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治安处罚辽宁女似有不妥   作者:天狼   法治社会,虽恶人恶行,没有法律,却也不能违法处罚。辽宁女事件,在新 语丝上也进行讨论了。有人认为警方采取的是保护措施,有人认为辽宁女辱骂了 具体的个人,本狼掌握资料有限,难以明了。本文假定辽宁女辱骂灾区人民,问 该处何种法律制裁。   遍查治安处罚法和刑法,可能用的上的,只有刑法的侮辱罪和治安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相应规定。   首先,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与刑法中的侮辱罪具有对应关系。原《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 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新治安处罚法则来了个总则规定:“扰 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 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相应,第四十二 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要处治安罚。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二条便上升为刑法中的侮辱罪和诽谤罪。   因此,这两者之间,区别只是程度是否够上刑事处罚的问题,其他并无甚大 区别。对治安处罚上“侮辱”的认定,得参照刑法上的要件。   其次,本案的关键之一,在于治安处罚法和刑法所说的“他人”,是否是特 定的还是不特定的。   看侮辱罪的构成要件。(附后)   要之,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对人类的谩骂, 不构成侮辱罪。虽然人人都可以说自己感觉作为人类受到了侮辱,却不能构成犯 罪。   而本案辽宁女辱骂对象是不特定多数的灾区人民。不符合侮辱他人的构成要 件。   如果将“灾区人民”解释为特定的人,则“北京人民”、“河南人民”、或 者“上海人民”都是特定的人。本狼记得有本书叫做《河南人惹了谁》(大意), 作者真傻何必费力写书反驳,直接去控告就是了嘛。   再次,治安处罚法和刑法必须有“犯意”。必须具备“公然性”。如果辽宁 女录制或者被录像的时候并不知道要公布出去,很难认为是“公然”以及犯意。   当然,第三点是有待于事实审查的。重点在于第二点。   结论:   以本狼所知,尚不知迄今有任何因辱骂无特定对象的人群而被治罪的案例。 如此为成例,则本文不成立。如尚无成例,而因民愤太大,一定要找辽宁女的罪, 故非要对法律上的“他人”做扩张解释为不特定对象的话,那亦得请拘传CNN主 持人,该人侮辱全体中国人,犯意十分清楚。   附: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8451618.html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 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 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 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 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 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 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 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 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 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 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 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 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 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 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 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 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 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 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 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 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 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 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 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当众胁迫被害人 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 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 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 的影响;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 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 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 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 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 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 政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XYS2008052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