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法治离中国还有多远? ·方舟子· 我从事反伪科学、学术打假,虽然用的是笔名,但是真实姓名和 身份一开始就是公开的,以示将为我的文章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难 料到很有可能被人起诉损害其名誉权。但我自信写批评文章向来有根 有据,不会被人抓住把柄,而且对中国司法系统还有一定的信心,不 怕惹上官司,反倒认为如果有人来起诉我,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让更多 的人知道事实的真相。 果不其然,近年来我为此多次被人起诉。迄今为止已有9起起诉 我及相关媒体损害名誉权的民事案件被受理,有6起已做了判决,又 其中,分别在武汉、西安的地方法院判决的2起均判我方败诉,且判 罚很重,在北京法院判决的4起有3起判我方胜诉,1起虽判我方败诉, 但只做象征性的处罚。 在应诉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不能不让我心生疑惑: 中国离法治还有多远?我不是法律专家,无意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这 个问题,只是从当事人、普通公民的角度,谈一些感想。 其中最令人疑惑的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肖传国起诉我 及相关媒体损害其名誉权案件,声称由于我的批评导致他没能选上中 国科学院院士。肖氏共在武汉江汉区法院起诉我3次,又在北京第一 中级法院起诉我1次,均立案处理(另外还在北京西城区法院控告我 犯诽谤罪,未被立案)。这些案件的案由其实都相同,都是因为我在 报纸上发表的一篇质疑其学术履历的文章而起。其中武汉的1起已做 出判决,终审判我败诉,另外2起则未做出判决。肖氏在武汉初战告 捷后,又到北京起诉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北京高级法院二审均驳 回其诉讼请求。北京法院对言论自由的维护获得了媒体、舆论的广泛 赞扬,但是并不能改变武汉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就是说,两地法院对 相同的案件,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而且都生效。同样是在中国, 适用的是相同的法律,出现这样的结果,不是很奇怪吗? 武汉还有2起肖氏诉我的案件未做出判决,但如果判决,也只有判 我败诉,因为是同一个法院对同一件事的判决,不应该有不同的结果, 也就是说,这2起案件还没开庭就可以确知判决结果,审理已成为形式, 应诉也无意义,这难道正常吗?且不说我不认为我有过错,就算有过 错,岂能因为同一件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处罚我?这合理吗? 显然,这是典型的滥诉,而这种不正常、不合理的奇怪现象之所 以能发生,是因为武汉是原告所在地,原告的诉讼成本比被告低得多, 而且可以利用地方人脉关系、保护主义来左右案件的受理和判决。北 京法院虽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并没有给被告以赔偿,我为 了应诉而付出的一切费用都收不回来。原告胜诉可以获得赔偿,败诉 则不用赔偿被告,而被告败诉需要付出赔偿,胜诉却无法获得赔偿。 这种不平等关系在客观上刺激了滥诉,也意味着学术批评要冒着遭遇 恶意诉讼的风险,即使最终赢得了诉讼也无法弥补为了应诉而导致的 金钱、时间的损失。 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倒有值得借鉴之处。肖氏现在也到美国纽 约起诉原美国西北大学教授、现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饶毅损害 其名誉。对美国法律有些了解的人都知道,由于美国司法非常重视保 护言论自由,名誉权诉讼,特别是那些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诉讼, 原告是极难获胜的,而对明显的滥诉,法官有可能判决原告支付被告 的诉讼费用,或处以罚款。 这些案件也暴露出某些法官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武汉未审 结的那两起案件,一起在2005年10月立案,2006年7月开庭审理后, 就没有了下文;另一起在2006年10月立案,我于2007年2月提出级别 与地域管辖异议,至今无管辖异议裁定,无庭审,无判决。都早就超 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却未向被告做出任何解释。 我读过一些美国法庭的民事判决书,对双方证据、判决依据都有 详细分析,引经据典,洋洋洒洒进行论证,就像是在读一篇学术论文, 即使未必同意其判决结果,却也不能不佩服其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 相反的,读国内民事判决书就像是在读告示,判决理由很少有超过一 段的,既无需引经据典,也不屑进行论证,靠的是法官随心所欲的 “自由心证”,似乎一句“本院认为”就有了十足的权威,其蛮横不 讲理有时到了骇人的地步。例如,武汉江汉区法院竟以肖传国在国内 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属于国际期刊论文、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 到肖传国的名字不能否认肖传国获奖等令人啼笑皆非的理由认定我的 批评基本失实。难怪这样贻笑大方的判决书一出来,学术界舆论大哗, 600多名海内外知识分子联名抗议该判决,16名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 表以此案为例,在2007年两会期间联名提出“严肃对待因学术打假而 引来的诉讼”的建议。但是武汉中级法院还是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原告利用地方保护势力、法官滥用权力的情形,目前也缺乏 有效的纠错机制。中国对民事案件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度,这也就意 味着原告如果在当地基层法院起诉外地人,那么最终还在当地的中级 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在终审判决之后,被告虽然可以向更高一级法院 提出再审申请,但是并不影响判决的生效,也很少被处理。比如,我 就武汉法院的判决向湖北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提出的再诉申请,就都 没有得到答复。 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法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是他们做 出的枉法判决即使在其罪行暴露之后一般也得不到纠正。2004年,武汉 中级法院爆出了建国以来涉案人数最多的法官集体贪赃枉法案,包括 两名副院长、数名副庭长等在内的13名法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还 有9名法官受到纪律处分,30名处级以上干部调离岗位。这个法院的状 况并没有因此得到好转:2007年9月,该院院长周文轩因犯受贿罪一审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是,周文轩任院长期间该院处理的案件,包 括肖氏起诉我的案件,并没有被核查、纠正。 我好歹还算个名人,涉及的名誉权案件都能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 国内外媒体均有报道,并有众多全国人大代表、海内外知识分子的支 持。即便如此,也难以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更何况那些默默无闻、 势单力薄的普通公民。事实上,我的遭遇并非个案。近年来国内频频 发生因反对伪科学、批评学术造假而被告并败诉的名誉权诉讼案件。 这些案件大多在原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审理,判决理由大多非常荒唐, 在学术界影响非常坏,极其不利于《科普法》所提出的“反对伪科学” 的要求,不利于揭露学术不端行为和开展学术批评,也有损我国司法 形象和法律尊严。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此应该 有所行动,对在地方法院已出现的多起明显违背科学规律、判定事实 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应该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应该通 过法制建设尽量避免类似情形再度发生。 2008.5.31. (《同舟共进》2008.7.登出时有删节) (XYS20080725) ◇◇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