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是修改完善法律法规,还是修理处理医生护士?   作者:白衣咸饭   正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修改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时, 媒体突爆并恶炒北京、南京两起医疗纠纷案。一是北大一院的自家教授被“潜规 则”致死案,二是南京儿童医院的眼科医师渎职导致患儿死亡案。一北一南,遥 相呼应。北案尚处于争议之中;南案似乎已经尘埃落定,媒体网络一片叫好。在 这两起医疗纠纷案中,医疗界再次被媒体、网络推到了风口浪尖。   北大一院无疑是十分郁闷的。我没有看央视的节目,但看了网络上央视节目 的文字报道后,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北大的潜规则把自己的教授给治死了,而 且治疗的主要人员就是几个非法行医的医学生!读得懂中国文字的人,我想这没 有什么可争辩的吧?   医疗行业有没有“潜规则”?当然有,不仅中国有,欧美也不例外。对于医 院内部职工的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和手术,行业内的潜规则就是:相关科室都得 重视,至少面子上要过得去。以北大案为例,自家教授入院后,我想主刀医师至 少也得是该院相关科室的老大老二(小医院还得请外院专家会诊或手术),无论 什么情况下也轮不到主治医师及以下资格的人上台主刀。一助至少也得是个主治, 住院医师最多做到二助甚至上台的机会都没有,能进入手术室搬个凳子站到手术 医生后面看看就很给面子了。看央视的报道,觉得有点天方夜谈的感觉。后来看 了丁香园上一些当事人的陈述后,觉得后者的说法更符合医疗行业内的潜规则。 主刀果然是骨科主任,教授。先不论这位主任的水平到底如何,但在面子上北大 一院应该算没有违反行业内对自家人看病的“潜规则”。患者家人的心情可以理 解,但是央视经济频道播出这个节目,是不是有点跟医疗行业的“潜规则”一样, 有点帮自己人的味道?大家别忘了,对方是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的经济学教授。如 果不是央视有类似医学界的“潜规则”,这类节目怎么可能在经济频道内播出呢? 在法制节目、焦点访谈类栏目播出不是更合适吗?   新语丝与其它媒体不同,不仅容纳了不同的声音,更有国外同行们提供的宝 贵经验。观点就在这里摆着,我不想多说什么。但我真希望有骨科同行站出来解 释一下,这个手术到底有没有指征?以我的经验判断,如果有手术指征的话,这 起纠纷定性为医疗事故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如果没有手术指征,那么这起纠纷的 焦点应该是就指征问题产生争议,几个在读研究生不应该成为法律和纠纷纠缠的 焦点。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按照医疗界的惯例,出了任何医疗事故,都是最高责 任人或当事人负责,与下级医生无关。在我刚参加工作的时候,科里的老主任退 休后,因为闲得无聊(老人一生未婚),就到手术室看晚辈们做手术。有次下级 医生把输尿管弄断了。那时候医疗纠纷没有这么多,但出了问题还是要追究的。 当时这种问题算医疗差错(大),追究责任的时候,算到了退休老奶奶的头上。 老奶奶说“我退休了,没上手术台”,但是下面的医生集体反对说,“规则是您 老人家定的。如果您觉得他(主刀医师)不合适,为什么不自己做(手术)?退 一步说,如果您把他教好了,也不会有这种事。所以无论如何还是得算在您老人 家身上。不能因为您老人家退休了,就坏了规矩”。老奶奶哭笑不得,最后当然 算在老奶奶身上。据我所知,这个传统曾经保持到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 台,才在很多医院慢慢消失。传统规则虽然有点不近人情,但是有两点好处:一 是保护了下级医生(当然包括医学生、进修医生和研究生),二是逼迫上级医生 切切实实负起责任来。否则,“在上级医生的指导下开展临床工作”就会流于形 式,成为一句空话、套话。现在很多大医院愿意放手的高年资医生越来越少,大 医院的医疗纠纷越来越离谱,可能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责任到人的处理有关。 毕竟谁也不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长期发展下去,就是医疗质量的直线下降。新 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颁布了7年多。一个好的医生的培养,一般需要10-15 年。住院医师在大医院一般是没有机会操刀练习的,等到晋升主治后,可以有机 会了,却等来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级医生不教你,你有再硬的背景也没 用。现在很多副主任医师的水平,在很多医疗机构,大约相当于十多年前的主治 医师水平。7年前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副作用,现在开始显现。顺便恭祝 一下全国接手医疗官司的律师们:你们进入了收获期。   废话少说。医疗界很郁闷的就是央视经济频道这次“不抓老虎只打猫”的做 法,令业界所有人反感。医学实习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俗称“三生”)的执业 问题,在《执业医师法》颁布时,似乎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因此产生了很多的 医疗纠纷。现在全国的医生们都在观望,希望这次北大一院能带个头,状告央视; 或者医疗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联合起来,完善《执业医师法》中对“三生” 注册问题的规定。“三生”问题在所有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只有北大一院这种“牛”医院带头,才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其它医院档次太低,说了不算。否则,“三生”问题会更加严重。央视经济频道 说他们是非法行医,但北大一院搬出卫生部、教育部的文件来对应。根据我对 《立法法》的理解,文件、条例根本就不是《法》的对手。类似北大的事件其实 早在几年前就在贵州遵义出现过,只是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名气不够大,没引人 瞩目罢了。这个问题也到了该讨论的时候了。国人到欧美进修,有些国家还给我 们的进修生一个临时执业资格或有条件的执业资格,国内为什么就不容许曾经执 业过的研究生(如当过几年临床医生再考上的研究生)、进修生(已经在其它医 院或异地有执业资格并注册过)申请一个临时执业资格呢?以我转换单位停止执 业再申请新的执业周期看,一般办理下来最快也要2个月。有些短期进修生进修 时间本身才三个月,这个周期对他们而言肯定是不现实的。   央视经济频道与王教授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清君侧”,把矛头对准几个研 究生,很令人反感。这件事对医学界的负面影响,即使法院判决医院胜诉,也无 法挽回。但无论怎么判决,如果不解决“三生”的身份问题,受到最大影响的, 最大的受害者,最终都是患者。当然包括我们这些医生和我们的家人、亲友。   再说南案,似乎尘埃落定,没有异议。但是我要大声说“不”。南京市卫生 局这次是典型的非法断案。第一,患儿死于什么疾病,到现在为止,并没有一个 明确的说法。所有报道中,都没有提及当事人毛某的年龄和职称。但我估计毛某 应该是主治或主治以下医生,经验很不足。2岁以下儿童的高热、腹泻、抽搐、 精神萎靡不振等症状,都是病情十分凶险的表现,病情转归以小时计。我们私下 讨论,这个患儿很可能死于颅内感染或败血症。但白班医生没有把患儿直接收往 重症监护室,就是个明显的错误。可是在处理当事人的过程中,谁也没有提及此 事。   最让医务人员不服气的是对耳鼻喉科的那位女副主任医师和几位护士的处理。 就因为患儿家属在她面前下过跪,她就应该受到处分吗?她做了她应该做的所有 事情。第一,她不是眼科医生,她没有权力参与抢救,除非眼科同行请求她会诊 或参与抢救。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明文规定,她参与了抢救,就是“非法行 医”。她能够做的,就是帮忙叫其它科室相关人员参加抢救。她也这样做了,最 后把她也一起处理了。叫医务人员们怎么服气?第二,对那几位值班护士的处理 也很值得商榷。有位夜班护士因为没有每15-30分钟巡视病人,受到了处理。一 级护理这样规定并不错,但是,如果每个护士真正这样做了,我看谁也受不了。 巡视病人是要拿手电筒查看病人的。如果夜班护士每15分钟到病房看望一次病人, 还不把所有住院病人都折磨死?大约有三分之一的患者在医院住院时会失眠,如 果护士动不动就到病房走一下,谁受得了?在临床实践过程中,真正要做到这一 点,除非医生有特别的医嘱(口头或书面),否则,据我所知,医疗界的常规不 这么做(术后、危重急特、重症监护室和特护例外)。在患儿病情十分凶险的情 况下,在目前很多细菌耐药的情况下,处理几位把药物“推迟”注入患儿体内的 护士,就可以挽救这个患儿的生命么?我看未必。第三,在所谓的第三方调查过 程中,在当事人毛某已经承认玩过游戏的情况下,调查组还“使用了国家安全机 关的特殊手段,对电脑进行了检查”。使用安全机关的特殊手段的前提是什么? 在国家明文废止“有罪推定”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手段不是非法办案是什么?至 少在刑法意义上是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的后果如何,法官对程序违法所获得的证 据该如何采纳,希望有司法界的朋友们告诉我,而不是教训我。大家都要跟美国 接轨,辛普生案为什么检察官败了?这不是“潜意识”里把医患关系定位为“敌 我关系”是什么?   窃以为,南京市卫生局如此迅速快捷的处理儿童医院事件,完全是为了推卸 自己的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次南京市卫生局处理毛某,参照的可能 是执业医师法第37条,或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中第2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执业证书。”但是别忘了,第55条第1款对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应该“责 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南京儿童医院这次发生了 这么大的医疗纠纷,事情涉及这么多人,而且事后还存在调查马虎等情节,可以 算得上“情节严重”之后还要“罪加一等”。既然处理医生时适用的是“情节严 重”之条款,但对医疗机构为什么不动用这一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理?这条款是摆 在条例里做样子的么?我真的希望动用一下该条款,让全国所有的医疗机构、法 律界人士好好的再反省一下,哪些是医务人员的责任,哪些是医疗机构的责任, 哪些是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条款。不过,我想就是借给南京市卫生局十 个胆,他们也不敢吊销南京市儿童医院的执业许可。一旦吊销,他们自己的饭碗 也不保,这大概就是他们快刀斩乱麻的原因所在。   南案留给法律界的最大思考就是,没有举证责任倒置,事情的真相还是还原 了。至于第三方调查组使用了安全机关的特殊手段,有哪位媒体和法律界的朋友 站出来喊句“不”吗?没有。因为现在对付的是没有话语权的白衣们。当这些手 段哪一天用来对付媒体从业人员和律师界的朋友们的时候,估计大家也丧失了对 媒体和法律的操控,甚至比白衣们更早地呆在号子里了。历史总是以嘲弄人的方 式不断地重演着。医患纠纷绝大多数属于民事纠纷,错了赔钱走人。而律师、记 者们一旦输了官司,很多就直接进入到刑事诉讼的行列里了。白衣们即使进入号 子内,多数还是做医生(狱医),而其他人员在内面却什么都不是,跟贩毒、抢 劫、强奸犯关在一起。在疾病面前,医患双方是处于同一个战线里的战友;在法 律面前,我们是不是也应该争取人人平等? (XYS20091117)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