相关的法律问题上提供了新的思路。新法律的产生,离不开这些审判员的可贵摸索。
 
另外,法院办案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仔细认证并进行了合法的取舍,对双方的争论焦点也进行了逐一判别。比如“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及国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两处任全职职务的问题上” ,办案人员凭借原告单位的任免证书正确地认证了原告并没有“脚踏两只船”。任何人不可能在中美间同时任全职。这点逻辑都不懂,被告的思路很有问题。

再比如关于原告获奖问题。因为原告出示了获奖证书,而被告无法否认此证书的真实性,但又无法论证此奖的重要性。办案人员根据“只要是国际奖项就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常识,驳斥了被告。

再比如,关于“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被告方是民在网上搜索不到‘肖氏反射弧’,不等于‘肖氏反射弧’不存在。被告方是民认为“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毫无影响、国内专家没有得到认同的评论不能成立。”  法院办案人员克服了不懂医学专业问题的障碍,尊重国内国际专家的鉴定意见和获奖证书,反驳了被告认为“肖氏弧” 不重要,无人引用的谣言。同时,办案人员对网络信息和网络证据做了有益的尝试。开创性地提出“在网上搜索不到XXX,不等于XXX不存在” 的重要认证方式。在信息上网的时代,尊重了“网下” 信息的重要性。

这次肖方案可以说是江汉区法院的一个窗口案子。他牵涉面广,专业问题深奥,案情相当复杂,涉案人员又是国内国际名人。对其判决肯定有一定的国际影响。现在从判决书上看,江汉法院不负众望,公正合法地判决此案。可以说,这是作者本人近年来看到最细致认真的宣判书。相比起以前老中医禁食生存、西安翻译学院案等案子,江汉区法院办案人员的水平是非常非常高的。

当然,由于此判决对被告不利,被告对此宣判肯定会提出一些异议。我个人认为,被告应该充分尊重法律,对法院提出的一些程序性要求比如管辖权、举证时效等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被告应该认真证整理相应的举证材料。比如被告认为原告是在美国有全职教职,被告应该提供美方的任命书、工资单等材料来论证,而不应该等原告来提供相应的材料。比如对原告的科学成果的认定应该用更科学的手段,比如SCI引用,国内国际临床应用等资料,而不是随便google 下了事。证据的重要作用是用来说服办案人员,而不是用来得到普通群众的迷信。

法律是公正的,中国的法律肯定也是公正的。只要尊重法律,依法办事,用法律说话,我们就会营造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

最后,让我们为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鼓掌,为不畏酷暑、兢兢业业办案的审判员吕瑛、范正霜和郑小红等同志鼓掌。中国法律的未来就在你们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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