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 ———————————————— 网上信息实为摩登大字报 晓耕:(社会学家)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上网已成为人们生活 和工作的重要内容,但上网人数增多,去侵犯他人隐私权,利用上网 去攻击诽谤他人的事件也不断增多,人们称此为“网上大字报”,明 明上网给人们带来方便,但又带来烦恼,对这个问题怎样看,大家可 就此发表意见。 网上非法信息越来越多 亦非(干部):把这类揭私隐攻击诽谤别人的网上信息称之为网上 大字报一点不过分,因为这类信息几乎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经历 过文革的人对此都深有体会。 刘晓宏(杂志编辑):广州日报日前报道有关刘先生和王小姐的遭 遇就是一个例子。有人在网上公开王的姓名、年龄、身份及其家庭电 话号码,捏造事实,称王由于丈夫有生理问题,要在网上找男友。这 张网上“大字报” 使他们精神倍受折磨,这不是文革大字报是什么? 类似的“大字报”在网上还可以看到,这一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 晓梅(诗人兼网虫):网络使人类有可能第一次超脱原子世界的束 缚,成为人类文明新生长点,然而这一切正受到束缚压迫人们生存的 严重威胁。 危害公众也该公安管 亦非:以前对人进行诽谤,暴露他人隐私,是用纸张或口头传播, 现在用网络来传播出去,是个“新事物”。对这一“新事物”,我们 应予以高度重视,不然的话,网络便会成为散播流言蜚语的场所,成 为攻击他人的“利器”。 黄郁刚(公安干部):在网上张贴“大字报”,从广义上讲同样是 一种危害安全的行为,应属公安机关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之列。公安 部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 诽谤他人的信息。否则,公安机关将给予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问题是网上追查证据有一定难度。 可管性低寄望道德自律 史北(计算机专业人士):的确有一定难度。公开贴大字报已经是 不允许的,对于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的传播也有监管,因为这类传媒 往注有着固定的地点和活动空间,有特定的“信息把关人”,具有公 开性和可管理性。但网络是个极其广阔的“自由论坛”,它的传播方 式是完全开放的。传播者可以是群体的,也可以是个体的;可以是公 开合法地存在,也可以是隐蔽地游动式的存在;它可以是负责任的, 也可以是不负责任的;它可以是专业的,也可以是非专业的。这种完 全开放式的传播,给信息本身的管理、控制带来了问题。 晓梅:应该说,这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网络在我国的发展 尚处于起步阶段,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这类问题的发生是有它的必然 性的,我们可以因此气愤,但我们却不能不正视它的存在,也许可以 这么说,在网络社会,在我们的网络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不完善。从 技术上还不能完全控制的今天,我们只能期待每个网络用户自身的道 德水平。 人人自我约束仅善良愿望 史北:我觉得,“网络社会”的道德,及对道德行为的监督、管 理方式与传统社会相比较也有很大不同。你想一下,因特网上没有统 一的非常严格的中央控制与管理中心,人们在网络上打交道的只是一 个个站点或信息中心,传播双方互不谋面,甚至不知对方是男是女。 那么,现实社会中制约人们行为的最常见的因素,如国家、地区、民 族、单位、家庭等等都隐在了后面。任何人都只要通过一架联网的计 算机就可以进行接受和发布信息,其过程无需登记,完全匿名,外在 的道德控制全都不再存在。这样一来,就需要人们“自觉”地做自己 的“信息把关人”,自觉地对社会负责,对他人负责。如果说,现实 社会的道德约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话,那么在网络社会,则是一种 “自主型道德”。 亦非:我认为在网络这个虚拟化的空间,期待每个人的自我约束 能力,恐怕只是的一个善良的愿望罢了。 不妨借鉴外国三种手段 丛峰(某科技报编辑):我想,首先还是要解决技术平台上的司题, 只有从技术上取得了控制能力,社会的公开监控才可以实现。同时, 还要依靠一定的法律法规来监控。 胡信军(时事部主编):对于互联网上的犯罪活动,各国都相对制 定了一些措施。其中主要采取三种手段。 第一是从服务器上删除文档,一旦主机服务者意识到在服务器上 存在违法信息,就必须将这类信息从服务器上删除。第二是堵塞信息 传递,一些国家通过大规模的立法,全面封锁对所有因特网的直接检 索,它们采取“代理服务器”和给文档编制黑名单的方法有限度地检 索因特网信息。第三,开发一些过滤软件来检索一些有害信息。 网站该负责任非常有限 丛峰:但能不能完全杜绝有害信息呢? 还不能,对一些技术高手 来说,还是能在互联网上搞一些小动作的。我有个建议:凡是在某个 网站出现揭露别人隐私、攻击诽谤他人、贴黄色图片的网页的话,该 网站也应负一定法律责任。 宗士(法律工作者、网虫):我不大同意你的观点,正如大家刚才 所说的,网上传播信息不同于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后者一般能追 查信息发布源,而前者就很难确定。尤其有的是随便开设信箱,就很 难找到是谁发布的该条信息。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网站是不能预先 筛选、控制信息发布,网站出现非法信息,是无法克服的,这种无法 克服的事因可归结为不可抗力,网站是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网 站本身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所以网站一般都有对发布信息概不负 责的免责条款。如果让网站对违法信息承担责任,那么所有的网站都 无法生存 张苹苹(女网虫):在网络虚拟让会的无形自由面前,网管又不能 太严格,否则难以得到网迷们的青睐。 陈忠泽(另一位律师):但假如有的网站为了扩大影响,增加广告 收入,不惜在网上散发色情图片、搞轰动信息等实施明显违背社会利 益的行为,是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现在的问题决不是法律管不到故意 发布危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信息这类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问 题是如何找到发布者是谁的证据。 善于使用网络好处无限 宗士:目前的情况下,网站做不到事前审查、监管信息,那么也 就不存在这方面的义务,法律不能规定人们履行根本无法实现的义务。 当然对于受害者,可以通过公证的渠道去解决法律起诉的问题, 随着网络警察的发展,这一问题终有解决的办法。 晓耕:科学技术是一柄双刃剑这句话已被人们说烂了,但却正反 映了它的正确性。网络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和自由,也给我们带来了无限商机,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种种新问 题。网络只是一种工具,它本身并没有对错,关键是使用工具的人, 这就看我们如何来利用它,如何尽可能发挥它有利的一面,避免它不 利的一面,只要在推进网络技术发展的同时,也研究“医治”网络结 社会带来“疾患”的“良方”,网络给我们带来的好处还将是主要的。 (原载《广州日报》1999.12.25)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