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xys-reader.org)◇◇   寻正“向理性高手请教”文捏造事实、涉嫌诽谤   作者:Yush   针对寻正原于一星期前“忙着做传世文章”时贴出的《评头论足网友向太蔟 蓝海等理性高手请教》,应寻正之邀,且本人也说过“要不是听说他给‘理性高 手’们布置了个‘简单’的难题,我也早就算了”,特别是寻正将该文再次刷新 “公告置顶”,本人特对该文作出评论。鉴于太簇已回应文中的价值判断部分, 本人主要回应其中的事实判断部分。   此文借“评头论足网友”邮件向“理性高手”请教所谓“法制与道德问题”, 提出了以下两条“争论”的“基础”:   “3、都认为如在英美,这样的公开信是不合适的。因为舆论不能干扰司 法。……但不敢肯定公开信是否违法。”   “4、方舟子在终审后拒绝执行恐怕是刑事罪,但不敢肯定。”   这两条“基础”捏造事实、涉嫌诽谤,即故意捏造和散布虚构的事实,破坏 他人名誉。   首先,此指控或暗示公开信、方舟子违法犯罪的言论捏造事实。公开信在英 美是合适、合法的(见方舟子和我本人的论证),而方舟子从未因拒绝执行法院 判决而被司法机关控以或定以刑事犯罪。   其次,将公开信、方舟子指控或暗示为违法犯罪破坏了被指控者公开信签名 人和方舟子的名誉。该言论虽然使用了“恐怕”、“不敢肯定”的措辞,但足以 误导一部分不明真相者认为被指控者确有违法和刑事犯罪事实。   再次,此言论的作者“评头论足”和发布者寻正,应当知道该言论不实却故 意捏造和散布。“评头论足”自称“平时接触的外国人对法庭判决发表言论时非 常谨慎”,因此应当知道指控他人违法和刑事犯罪更应谨慎。而寻正最初论证公 开信涉藐视法庭罪时,曾援引媒体因称呼或暗示在审案件中的刑事嫌犯有罪而获 罪并判罚的多个案例。刑事嫌犯未定罪前尚且不能被称呼或暗示为有罪,寻正更 应当知道不能随意指控或暗示无辜者刑事犯罪。   最后,此言论的发布者寻正,知道该言论为不实却故意再次散布。在此言论 发布之后,一方面,本人已多次纠正寻正由于无知而施加给公开信的违宪和刑事 罪名;另一方面,也有网友在文章评论中回应“评头论足”的“方的拒不执行如 果算‘情节严重’(算不算我不清楚)”时提供了有关法律解释予以提醒。而寻 正却未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反倒将包含该言论的博客文章再次刷新后“公告 置顶”。   捏造事实、涉嫌诽谤者却提出什么“法制与道德问题”进行探讨,这本身就 是个笑话。更有甚者,该文章所谓就理性问题“请教”绝不是出于善意,而是恰 恰相反。寻正与“评头论足”在其博客评论中有如下对话:   评头论足:“我只有一头两臂,在城前叫阵一个多星期而没被打跑,足以让 我当一回阿Q了。”   寻正:“……你问了一个很容易让人误解的问题,他们都拿不准什么样的回 答才不会引发雷霆之怒,落得寻正的下场……”   其恶意在该对话中表露无遗:一方面,指望被挑战的“理性高手”在回应其 “让人误解的问题”时认可或默认其设为问题“基础”的违法犯罪事实,从而损 害签名者和方舟子的名誉;另一方面,指望“理性高手”对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可 或默认引发方舟子的“雷霆之怒”,达到挑拨离间的目的。寻正辱骂与他进行正 当辩论者为“挑拨离间、损友、小人、奸佞”,而此文这种“虚伪……弯着腰, 阴笑的请教”(蓝海之评价),恰恰是“损友、小人、奸佞”的真实写照。   从问题提出者“评头论足”最近的上窜下跳(例如,寻正称其“此贴骂得过 份了,在此警告”)来看,他根本不是寻正所称的“坚定地表达对新语丝与公开 信的支持”者,甚至也不是他自称的 “转变了对新语丝的总体看法 ”、“反对 多于支持”的“半年前”的支持者,而实际上是打着支持或曾支持新语丝、方舟 子旗号,借理性探讨之名,行诋毁新语丝和方舟子名誉之实。这种人知道直接反 新语丝、反方舟子如刘华杰、亦明之流会落个遭人唾弃的下场,因此聪明一点儿 的要声称“该支持的继续支持”、“一如既往的支持”,更聪明的则披上“维护 新语丝”和“敬重方先生”的外衣。我看,这种人还不如跟有网友建议的那样, 直接来个《我和方舟子不得不说的故事》,免得在“反新语丝”、“反方舟子” 之外,还要落个“虚伪”的骂名。   公开信是合法和公正的,因此根本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法制与道德的冲突。至 于肖氏、丁氏法院的判决,连“评头论足”也认为“法庭故意错判”。而且,即 便滥诉者叫嚣对方舟子“强制执行、限制出境”,司法机关也未予追究,方舟子 仍来去自由,这也从反面证明了其羞于见人的判决之荒唐。要知道,抗拒恶法是 要付出代价的。方舟子拒绝执行公认的荒唐判决,即使 “技术上”违法,也如 甘地以身试法那样,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来追求更高层次上的社会道义,同时通 过这一形式来揭露徇私枉法,以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方舟子拒绝执行法 院判决,在原则上也不存在法制与道德的冲突。反过来,面对司法机关的枉法裁 判和良知缺失以及造假者的嚣张滥诉,倘若方舟子向其低头,那才是纵容了枉法 者与恶人,反倒侮辱了法律和正义。方舟子在应诉过程中,赢得了海内外学人、 人大代表、公众舆论、国内外媒体的广泛道义支持,同时也赢得了北京法院的法 律支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疯狂滥诉的肖传国、叫嚣“依法逮捕抗法的方舟子” 的丁西翻们,以及枉法裁判的肖氏、丁氏法院,则永远被钉在法制与道德的耻辱 柱上。 (XYS20081120)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