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评北京西城区法院对《探索与争鸣》名誉侵权案的荒唐判决 ·方舟子· 2003年8月4日,我因《探索与争鸣》杂志连续三期刊登化名“野鹤”(天津画 院汪国风)的造谣、诽谤文章,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杂志的主管部门上 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11月6日开庭审理。2004年5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曹宁,审判员:刘红,代理审判员:王建)做出一审判决,判决 书中的判决部分全文如下: 本院认为,争议的文章刊登在《探索与争鸣》杂志学术争鸣栏目,该文主要涉 及对原告一些文章观点的反驳与批评,也涉及对方舟子现象的批评,属于争鸣性质。 因文引到人,虽个别文字对原告有过激评价,但该文文风是开展批评,属于学术争 鸣的范畴,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 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是民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八十元,由原告方是民负担(已交纳)。 这个判决不看“野鹤”文章的实质内容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而只依据文章的 表面形式即认定不构成侵权,是非常荒唐的。如果根据这个判决,是不是只要发 表在争鸣栏目、以“研究某某人现象”为题的文章,就可以任意造谣、谩骂某某人, 而不构成侵权?这样的话,绝大部分因报刊文章引起的名誉侵权案就都不会成立了。 打个比方,如果我把司法界种种徇私枉法的现象称为“曹宁现象”,从曹宁法官以 前的判决书中断章取义找“证据”,并捏造有关曹宁法官的谣言,攻击曹宁法官有 政治野心、是江湖骗子和偏执狂,然后以学术争鸣的名义发文批判“曹宁现象”, 曹宁法官是不是也不认为对她的名誉构成侵权? 实际上,该判决依据只是把被告答辩状的主要内容照搬过来,其荒唐,原告 律师代理词都已一一做了反驳。但法官完全依据被告的一面之词做判决并不出人意 料。在去年11月6日开庭时,曹宁法官一方面是对被告律师客客气气,听任其在法 庭上对我进行政治批斗,批我为“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典型”、“恶毒攻击党和国 家领导人,有大量的证据为证”云云;另一方面则是对我和代理律师恶声恶气,经 常很不耐烦地打断我们的话,甚至替被告辩护(例如,在开庭时,被告律师称“原 告发表大量诬陷别人的文章,野鹤批他不过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罢了”,原告律 师反驳说“既使原告真的对他人构成侵权,也应由他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被告并 不能由此就可以侮辱、诽谤原告,更不等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就当然地不承 担侵权责任”,曹宁法官即打断说“他不是这个意思”),其倾向性已非常明显。 我为什么要去打这个官司呢?我以前已经说过,第一自然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名 誉,不管官司结果如何,打官司就是一个澄清事实的过程。第二是把这视为打击学 术腐败的一部分,《探索与争鸣》做为一份学术刊物,长篇累牍地发表匿名诽谤文 章,也是一种学术腐败现象。还有两个理由我以前没有说过,不妨在这里提一下: 三是为了知悉一些内幕和看戏。如果不打官司,怎么会知道野鹤的真实身份,怎么 会知道野鹤的文章是如何出笼的,《探索与争鸣》主编、副主编、主编助理是如何 审稿的,又怎么会看到上海社科界假冒王邦佐的“法人代表”、被告律师、刘华杰 副教授、刘兵教授、杨虚杰、熊卫民等人的精彩表演呢?四是要亲身体验一下中国 司法究竟有了多大的进步,有多少公正可言。对一个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法 官们尚且敢胡作非为,更何况众多默默无闻的案件。正如岩上雪以前说过的:“这 个案子的意义在于打官司的过程,看一看被告的表演,看法官的表现。”(XYS20031109) 居于上述的理由,我会继续把这个官司打下去,上诉到中级法院。会有什么样 的终审结果,其实并不重要。人世间还有比法庭审判更高的审判,也就是历史的审 判。有些官司,虽胜犹耻,而有些官司,虽败犹荣。 2004.5.25. (XYS20040525)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