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 ———————————————— (《环球》半月刊2001年第23期) 基因专利的是是非非 ·方舟子· 1998年,美国先锋育种公司(Pioneer Hi-Bred,现属杜邦公司)向法庭控告衣阿华 州的一家农产品经销商Farm Advantage侵犯了其17种玉米种子的专利权,声称该经销商 无权转卖这些种子。与其他备受媒体关注的有关生物专利的案件相比,例如涉及世界上 最大的育种公司蒙山都(Monsanto)公司的几个案件,以及印度香米案件(一家德州公 司获得已在印度种植数百年的印度香米的美国专利,引起印度舆论大哗),这似乎是一 个不起眼的小案件。其实不然,它可能是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生物技术的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的案件,因为虽然两个低级法庭都判决经销商败诉,而经销商却不屈不挠地一直把官 司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也接受了这个案子,并于10月3日举行了首次听 证。经销商并不引用州法证明自己有权转卖自己购买而得的货物,而是从根本上质疑生 命形态是否能获得专利。美国最高法院有兴趣听取这个案件,表明他们在考虑是否要 推翻现有的美国专利法规的有关规定。 最高法院上次听取类似的案件,是在1980年。在那之前,生命形态是不被认为可以 取得专利的。但是在那次判决中,最高法院以5对4票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通用 公司能够拥有一种用遗传工程制造出来的吞噬油污的细菌的专利,只要能符合获取专利 的四项基本要求--新颖、有用、不明显和全部公开(即他人可以根据公布的步骤重复 出结果),“太阳底下的任何东西”就都是可以取得专利的。1985年,美国专利局宣布 植物种子也能获得专利,从那以后已有数千种植物种子获得了专利。生物技术公司、科 研机构和分子生物学家也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精神,为克隆而得的基因申请专利。在人 类大约3到4万个基因中,已有上千个被拥有了专利(其中一个的专利拥有者之一即是笔 者),另有上万个正申请中,如果把其他物种的基因也算进去,就更多了。各大生物技 术公司开始了一场基因“圈地战”,三家最大的基因组公司都各已申请了至少几千个完 整基因的专利。这场战争又扩大到了比基因更小的基因片段(EST)。美国专利局在90 年代初决定基因片段也能获取专利,虽然至今只批准了数个这类专利,有关基因片段的 专利申请却蜂拥而至,基因组公司一测出一段基因序列即开始申请专利,没人知道究竟 有多少有关EST的专利在等待批准,可能有数百万个。突变的基因,甚至是核苷酸序列 上的单个差异(即所谓单核苷酸多态性或SNP),也都可以申请专利。在1999年4月,十 家大制药公司宣布联合组成一个非赢利性基金会以寻找和定位30万个常见的SNP。他们 将为这些SNP申请专利,但不准备行使专利权,目的只是为了防止被别的公司获得有关 专利。 种子、基因、基因片段、基因突变、单核苷酸多态性……这些生命形态,究竟能否 获取专利?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之后,争论并没有平息。对于转基因的生物,亦即将一 个物种的基因转入另一物种,比如将细菌分泌毒素的基因转入农作物,使得农作物具有 抗虫害的能力,让它们获得专利比较少有人反对,因为在自然界并不存在这样的转基因 生物,具有新颖性。但是,对单纯的基因(或基因片段等等),是否也该有专利?反对 者认为,基因早已在自然界存在,不能算是“新颖”的事物,因此不能获取专 利。但是支持者反驳说,并没有人获得自然状态下的基因的专利。那些获得专利的基因 都是已从体内被分离、复制、加工和纯化。既然经分离和纯化的化学物质历来被认为可 以有专利,那么经分离和纯化的基因也可视为属于这种化学物质。美国法庭和专利局都 支持这个立场。在1998年,当时的专利局长曾说:“我们并不是让生命有专利权。我想 上帝才具有生命的专利。我们是让技术有专利权。” 但是近年来克隆基因的技术已突飞猛进。在过去,要用多年的时间才能发现、克隆 一个基因,而现在这套程序已自动化,几天之内就可能完成。一个技术专利必须满足 “不明显性”的要求,也就是说,只有当一个新的发明与已有的发明存在相当的差异, 而不是该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很明显地发现的,才能获得专利。这是为了保证只把专利赋 予技术的真正进步,而不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修改。当克隆一个基因需要花上几年时, 还可以说是“不明显”的,而在几天就可以全自动克隆一个基因的今天,是否还能算得 上不明显?甚至还有人认为,根据“不明显性”的要求,在同一类转基因生物中,只有 第一种才可以获得专利,而以后的同类转基因生物,由于技术、结果都很明显,就不该 再给予专利。 专利的第三个要求“有用”更是争论的焦点。在以前,只要克隆出了一个基因,即 使不知道这个基因的具体功能,只要用“基因能生产蛋白质,而蛋白质有营养价值”这 种强盗逻辑,就可以满足“有用”的要求而获得专利。现在,美国专利局已提高了“有 用”的标准,必须证明该基因所生产的蛋白质具有什么具体的生理功能,以及在医学等 领域的可能的应用价值才行。同样,仅仅声称基因片段或SNP可以做为研究工具,也已 不能满足“有用”的价值,因此到现在美国专利局很少给予基因片段、SNP专利。 有关生命形态的专利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区分发现和发明。发现是大自然已存在 的,或者说,大自然是其“创造者”,而发明是大自然所没有,而由人类所创造的。每 个人都同意,只有发明才能拥有专利,而发现不行。比如,你不能拥有一条物理定律的 专利,但是如果你根据该条物理定律创造出了一样新东西,你显然能拥有它的专利。同 样,石油不能有专利,但是由石油创造出的化工产品却是可以有专利的。那么,克隆基 因究竟是属于发明还是发现?专利的反对派认为遗传物质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基因又 是遗传物质的一部分,因此对它的任何操作都不属于发明,而是发现。支持派则认为, 要描述基因的结构(即测序)必须对基因进行克隆,而克隆是一种创造,也就是发明。 如果从理论上难以解决争端的话,那么我们不妨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毕竟,设立 专利权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保护发明者的权益而促进技术的进步。一方面,由于发明者 能够获得专利费,因而能对发明创造进行金钱鼓励;另一方面,由于获得专利的前提是 “全部公开”,发明者必须公布其发明的细节,使他人在交纳了专利费后可以使用或仿 制其发明,并可以在其基础上加以改进产生新的发明创造。如果一项发明不能获得专利 保护,发明者可能就对其秘而不宣,不愿与公众分享。美国法庭和专利局之所以认定基 因等生命形态具有专利,恐怕更多地是出于促进科研和经济发展的实际考虑,而不是理 论上的辨析。 但是,如果专利过多、过于琐细,却也可能妨碍科研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这正是 基因专利在目前所面临的状况。在现在,同一段基因组序列能够被不同的发明者以不同 的方式获得专利:完整基因、基因片段、基因突变、SNP、该基因表达的蛋白质、蛋白质 变异、遗传测试技术等等,都能被分别获得专利。研究者要花时间和金钱一一确认他所 从事的研究、开发是否涉及到别人的专利并一一获得使用许可,不仅增加了研究费用, 而且耽误了研究进展。例如,“金大米”(普通大米缺乏维生素A,用遗传工程制造的金 大米富含维生素A,有望用它根除在亚洲普遍存在的维生素A缺乏症)包含多达70个专利, 分别被位于不同国家的31个公司所拥有。虽然这些专利的拥有者已同意不向发展中国家 的贫苦农民收取专利费,但为了获得所有这些专利的使用权,已使“金大米”的研发工 作推迟了约一年。另一个类似的例子是,位于菲律宾的国际水稻研究院曾花了11年的时 间寻找水稻抵抗枯萎病的基因,获得了初步成果。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实验室接过这 项工作,最终找到了该基因,并申请了专利。国际水稻研究院回过头来要用该基因开发 能抵抗枯萎病的水稻,却需要向该大学申请专利使用许可,因此耽误了三年的时间。一 些公司允许为了科研目的免费使用其专利产品,只对商业用途收费,但也有的公司则连 科研目的的使用也收费,甚至不准许使用。例如,有一家公司就利用它对一个与乳腺癌 有关的基因的专利权,禁止宾州大学做相关的研究。宾州大学和斯坦福大学的生物伦理 学家最近联合做了一次调查,发现化验医师中,有四分之一由于专利而放弃使用某项临 床测试,有几乎一半由于害怕惹上专利官司而不愿开发新的测试。 虽然专利保护的目的,是在发明者和公众之间缔结一个契约,力图同时维护二者的 利益;但是二者的利用并不总是一致的。在育种公司对经销商的案件中,界限就非常明 显:站在育种公司一方的是各个主要农业公司、生物技术工业组织和美国知识产权联合 会,站在经销商一方的,是玉米种植者和10名法律教授。在听证会上,大法官们对农场 主因专利问题所遭受的损失表现了很大的关注。当获悉由于专利的缘故,农场主每次播 种都必须重新向育种公司购买种子,而不能播种上一次所收获的种子时,法官安东尼· 肯尼迪饶有兴趣地问:“他们怎么处理这些种子,扔到河里?”首席大法官威廉·林奎 斯特建议说:“拿出去喂鸟。”但愿大法官们最终也能找到一个处理专利问题的妥善 办法,这当然不像处理多余的种子那么简单。 2001.11.14.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