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班溜号看了下老何的计算,发现他的算法没问题,就是解释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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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xj 于 2006-2-02, 12:40:35:

任何算法都没问题,要看回答的是什么问题:-)

在老何的算法中:一个人平均存活时间是613200小时(70岁)。

一个矿工因为下矿被砸死闷死毒死的率平均是0.266每百万劳动小时,就是说如果一百万人平均每人终身下矿60000小时,总体而言他们这些人退休后会少掉0.266*60000=15960百万人时(因为里面有人出事故死了)。和一百万个正常人相比,即损失了15960/613200=2.6%. 相当于人群的2.5典型人年。

那么这种算法有没有意义?没有!

首先,在如此大的一个数量级上,2.6%是个非常大的数目,统计检验不用说肯定是有显著意义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在这种人口计算中,延长1年都需要很多年才能实现。大家看一看中国的人均寿命从80年代以来提高了多少就知道了。就是严重吸烟者引起的寿命减少不过3-5年而已。

第二,老何的这种算法只是及其粗略地估计了因为事故死亡而减少的人时。因为矿工死亡率再大,放到全局范围内,毕竟还是个小数目。这种忽视量纲的玩弄小数字是没有意义的。

第三,老何提出:“如果不参加采煤工作,那么由于贫穷、缺医少药、缺乏营养等因素,而引起的“意外死亡”的死亡率,将比2.7%高出很多!” 这是个非常不谨慎的比较。

a)那些矿工们即使在采矿,他们仍然缺医少药。b)这些意外事故死亡率是净增加死亡率,c)这些事故死亡率发生在青壮年,而青壮年期的死亡率本身相当低。d)老何假定那些矿工不下矿就会变成赤贫也是不对。那些矿工都是身强体壮者,他们会去干其他事。但是确实他们干任何一种体力劳动,其净增加死亡率可能都和煤矿相当。

但是你不能说因为人不是死在矿里就是死在建筑工地甚至穷死,就说死在矿上不算啥。这些都是问题,都是非正常的死亡。都是重大的社会问题。

和老何提出的人时指标以及其他人玩的煤吨位指标一样,这些都是数字游戏,都是利用数字变化来迷惑不知情的人。广大网友的讨论正是陷入了数字游戏的圈套,当然也搞糊涂了很多想讨论问题的文科的朋友。但是这些都不能改变问题的重要性。

我认为要严肃讨论这些问题,要的是一个问题的全貌必须要有详细的数据,而不是一两个推论性的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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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的前帖,略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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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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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亡人数/总人时的公式中,死亡人数的量级远小于分母,虽然大家都是一天24小时,但中国矿工比美国多很多,分母比美国当然大很多。在分子和分母的量级差太大时,分子多点少点无所谓,但是中美的分母可是一差就差很大。老何新提的公式是明显是掩盖了矿工死亡率的差别。

另一个常用指标是死亡人数/煤吨位数。但是这里面的问题是煤矿产也是有限,中国煤矿的效率也低,但是死的人数不少。这里的问题时煤矿吨位是和生产效率有关的。一比较中国肯定吃亏。

其实这里的关键是中国的矿和美国的矿没有可比性。中国是人多低产的劳动密集型,以小矿事故率为高;美国是人少高产的技术密集型,主要是大矿。这两者不是同质样本。另外中国人太多,出任何事都是死一大堆人,但一平均就像没事一样。

对于这种比较复杂的比较,只用一个简单的指标是没有意义的。尤其在比较不同质的样本,单一指标无法得到问题的全貌。

我认为比较好的是按矿级别的年平均重大事故率和重大事故的平均伤亡率(在重大事故中,人重伤和死亡没大区别,可能伤比死还难过)。对中国人来讲,一次重大事故中平均死亡人数肯定大于美国,所以比人数没意思。按矿级别比事故率和伤亡率才对。这两个指标既考虑到了煤的吨位,又不过分依赖煤吨位,同时在算死亡率时可以考虑到矿工的下矿人时数。另外这两个指标(系列)能够完整地反映矿难的实际情况。

如果实在需要单一指标,也必须对两样本进行标准化。比如把上述死亡率指标按照参照煤矿的煤吨位数加权等。任何粗指标间的比较都是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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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何的寿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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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下矿时是中青年,死亡率最低的年龄段,你咋能把矿工和全70年比?要比也是同年龄段比。看看矿工到底比同龄人有多大危险性因事故而死亡。

互相比较也应该用A死亡率/B死亡率得出相对比(风险率),或者(A-B)*人时数得出绝对差。

至于减少的寿命,这老何的算法更是有问题。矿工停止下矿后他仍然承受劳苦的后遗症,死亡率可能还会比普通人高。要算寿命差事要用累积概率(存活率)的寿命表方法从下矿的第一天开始来算。这样至少考虑了年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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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个人同意老何提出的矿难多原因是中国穷人太多。这里再引用一下我的前帖,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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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事故多,多在小煤矿上,多在那些安全设施缺乏的煤矿。
2)那些小煤矿的雇员多是非常贫穷的人,一无地位,二无势力,为了生活,连命都不要。
3)大量危险的小煤矿的存在一方面是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是当地腐败的存在。
4)大量事故的产生,也是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后果。

从这个简单的分析,我现提出一个理论框架,供大家补充和讨论:

那些冒死去采煤的人是因为本身穷。只要有大量的穷人存在,就总有人去送死。

国家的经济能力,资源分配,煤价的改变和法律制裁是对煤矿的宏观调控,关键还是在于煤矿企业本身。

对煤矿企业的安全设施投入,要靠法律,但主要靠企业主本身利益权衡。如果安全成本投入超过它们的预期收入,企业主是不可能去搞安全设施的。

解决办法一是能源企业全部收归国有,由国家来投入安全设施。二是彻底放开能源价格,但是加强执法力度,经过一定时期后煤矿企业的安全设施自然会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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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其他网友的意见,比如Hirs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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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个社会来讲,劳工保护问题也要排到基本社会福利,基本医疗保障,十年义务教育保障等问题之后。

简单的逻辑是否可以这样说:
1)国家没有足够的财力给穷人基本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2)国有企业没有足够的财力及未受到足够的法律、行政和经济压力,而不能或不愿对安全设施作更多的投入
3)私营业主充分利用穷人资源,在法律和行政监控不力的情况下逃避应尽的义务。

腐败在其中起不了决定性的作用。

完全同意你靠法律和经济两条路并进来解决矿难问题的思路。但你提出的解决问题方法,可以看到只要把矿难问题稍微一般化一点,把企业收归国有就不是个合理的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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