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向新语丝及方先生致歉   作者:寻正   我在此向方舟子及新语丝致以诚挚的歉意,因为我跟方先生的争议发展到了 起码表面上看来有极大矛盾的程度,这之中,我用词用语有不当之处,容易引起 误解,导致方先生认为我指责《公开信》是刑事犯罪,也在事实上可能引起其他 人误解,从而对新语丝及方先生的声誉发生不良影响。对这些不愉快,我表示遗 憾,请求方先生及新语丝的支持者原谅,请读者原谅。   回顾到我以寻正之名到新语丝上发文开始,方先生对我的文章多有提点,许 多时候要帮着改错别字与纠正不合适的说法,或者压下了我的粗鄙之作,让我有 修改或者弃用的时间,给读者们留下了一个有更好印象的寻正,对此我深感荣幸。 在新语丝上发文之中,由于我性格直率,刺人多,当然受到反击也多,树敌也多, 方先生能给予支持,有时亲自上阵,支持我的主张或者为我的身份背书,对此我 深感高兴,心存感激,因为以前未有公开表达感谢的机会,此时向方先生说一声” 谢谢您”。   我视方先生为道德楷模,方先生能抵制住商业诱惑而让新语丝成为非营利性 机构,并为中国的学术健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此种行为,跟我的良善至上的 商业策略理念相合,方先生不听世人关于为人处世的劝告,让我大生知已之感, 方先生一力为推崇科学科普,打假扶正而做贡献,让我产生志同相惜之情。凡此 种种,我对方先生向来充满敬意,在这次不愉快之前如此,以后大约也不会改变。 尽管方先生宣称新语丝不需要我的维护、我也不算新语丝核心的支持者,我仍会 一如既往在良心指引下支持新语丝及方先生,只要奋斗目标相同,我会做力所能 及的事情,并不因为误解而心生报怨。人,当如何行路,便如何行,并不计较一 时得失。当然,我不再会自大到以为新语丝需要我的维护。   我原文中”已经是刑事犯罪”,尽管有在特定国家的限制条件,也有产生误 会之嫌,我将之更正为”可能会以刑事罪名藐视法庭罪被起诉”,将我的原意表 达得更加准确,也减少误会的可能性。我当初本意想说,对Sub Judice Rule的 违犯,在那些国家中是当作藐视法庭罪,这是一个刑事罪名。我承认文字使用的 不当,但由于从一开始并未认为《公开信》违法,也从未对《公开信》的公义性 产生怀疑,我不认为我有诽谤新语丝之责。对于客观上造成的效果,我将采取适 当行动纠正之,对所有误解我的原文的说法,我将持续努力纠正之,包括方先生 本人的误解。对于诽谤、质疑《公开信》的说法,我将努力批驳与澄清。有人拿 方先生拒不执行对肖传国的道歉说事,在此我表明对方先生无条件的支持,事实 上,正是方先生执着,让我们(我相信这里我能代表很多的人)看到希望与正直 的人格力量。   我再次重申对《公开信》的支持与对所有签署人的敬意。我拿《公开信》说 事,就是为了用《公开信》彰显的公义性来比喻我支持杨佳的正义性,用《公开 信》在另外的环境中可能违法来说明实质公正在法制道德评述中的决定性,事实 上,我在新语丝上发表的批判文章,严厉程度远超过《公开信》。我绝无视《公 开信》为违法行为,及视《公开信》的作者为罪犯的本意。   我在争议中引用Sub Judice Rule,无非是想阐述一个观念,那就是实质公 义是指引对法制与道德评判的最终标准,用以堵防来自不少博主对我不懂法并且 言论违法的攻击,并无炫耀自己的学识之意,方先生讽刺我为法学家,也算我罪 有应得,因为我真的是google过相关方面的内容。对于其它的争议,此时一笔带 过,总的来说,我从未质疑过方先生的学识水平,也从无与方先生相比之意,方 先生在文理各科的广闻博识,绝不是我能望项背的。我对于方先生某一论点用过” 逻辑不洽”的评语,如果从方先生的角度思考,并不存在,不算适当评语,在此 致歉,因此方先生要指教我逻辑,再此表示感谢,Michael Newdow一案时,我可 能在忙学业,并未关注,在此得方先生指点,非常高兴并感谢,知识的扩充,总 是令人兴奋的,此前的幼稚,也算一笑柄。   我将一如既往地向新语丝投稿,除非方先生明确告诉我,新语丝不再采用我 的稿件,即便如此,也无改我的初衷,我仍将在应该支持新语丝时,支持新语丝, 文章则只发表在博客中,欢迎转载。在适当时机以后,正如我曾经宣布的一样, 寻正这个笔名将退出网络,不再起波澜,让我有机会关注俗务。   再次向新语丝及方先生致敬,坚持并不容易,正义必得声张。也顺便表达对 刘夙之类的小人的愤概,人行正道,万事无忧,人未落井,何必急着下石,辱没 有博士的头衔,人品差了,无论是网络中,还是现实中,可以小人得志,但难成 大器。记不记得着,由得你了。   最后向方先生请求,如果今后寻正为文有不当之处,无论是私下的,还是公 开的提醒,以我对您的敬重,并不难及时消除您所顾虑的影响。尽管观点上我仍 期待着被说服,我并无意跟方先生发生此类冲突。 (XYS20081103)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