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方舟子状告《探索与争鸣》一案律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本案原告方是民的委托 和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 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有关资料,参加了法庭调查,掌握了本案的案 情和大量的证据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主办的杂志《探索与争鸣》在2003年第三期、第四期和第五期上连 续刊载了三篇署名“野鹤”的系列文章《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之一、 之二和之三(以下简称《断想》)。这三篇文章中出现了大量侮辱、诽谤原告名 誉和人格的内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一)文章运用了大量的、极具侮辱性的言辞点名指责、漫骂原告。   例如:   “假洋鬼子”(《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第15页);   “趁火打劫、火中取栗的造反派英雄”(《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第15 页);   “挂羊头卖狗肉式地趁火打劫”(《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第16页);   “造反派阴魂不散、权势情结沉渣泛起”(《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第 16页);   “洋奴气十足”(《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4期第18页等5处);   “学术警察”(《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4期第20页);   “江湖骗子”(《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4期第21页);   “丧失理性、为辩而辩的偏执狂”(《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1页);   “如丧考妣”(《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2页);   “卖弄”(《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2页);   “丧失理性,逮谁咬谁”(《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2页);   “胡搅蛮缠”(《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3页3处);   “丧失理智”(《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3页);   “死不认账,恐吓漫骂”(《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3页);   “死不认账”(《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3页);   “鼓吹”(《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3页);   “简直到了无耻的地步”(《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4页);   “纠缠扭曲的无赖相”(《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4页)。   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洋鬼子”:旧时称侵略我国的西洋人; “趁火打劫”:趁人家失火的时候去抢人家的东西,比喻趁紧张危急的时候侵犯 别人的权益;“挂羊头卖狗肉”:比喻用好的名义做幌子,实际上做坏事;“沉 渣”:沉下去的渣滓,比喻残存下来的腐朽、无用的事物;“洋奴”:指崇洋媚 外、甘心供外国人驱使的人;常人所理解的“偏执狂”就是指精神病的一种; “如丧考妣”:象家里死了父母一样的伤心和着急;胡搅蛮缠:不讲道理,胡乱 纠缠;“无赖”意指游手好闲、品行不端的人;至于“逮谁咬谁”的含义,稍具 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疯狗的状态。   阅读了这三篇文章后,相信具有一定汉语知识的人都能够看出,文章中侮辱 诽谤性词语之多,可谓比比皆是,应接不暇,这里仅列举了其中的一部分。而且, 有的诲辱性词语,在文章中反复出现。例如“洋奴”这个词,在《断想》(二) 一文中就出现了五次,“胡搅蛮缠”在《断想》(三)中至少出现了三次。所以, 我们认为被告编辑出版的文章,对原告的侮辱、诽谤已达到了恶毒和无以复加的 程度。   判断言辞是否具有侮辱性,是否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意思,除了言辞本身所 具有的含义外,还应结合文章的内容。除了上述所列的侮辱性词语之外,还有些 词语,如“有持无恐”、“托庇”、“鼓噪”(《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第 14页),“训诫”、“蔑视、”(《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4期第18页),“幌 子”、“捕风捉影”(《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4期第19页),“蔑视、挖苦、 封杀” (《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4期第20页),“党同伐异”、“武断霸道” (《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第22页),“矫情”(《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 期第23页)等等。这些贬义词虽不属于侮辱性词语,但结合文章内容和语境,很 明显可以看出,它们加重了对原告的侵害程度。   (二)《探索与争鸣》杂志社发表的文章还断章取义、捏造事实、无中生有, 恶意诬蔑、诽谤原告。   1、文章捏造事实,侮蔑原告为了获得政治权势而从事学术打假活动。   在《断想》(一)一文中,文章作者把学术界体制歪曲为政治体制,把原告 说的“现在的中国学术界体制不健全”歪曲为“其矛头之所向,最终还是中国的 政治体制”,把原告对当前中国社会道德败坏现象的批评比做当年文革造反派 “宣布中国的党政机构统统烂透了”,而且,文章作者还无中生有地把原告反对 学术腐败的行为说成是有政治野心。该作者说:   “不仅如此,他还倡议建一个民间的‘科学道德全国委员会’,来取代或监 督腐败的官场。甚至还‘在国内与几位院士商量了一下’。不难想象:这个‘全 国委员会’一旦成立,就必定是或不可能不是一个政治组织,其斗争范围或打击 面也绝不可能限于学术范畴。而且,按照方舟子的狂妄性格与斗争资历,即使不 出任主席,至少也铁定是主席团成员。这显然超出了学术或侠客的范畴,其‘武 林霸主’政治抱负与权力欲也就跃然纸上。可见,他的所谓学术打假活动的实质, 归根结底也就是权势二字。”(《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14-15页)   那么实际情况是怎么样呢?在原告所有的文章中,只有一处提到成立一个民 间的机构,原文如下:   “我觉得可以考虑建一个民间的机构,比如从各个大学、研究所抽一两名德 高望重的教授、研究员组成一个科学道德全国委员会,接受举报,做出结论,向 有关部门建议处罚方式。我在国内与几位院士商量了一下,都觉得难办。”(方 舟子《以“科学”和“爱国”的名义——学术腐败在中国》)   原告的文章中说得明明白白,这个“科学道德全国委员会”只是私下的一个 考虑,由于院士们觉得难办,也就没有正式提出来,从来没有倡议过。而且,这 个假想中的委员会的成员是要由各个大学、研究所抽一两名德高望重的教授、研 究员组成的,原告既非大学教授,也非研究所研究员,当然更非德高望重,根本 就没有参与的资格。原告在文中也说得明明白白,由于原告个人不再想从事学术 打假了,才想把打假工作交给一个正规的机构,从此罢手不干,能“有更多的时 间写书,写科普文章、文学作品”。文章作者明明看过原告这段话,却侮蔑原告 “即使不出任主席,至少也铁定是主席团成员”,把它作为原告有政治野心的证 据,这不是造谣、诽谤是什么?   2、文章还歪曲事实,漫骂原告是洋奴气十足、打着科学旗号反科学的江湖 骗子。   在《断想》(二)一文中,文章作者捏造了许多事实,侮蔑原告“宣扬洋奴 气十足的绝对真理观”、“将一些所谓的国际学术界共识的理论或观点,当成不 可动摇或不容怀疑的绝对真理”。   例如:   (1)“而方舟子却将它视为‘国际学术界早已解决的问题’和不可逾越的 绝对真理,并用以蔑视中国的古人类学和古生物学界,充分暴露了他和他的追随 者们洋奴气十足的绝对真理观。”(《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4期18页)   从文章作者的引文《人类的远祖起源于中国吗?》可知,原告所说的争“面 子”、过“嘴瘾”指的是个别玩弄文字游戏的记者,而根本不是中国古人类学家 ——在原告的这篇文章中,连“中国古人类学家”、“中国的学者”、“中国的 古人类学界”、“中国的古生物界”这些字眼都没有出现过,何来对他们进行揶 揄、训诫、侮蔑与否定?   (2)文章作者造谣和漫骂说:“任何科学学说或理论都不过是一种假说, 将所谓的‘国际学术界的共识’视为不可逾越的绝对真理,显然是违背科学发展 规律的一种反科学思潮。看来,动辄判别人以‘反科学’罪名的方舟子辈,恐怕 才真正是洋奴气十足、打着科学旗号反科学的江湖骗子。”(《探索与争鸣》 2003年第4期21页)   原告在多篇文章中反复强调科学理论是可以推翻的,并没有把国际学术界的 共识视为不可逾越的绝对真理。退一万步说,就算原告有那样的看法,那也只是 对科学的看法与文章作者不同,又怎么成了“洋奴”?又怎么成了“江湖骗子”?   值得一提的是,文章作者说,原告将所有试图质疑和挑战国际学术界理论或 观点的人统统斥之为“反科学”、“反人类”。迄今为止原告只说过一个人既 “反科学”又“反人类”,那就是法轮功的教主李洪志。文章作者难道认为原告 对李洪志的这个评价错了吗?   在这篇文章中,文章作者还含蓄地为李洪志散布的“植物有感情”的伪科学 谬论做了辩护,他质问原告说:“……又根据什么武断地说:‘并没有植物学家 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呢?”(《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4期21页),其用意何 在,是很值得深思的。   3、文章作者诬蔑原告是一位丧失理性、为辩而辩的偏执狂。   在《断想》(三)一文中,文章作者断定原告是“一位丧失理性、为辩而辩 的偏执狂”。众所周知,偏执狂是一种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说一个人是丧失理性 的偏执狂,相当于在说那个人是个精神病患者。如果仅仅是随口骂一句“偏执 狂”、“精神病”,还可说是一时的冲动,这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并没有人 会当真。然而,文章作者绝不是这种随口怒骂,而是以七千多字的篇幅列举种种 “证据”证明原告就是一位丧失理性的偏执狂。请问文章作者有什么资格下这样 的结论?   此外,文章作者还继续无中生有、断章取义地捏造、歪曲原告的观点。   例如,文章作者认定原告从“爱国主义”变成“反爱国主义”,唯一的依据 就是原告在911恐怖事件后撰文批评那些为恐怖主义行为叫好、幸灾乐祸的中国 人,莫非在文章作者看来,盲目反美就是爱国?又如,原告指出在专制制度下对 正当社团的压制并没有导致黑社会的猖獗,这只是指出了一个历史事实,对专制 制度并没有任何评价,更不认为为了防止黑社会的猖獗,除了实行专制制度就没 有其他的办法,而文章作者竟然因此侮蔑原告是在颂扬专制:   “他居然说什么:‘中国五、六十年代,或者苏联的大部分时期,对“正教” 的打击并没有导致邪教的泛滥,对正当社团的压制也没有导致黑社会的猖獗,反 倒是在政府放松了对宗教、社团的控制之后 ,邪教、黑社会才随之猖獗。’ (方舟子:《对人文精神的背叛》,【新语丝电子文库】00.12.23)瞧,为了打 遍天下,他甚至不惜放弃民主自由的立场,对他所痛恨的‘专制体制’唱起赞歌 来了!简直矫情到了丧失理智的地步。”(《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23页)   再如,文章作者指责原告“实用主义恶习已然成性,简直到了无耻的地步”:   “而且还实用主义地将爱因斯坦的话改头换面地以来为自己脸上贴金,例如, 在避而不提原话的情况下,将爱因斯坦的名言:‘没有宗教的科学是拐脚的,没 有科学的宗教是盲目的。’(同上引,136页),篡改为方舟子名言‘没有人文 的科学是跛脚的,没有科学的人文是盲目的。’(《生物化学家·诗人·网民-- 网上访科学/人文两栖学人方舟子》,《科学时报》,2000年2月21日)硬要将 一个哲学盲或辩证法盲,打扮成爱因斯坦式的辩证法大师。可见,其实用主义恶 习已然成性,简直到了无耻的地步。”(《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5期24页)   不明真相的读者看了上面这段话,或许会以为原告悄悄地窜改爱因斯坦的名 言占为己有,这种剽窃行为,的确有点无耻。但是如果去查一下原告的原文,发 现原告已明明白白地说明了:“‘窜改’一下爱因斯坦的名言:没有人文的科学 是跛脚的,没有科学的人文是盲目的。”请问被告和文章作者,原告哪一点是无 耻的?明明看到原告的原文中在所谓“窜改”爱因斯坦名言时作了说明,却仍然 对原告进行诽谤。可见,文章作者的主观恶意是非常明显的。   综上,文章作者在《探索与争鸣》杂志上发表的这三篇系列文章,打着学术 探索和争鸣的幌子,却并没有进行学术讨论和学术争鸣,而是捏造事实、无中生 有对原告进行赤裸裸的人身攻击、肆意侮辱和恶意诽谤。   二、针对文章作者对原告名誉的侵权行为,被告存在严重过错。   被告主办的杂志《探索与争鸣》宣称办刊宗旨是:贯彻“百家争鸣”方针为 宗旨,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意见的争鸣。但正如 原告已在《“野鹤”是如何对我进行诽谤的》一文中所具体分析的,《断想》这 三篇系列文章不是在进行所谓的“学术争鸣”,而是用极具侮辱性的言辞侮辱、 恶意中伤原告,用断章取义乃至凭空捏造的手法造谣、诽谤原告,对其进行人身 攻击,进行阶级斗争式的批判。发表文章进行学术探讨或批评本无可非议,但是 通读《断想》三篇文章后就会明显发现,作者在主观上抱有恶意,已然超出了正 常的学术争论的范围。   审核义务是报刊杂志社所负的积极作为义务,如果报刊杂志社未经审查或审 查不严而使具有侮辱、诽谤内容的稿件发表,就是未尽到法定义务,属于应作为 而不作为。   但是,杂志社却把这样三篇处心积虑地捏造事实,长篇累牍地匿名恶意中伤 漫骂一个公民的文章,当成是“学术争鸣”。并且,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质疑后, 向原告解释说:“我刊是一本注重对社会热点问题开展理论评析的学术理论类期 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鼓励不同意见的争鸣,是我们一贯遵循的办刊方针。在 我刊上发表的文章、特别是在‘学术争鸣’栏目上发表的文章,都不代表编辑部 的观点……”显然,杂志社这种欲盖弥彰的解释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同时也是没 有法律依据的。   并且,《探索与争鸣》杂志社不是独立法人,其主办方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 联合会。杂志社连续发表匿名作者的侵权文章,其过错行为导致的侵权后果理所 当然地应由被告来承担。因此,被告对杂志社的侵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 任。   三、原告的社会知名度,社会影响力   原告本名方是民,笔名方舟子,1995年获美国密歇根州立(Michigan State) 大学生物化博士学位,先后在罗切斯特(Rochester)大学生物系、索尔克 (Salk)生物研究院做博士后研究。原告目前担任《环球》、《科学世界》的专 栏作者,并定期为《环球时报》、《南方周末》撰稿。   自1997年以来,原告共出版了八部著作:《进化新解说》、《法o功解剖》、 《网路新语丝》、《方舟在线》、《叩问生命》、《进化新篇章》、《溃疡—— 直面中国学术腐败》和《长生的幻灭——衰老之谜》。   1994年,原告创办了世界上第一份中文网络文学刊物《新语丝》,并主持新 语丝网站。1994年4月率先在互联网批判法o功。2000年创办中文网上第一个学 术打假网站“立此存照”,近几年来,原告揭露、批判了几十起科学界、教育界、 新闻界等领域里的学术腐败现象,并积极从事揭露伪科学的活动。新华社在2002 年1月15日、2月23日曾发过两篇通稿报道,新华网在2003年7月2日做了专访,美 国《科学》在2001年8月10日曾专文介绍。其他报刊,包括《光明日报》、《中 国青年报》、《解放军报》、《环球时报》、《南方周末》、《文汇报》、《中 国教育报》、《中华新闻报》、《中华读书报》、《科技日报》、《科学时报》、 《新民周刊》、《北京青年报》、《海峡都市报》等国内媒体以及《世界日报》、 《侨报》、《星岛日报》等国外媒体都做过报道或专访。曾作为嘉宾出席中央电 视台“实话实说”特别节目《揭秘》和新华社音像部“天下天天谈”节目。   四、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影响。   (一)被告主办的《探索与争鸣》杂志创刊于1978年,是一本学术刊物,主 要针对的读者是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 部及从事宣传和政策研究的工作者、大专院校师生等。该杂志的发行量每期将近 一万本,发行范围遍及国内,同时该杂志也向海外发行,其在学术界及社会上的 影响力非常大。   (二)侵权文章《断想》(一、二、三)在被告主办的《探索与争鸣》杂志 上三期连续发表,历时长达三个月,全文长达两万多字。文章内容自始至终都在 对原告的人格和名誉进行赤裸裸的侮辱、诽谤。   侵权文章《断想》(一、二、三)发表后,导致了社会上大量不明真相读者 对原告的批评和指责,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见原告提供的证据一 《公证书》)。因此,原告不仅要在各种场合反复澄清是非,驳斥诽谤,而且还 要对付侵权文章所引起的舆论攻击。因此,原告在侵权文章发表后承受了巨大的 社会舆论压力,背上了沉重的精神负担。   (三)侵权文章《断想》(一、二、三)的发表,对原告的身体、生活和工 作都造成了恶劣影响。   五、庭审中被告的答辩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很多说辞是极不负责的, 构成了对原告的人身攻击。   (一)被告称杂志社刊发的《断想》(一、二、三)“文章内容并未超越 ‘学术争鸣’的范畴”、“始终围绕的是对方舟子有关言论的学术批评,根本不 存在恶意中伤、攻击原告人格的文字”。   代理人认为,如果真的进行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其范围涉及的应该仅仅是 学术问题,并应该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说原告“有政治野心”,是“江湖 骗子、偏执狂”,并进行一系列的侮辱诽谤,显然已超出学术争鸣、学术批评的 范畴。   (二)被告称《断想》(一、二、三)主要针对“方舟子现象”,而不是针 对原告本人,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这种说法是强词夺理。   《断想》(一、二、三)中文中不计其数地直接点名“方舟子”,例如: “方舟子的所谓学术打假……”“也不论方舟子这种如丧考妣的‘反爱国主义’ 激情……”等等直接指向的都是原告本人,并且与原告的人格、名誉不能断然分 开。   (三)被告称《断想》(一、二、三)中批评的所有引文均有确切出处,也 与原文完全一致,并且也模仿了方舟子惯用的笔法和文风。“……其中一些尖锐 的字眼也是源自于原告批评他人的文章,或是出自其他作者批评原告的文章。” 就此,原告及代理人对有关文章进行了认真查证,结果为:侵权文章或者根本没 有确切的出处,或者断章取义、捏造事实、歪曲诽谤。   (四)被告说《断想》(之一、之二和之三)中的“尖锐”词语、提法是引 用原告或其他人对原告的评价,因此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断想》(之一、之二和之三)中存在的大量侮辱、诬蔑性质的词语,被告 避而不谈侵权,却企图用“尖锐”一词一笔带过。而且,经我们了解,没有任何 他人对原告有过如此评价,原告本人也没有用这些语言、词语评价自己。被告的 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   (五)政治问题与本案无关。   在诉讼中,被告一方强词夺理,极力将纯粹的民事侵权案件说成是政治问题。   被告称:“方舟子等及其主办的新语丝网站则是在境外利用网络工具,散布 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发泄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强烈不满的典型……”   抨击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驳斥敌视我国现行社会制度的言论,显然属于政 治批判,不属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这与被告所声称的文章是在进行学术批评 的说法是相互矛盾的。   原告是不是“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发泄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强烈不满 的典型”,和本案没有关系;而且,被告也没有资格和权力来判定原告是否为这 样的典型,被告的说法实际上是对原告进行新的诽谤。国内众多比《探索与争鸣》 杂志级别高得多的媒体,包括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中国青年 报》、《解放军报》等中央媒体,都正面报道、评价过原告及新语丝网站打击学 术腐败、反对伪科学的事迹,难道他们竟然是在“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发 泄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强烈不满”?   所以,原告的政治倾向、表现,被告没有资格和权力做出结论,更不应该在 本案中论及。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说法是理屈辞穷、牵强附会的。   此外,被告摘录原告“六四”时期的部分诗化语言,并不能表明原告“直言 不讳地表达了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强烈不满”。十几年前, 原告毕竟还是个青年学生。以原告十几年前的文章来证明其现在从事学术打假的 “真实内心世界”,被告的行为是不光明的。需要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原告主 办的“新语丝”网站根本不谈及政治问题。   代理人希望,本案的审理及判决应围绕诉讼请求进行,法院能公正执法,依 法办案,依照法律,而不是从政治角度去考虑民事纠纷。   六、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办的杂志已尽到监督、审核职责,更不 能证明所刊登的三篇文章《断想》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1、关于证据1《来稿登记》。代理人认为,根据该证据不能证明侵权文章有 合法的来源,系作者主动投稿,理由是,证据2《稿件审理单》的第5页最后一段, 有“野鹤”于03.2.11写的一段话。从该段文字可以看出:第一,证据1《来稿登 记》标明的来稿日期2月12日是错误的,显然,在2月11日之前,《探索与证明》 杂志副主编秦维宪已经阅读了“野鹤”的文章,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然后才有 “野鹤”“遵命删去七百余字”;第二,不能反映出是作者主动投稿,并且由于 上述情况存在,不排除杂志社主动约稿的情况;第三,作者主动投稿或杂志社主 动约稿,对于侵权的构成没有任何影响。   2、关于证据2《稿件审理单》。请合议庭注意杂志社的编辑、副主编和主编 等人的审稿意见:   对《断想》(一)审稿意见说:“该文十分理性地分析了方舟子现象,拟 发……”对《断想》(二)的审稿意见说:“文章依据充分,辩驳有力,拟用”、 “该文作为系列文章,此篇力度更大些,拟发……” 对《断想》(二)的审稿 意见说:“文章的批评力度是不言而喻的,作者引经据典。行云流水般的作风也 让人读后甚感快慰。”   统观杂志社的编辑、副主编和主编等人的审稿意见,对文章《断想》(一、 二、三)都是旗帜鲜明的给予了肯定。因此,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证据只能证明 杂志社进行了形式上的审稿,但并不能证明杂志社已尽到实质的审慎的审核义务。 恰恰相反,被告的证据反而充分说明其对野鹤的侵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关于证据3《公证书》。被告提供的证据3下载了原告33篇文章和江晓原 教授的一篇文章。   被告要证明的内容是:被告刊登文章引文正确,内容真实,并非作者杜撰。 按照被告的逻辑,三篇《断想》文章中歪曲、污辱和诽谤原告的言辞全都出自于 原告自己的文章。我们认为,被告的陈述歪曲事实,完全是虚假的。   请问被告,原告在哪一篇文章中说自己是“假洋鬼子、造反派”、“江湖骗 子、偏执狂”?又在哪一篇文章中讲自己“趁火打劫、丧失理性、逮谁咬谁、胡 搅蛮缠、死不认帐、是一副纠缠扭曲的无赖相”?   4、关于证据4《作者来信》。被告在其提交的证据4中说道:“他(原告) 发表大量诬陷别人的文章,算不算侵害他人的名誉?”“我对方舟子所用的‘言 辞’,不过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罢了,这只是‘方舟子语汇’”。对 此,代理人认为:   ①原告没有用类似《断想》(一、二、三)的“笔法和文风”、“尖锐的字 眼”侮辱、诽谤过他人,至少到目前为止,原告从未因侵害他人名誉权被起诉。   ②假如原告的言行真的对别人构成侵权,被侵权的人(注意,不是被告,不 是野鹤)可以依法起诉原告,但这是另外一个案子审理的内容,不是本案的审理 范围,与本案无关。   ③既使原告真的对他人构成侵权,也应由他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被告并不 能由此就可以侮辱、诽谤原告,更不等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就当然地不承 担侵权责任。通俗说:“桥归桥,路归路”,在法制社会里,“打抱不平”也应 限制在法律范围内。“你打了别人,我就可以打你,并不承担责任”的逻辑,在 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另外,野鹤讲,“学术警察”一词是江晓原教授在《需要这样的学术警察》 中的“原创”,非我杜撰。我们认为,可以说非野鹤杜撰,但肯定是被野鹤歪曲 的,理由:   江晓原:为《溃疡——直面中国学术腐败》作的序:“需要这样的学术警 察”。原文:   “其实我们大家都知道,在学术腐败愈演愈烈的今天,我们是迫切需要‘学 术警察’的,而‘学术警察’偏偏又极为缺乏。那么,方舟子在大洋彼岸为此间 充任‘学术警察’,就客观效果来说,简直是在义务劳动,就是在学雷锋,有什 么不好呢?”显然,江教授对方舟子及其打假行为是肯定的,赞赏的。   而野鹤是怎样运用“学术警察”一词呢?“而方舟子却以‘学术警察’自居, 不是积极地加以引导,而是凭着他现有的那点有限的科学知识,打着科普的旗号, 不分青红皂白地加以否定。”很明显,野鹤对方舟子的态度是侮辱、诽谤、歪曲 和否定。   由此,代理人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办的杂志已尽到监督、 审核职责,也不能证明“文章中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对方舟子现象的分析和批 评是正确的”,更不能证明所刊登的文章《断想》(一、二、三)不构成对原告 的侵权。   七、法律关于名誉侵权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 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 问答的解释:“文章……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 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 侵害他人名誉权。”   学术争鸣文章,即使文章作者的立论正确、有说服力,那么,依据法律,也 不允许其使用侮辱性言词对他人人格和尊严任意贬损。   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 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很显然,《探索与争鸣》杂 志社具有法定的稿件审核、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义务。   八、被告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探索与争鸣》上发表的《断想》三篇系列文章连续对原告进行了侮辱、诽 谤和恶毒攻击,给原告在精神上带来极大的压抑和痛苦。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 导致了社会上大量读者批评和指责原告,使原告承受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背 上了沉重的精神负担。毋庸置疑,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严重后果, 包括社会评价的降低、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基于此,被告应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向原告 赔礼道歉,同时还应该向原告赔偿损失。   (一)被告应赔偿原告为澄清事实而进行调查取证所付出的各项费用。   侵权文章发表之后,全国各地乃至国外的一些不明真相的读者,纷纷在网上 发表各种褒贬不一的议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极恶劣影响,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消除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不得不采取措施,在上海、 北京等地调查取证,在网上发表驳斥文章,向社会各界澄清事实。这些本不应该 发生的费用均是由被告侵权行为引起的,被告理所应当赔偿原告的这些经济损失。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是无形的,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们主张的精神赔偿数额 10万元是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后果和影响以及其它相同案例法院判决的数额来确定的。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下属的《探索与争鸣》杂志社作为一个编辑出 版单位,对其将要刊载的文章有法定的审核义务,应当能够审查出侵权文章中存 在的问题,应该预见到侵权文章的发表会发生侵害他人名誉的严重后果。但是该 杂志社非但没有能严格把关,反而连续发表匿名作者所写的侮辱、诽谤、恶意攻 击他人的文章。该杂志社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提供了期刊载体,使文章作者 “野鹤”恶意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得以实现。并且,侵权文章的发表,使得原 告承受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背上了沉重的精神负担,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 成恶劣的影响。所以,被告作为该杂志的主办单位,对杂志社给原告名誉权造成 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   王京武   马红民 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XYS20040525)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