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888.dyndns.org)◇◇ 一患者服拉米夫定身亡 家属起诉葛兰素公司 杭州日报 2002-04-24   服药致死市民状告世界最大医药公司   继美国、韩国发生病人服用"拉米夫定"致死事件后,今年4月份,我国首次 发生死者家属以患者服用"拉米夫定"致死,状告生产该药的世界最大医药公司 ---英国葛兰素史克公司事件。   死者单玉泽,系杭州人,死亡时年仅38岁,生前就职于浙江工程学院。在承 受了丧夫之痛后,死者妻子丁华伟一纸诉状,将生产该药的世界最大医药公司英 国葛兰素史克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该公司及连带被告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人民币。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 理此案。   杭州日报记者鲍一飞   单玉泽死亡经过   据了解,1999年12月,原告丁华伟之夫单玉泽因患慢性肝病,就诊于杭州市 第六人民医院。门诊期间,第六医院主治医生开具由英国葛兰素公司生产的进口 处方药"贺普丁lamivudin片剂"(简称拉米夫定),作为治疗的主要药物,要求 长期服用。   服药前,单玉泽肝功能等各项化验指标为:HBeAg阴性,抗-HBe阳性,HBV -DNA阳性。B超结果:脾肿大,肝区回声粗糙,乏力,纳差,腹胀。   服药三个月后,各项指标均有所好转,HBV-DNA转阴,ALT转入正常。病情 得到初步控制。   继服药五个月后,肝功能化验表明:HBeAg阳性,抗-HBe阳性,HBV-DNA恢 复阳性。   单玉泽按照医嘱,长期服用该药至2000年10月,但病情因此严重恶化,遂至 杭州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化验结果继续恶化,YMDD(野生株同时存在)变异, 腹水极少量,入院时诊断: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中度。住院一月余,指标 不见好转,黄疸持续上升,口腔粘膜出血。   由于病情不断加重,受害人于同年11月转入杭州铁路中心医院,在此期间, 仍遵医嘱继续服用"拉米夫定",导致病情继续恶化。2001年1月18日,受害人转 入浙江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当日,浙医一院采用保肝疗法,病人精神好转,肝昏迷症状缓解,睡眠转好。   而到了1月19日中午,单玉泽少食后突然感到恶心,大量吐血。经三枪管抢 救无效,于1月20日下午2:30去世。死亡诊断:a.呼吸循环衰竭,上消化道出 血;b.引起a的原因是肝衰竭;c.引起b的原因是病毒性乙型肝炎。   神奇新药可能是"凶手"?   单玉泽死亡后,经医药界权威人士认定,死亡原因很可能与服用"拉米夫定" 有关。其家属经上网查询后得知:早在1994年、1998年,国外都发生患者服用" 拉米夫定"致死的消息。为此,单玉泽的家属走上了艰难的取证之路。   经多方调查取证,原告于2001年下半年首先意识到,葛兰素公司生产的"拉 米夫定"的疗效及风险均尚未确定,服用过程中有可能导致患者发生乙肝病毒的 基因突变,并最终因肝功能衰竭而死亡。这与单玉泽死前的症状一模一样。然而, 被告葛兰素公司在其用于中国销售的药品说明书上却隐瞒上述风险,隐瞒了这些 对患者来说至关重要的警示信息。   与此截然相反的是,葛兰素公司在其他国家如欧洲、美国、新西兰等销售该 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中,都有关于上述情况的详尽细致的特别提示。而被告市六院 本应有责任有能力采取正确、合理、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治疗和减轻单玉泽的慢性 乙肝病症,但其未尽此义务,误导单玉泽服用了葛兰素公司生产的存在重大风险 的药品,并且在单玉泽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病情严重恶化的情况下,仍要求其服 用"拉米夫定",最后导致受害人单玉泽的不幸死亡。   "拉米夫定"成了杀人"凶手"?对此,原告的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 所律师唐国华、姚杰一致认定,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的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进口药 品必须附有说明书,注明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同时,进口药进入我国市 场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生产该药的外国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单玉泽的 死,与服用"拉米夫定"以及葛兰素公司在药品说明书中提示不充分有直接关联。   "拉米夫定"有无副作用?   作为本案的关键,"拉米夫定"在中国的销售说明书上,到底有没有注明其存 在的关键性的、有可能致人死亡的事项?   几经辗转,记者从原告手中拿到了单玉泽生前服用过的"拉米夫定"片剂及说 明书。在相关的注意事项和副作用栏中,记者注意到,与在其他国家的销售说明 书相比,"拉米夫定"在中国、韩国的销售说明书上存在较大差别。这种差别主要 表现在以下:   葛兰素公司在新西兰销售该药品的使用说明中提到,该药品的"临床效果的 完整报告目前尚未得到,有待进一步研究","能否治愈传染性乙肝或只是控制病 情,减少与肝脏有关联的一些健康问题仍不得而知"。在该国销售的说明书上还 特意提到,"切记,本药品仅供你本人服用,不要给别人服用。即使别人的症状 与你相同,也不要给他们使用,因为这样做会害了他们。"   然而,在中国的销售说明和宣传广告中,葛兰素公司却一再称"长达4年的临 床使用经验表明,患者长期服用贺普丁(即拉米夫定)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副作 用极少","该药是首选药物,取得重要突破,能够安全、有效地进行抗病毒治疗 "。文中丝毫没有提及类似其在新西兰的使用说明中的警告和提示,隐瞒了其疗 效未定和具有较大副作用等重要情况,极易误导消费者。   实质上,自"拉米夫定"1999年进入中国以来,它对慢性乙肝的患者是否有效, 一直没有定论。为此,"拉米夫定"还恳请中国内地四所医院共同参加一项国际多 中心的临床研究,旨在观察贺普丁对变异的乙肝患者是否有效。   据参加此课题研究的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肝病研究所王豪教授称,"拉米夫定" 是近年来新开发的一种高效抗病毒药,对乙型肝炎病毒有很强的抑制作用。目前, 该药在我国应用比较普遍。但有部分病人服用该药后,病情非但不能减轻,反而 有加重的可能,关键是这些病人的乙肝病毒会发生突变。在这种情况下,病人应 减少或停止服用"拉米夫定"。据王教授介绍,在我国的乙肝患者中,发生病毒基 因突变的比例大约在20%-30%,这些病人属高危病人,应慎用此药。   原告律师:为千千万万个服用者讨说法   对国家药品监管局的解释,唐国华和姚杰两位律师表示了相同意见。他们从 法律上认定,葛兰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的相关法律,尤其是侵害了消费者的 知情权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生命健康权,对单玉泽的死亡应负有不可推卸 的责任。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唐国华和姚杰两位律师说,他们从一接到此案的那天起, 责任和尊严在无形之中就降临在自己的肩上。为了替死者讨个公道,他们放弃了 诸多利益因素,全身心地投入到此案的调查取证中。说到这样做的理由,两位律 师的回答:一是为了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二是为千千万万的服用该药的中国病 人讨个说法。   死者家属:尊重中国消费者的权益   作为原告的丁华伟含泪告诉记者说,从去年丈夫死亡后,她不知流了多少眼 泪,度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在一年多的取证过程中,面对无数的艰辛,她几度 想放弃。然而最后,她还是坚强地走了下去。她相信,中国的法律肯定会给她和 其他肝病患者一个公正的答复。   死者哥哥单玉川昨天气愤地告诉记者,人死不能复生,但作为生者一定要为 死者讨个说法。到底是不是"拉米夫定"杀死自己的亲弟弟?他相信法律自会分清 是非。作为一名高级知识分子,单玉川只希望通过这个事件,让国外的医药公司 明白,在中国的领土上做生意,首先要尊重中国消费者的权益,要遵守中国本土 的法律法规。   国家药监局:葛兰素公司未尽披露基本重要信息义务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证实,"拉米夫定"是于1999年从英国进入 我国的,当时允许该药进入我国市场,主要看中的是它对乙型肝炎的较高治愈率。   然而,针对其疗效的不确定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审批结论中还专门提 到,"现有临床研究病例继续服用本品,以期对长期使用本品的疗效及安全性进 行观察,特别注意获取肝活检数据,以观察本品对中国人肝脏组织变化的影响。 "   这位负责人特意向记者介绍,"拉米夫定"在国外的疗效虽然不错,但不一定 适合中国人。国内各大医院在使用该药时,要充分考虑此药疗效的不稳定性,要 慎用此药,不能一概而论。   对单玉泽服用"拉米夫定"后产生的不良反应,新的《药品管理法》有专门的 "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 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此外,"拉 米夫定"属处方药,却大肆在我国境内做广告,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有关"处方 药不得做广告"之规定。   就以上两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认为,葛兰素公司在中国销售" 拉米夫定"时,其使用的书面说明只对药品作了一般性说明,缺乏真实的、较完 整的对该药品疗效、地位的说明,与其在新西兰销售该药品的使用说明相比,有 着重大差异。葛兰素公司显然未尽到披露基本、重要信息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 定,使患者误用该药。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888.dyndn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