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看不惯的是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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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秋水 于 2005-4-04, 11:21:31:

回答: 抗议信及管理员回帖 由 秋水 于 2005-4-04, 11:14:50:

“作为网络用户,如果在其他言论场所无视事实,恶意诋毁本论坛,我们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斑竹删贴是斑竹的权利,不过不要自称什么北大精神就可以。

既然他们声称要保留起诉诽谤的权利,我也不敢多评论,反正大家都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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