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 ———————————————— 网上版权官司六作家胜诉 听各界说法 陈 方   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一案近日审 结,最终六位作家胜诉。记者针对此案,分别请本案的审判长、海淀 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杨柏勇,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副教授、 京都律师事务所白而强律师、Chinabyte网站的主编刘琪等人发表了他 们的看法。   杨柏勇:作品的数字化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的文字、数 值、图像、声音等表现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成二进制数字编码 的技术。这种转换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一部 作品经过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载体形式的使用 手段的变化,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 仍享有著作权。因此,在国际互联网环境中,六原告作为其作品的著 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作品的著作权 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使用。除依法律规定 外,非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时,应当尊重 著作权人享有的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否则无权对他人作品进行任何方式的传播使用。   对本案的审理中,我们注意到,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目的 是为了知识的创新和传播。因此,既要考虑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 益的保护,又要考虑社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知识传播的广泛需求, 以利于准确平衡各方面的权益冲突。    张平:王蒙等六作家一案一审已经判决,就案件本身,依现 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认定著作权侵权没有太多的争议。这一案件之所以 受到广泛关注,是其反映了在网络时代著作权法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 关系这一实质问题。   网络技术带来的问题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网络表现出的高 速、准确和完美的复制性能以及对使用者来说的开放性、交互性、自 主性,著作权人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网络著作权侵权案大 量发生;另一方面,网络又被认为是一个开放的共享世界,人们担心 对网上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违背网络自身所包含的“信息共享” 与自由发展的精神,尤其是对网络内容服务商(ICP)来说,面对“海 量作品数据”的收集与编辑,要征得作者许可是无法操作的。目前这 六位知名作家的知名作品尚可推断使用者是知晓的,而对于一般作品 来说,尤其是通过网络投稿给ISP的作品难以确定来源合法。网络需要 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又要以其丰富的资源和快捷的传播而为公众服 务,如何实现著作权制度的社会功能,就需要人们再一次调整著作权 法的利益平衡点。   给ISP一定的法定许可,给网络图书馆及网络教学以一定的合理使 用是新的利益平衡的砝码。从表面来看,随意将他人作品上网确实给 著作权人带来利益损失,难免使人再一次想到在网络这一新技术出现 的时候,要进一步施行著作权扩张。但是伴随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 作者也是快速获得信息的受益者,作品创作变得容易,创作成本相对 降低,所以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的社会回报也应相应降低。法定许可 与合理使用的适当扩大,让更多的人从网络上获得信息和受教育的机 会正是这种代价的体现,网络不应成为一种获得快速传递的信息资源 而付出高昂代价的转播工具,按照“无传播也无权利”的理论,网络 传播仍然会给权利人带来利益。   白而强:六作家诉网站案尘埃落定,报刊网络众说纷纭。今年以 来法院判决的几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各有特点,充分体现出我们的 法官关注科技发展,紧跟时代脚步,勇于探索、勇于实践、敢为人先 的精神。   “戏说MAYA”案,率先在司法领域解决了为网络作品正名的问题, 确认了网络作品的“作品”属性和著作权。从此,“网络作品也是作 品”的概念迅速得到各界的认同。同时,它对传统媒体侵犯发表在网 络上的作品著作权问题作出了法律的回答:侵权必纠。   “走进中关村”案,同样是传统媒体侵犯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著 作权问题,但是它提出了“网站的诉讼主体资格”、“网络作品著作 权利的归属”、“网络作品发表时间的确认”等问题,并以此引起法 律界、IT界的重视。“网站本身不能作为合格诉讼主体”、“作者的 著作权不等于网站的著作权”等概念也正在被IT界所接受。   “瑞得在线”案,解决的是网络纠纷的司法管辖和网站主页(发 表在网络上的图案、文字、颜色等素材排列组合所产生的作品)著作 权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六作家”案,解决的是网站侵犯发表在传统媒体上的作品著作 权问题。   我们注意到,尽管各案原告提出的侵权问题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但是他们提出的索赔数额却都程度不同地被法院否定。也就是说,各 案的原告都没有“全胜”。   相比之下,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到了既不能放任侵权行 为,又不因过分严厉而阻碍IT业正常发展和信息交流,以及保护公众 对信息接受的权利的良好作用。通过审判实践,北京的法院开辟了网 络纠纷审理的通道,积累了经验,给其他法院作出了榜样,还基本解 决了一些原来被各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著作权人更是得到了法律名正 言顺的保护。法院才是最大的赢家!   刘琪:我对此案整个案情不是很了解,但通过此事,至少可以增 强与推动法律意识,无论网上网下都应加强版权意识。本月初, Chinabyte邀请了国家政府部门、司法界、学术界的权威人士,就网上 知识产权问题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共同探讨: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媒体,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哪些特点;从法律角度,如何界定网上原创作 品的权益;网上原创内容的权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如何 界定侵权?一旦侵权成立,侵权者应承担哪些责任?我们希望在维护 自己权益的同时,推进有关问题的澄清和解决,寻求法律对互联网在 我国健康发展、对我国信息化进程的有力支持。也希望引起全社会对 网上知识产权侵权危害性的关注和认识,增进作者、网上网下媒体媒 介各方的法律意识、规范经营意识。   被告律师庞正中表示,在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接到判决书 之后,将就本案,在国庆节之后统一回答各新闻单位的问题。 光明日报1999.9.29.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