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抄袭”假案事实披露(三)   ——对“史豪鼓”“兰诗”污蔑诽谤文章的批驳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正   我赞同方舟子先生的信条:“学术必须诚实,新闻必须真实,网络必须踏实。 他们都应该与虚假无缘。”   我不喜欢杨玉圣教授的弄虚作假,讨厌学术批评网上的匿名诽谤及泼妇骂街。 因此,除了揭露“金许成”的捏造,我还要揭露“史豪鼓”“兰诗”的污蔑。让 天下人看清杨玉圣和他的支持者们的面目和嘴脸。至于那些真名字的追随者,我 希望你们睁开眼睛看一看,你们建立在“金许成” “史豪鼓”“兰诗”的捏造 和诽谤基础上的所谓批评、批判文章,到底有多少符合事实?你们不问是非黑白, 群起而围攻两位没有任何抄袭行为,没有任何用“一分为二式”、“合二为一 式”、“改头换面式”、“缩写扩写式”、“新瓶旧酒式”、“移形换位式”等 6种方式“自我克隆、重复发表”论文的法学教授,制造假案,毁人名誉,你们 于心何忍?!   又一个传统节日过去了。我是唯物主义者,但我也相信我们传统的“举头三 尺”的箴言。但凡做人,为求心安,当积善德,无论老幼。否则,坏事做尽,虽 然没有真的鬼来敲门,但心不安,心鬼经常作祟,睡觉也不会安宁的。   一、对“史豪鼓”污蔑诽谤文章的批驳   2005年11月28日,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发表匿名人“史豪鼓”诽谤文章《多检 讨自己的责任,少追究“别人”的目的——评储敏、徐升权代南京财经大学法学 院和沈木珠院长致杨玉圣教授的信》,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地诬蔑诽谤沈木珠教授 论文“抄袭”,是“学术腐败”。 【按:在法庭上杨玉圣一开庭就说他不知道 “史豪鼓”是谁,但后来又说“史豪鼓”不是学法律的。这表明了杨玉圣知道 “史豪鼓”是谁,他在欺骗法庭!】   “史豪鼓”的举证论文仅仅是沈木珠教授的以下两篇论文:   1.“中国环境行政执法适应WTO环境规则的思考”,《山东社会科学》2003 年6期;   2. “WTO环境规则与我国环境制度的完善及创新思考”,《法律科学》2003 年4期。   “史豪鼓”用他自己创造的歪理跳跃性地分析了上述两篇论文后,便引用了 中国的一句老话“管中窥豹,可见一斑”,说“金许成文”所提及的“抄袭问题” 不是“虚构”,“沈木珠教授自身”存在“学术腐败问题”!   《史豪鼓》文的文字如下:   金许成“所提及的抄袭问题皆为虚构”吗?“沈木珠教授自身没有任何学术 腐败问题”吗?就算我只是核对了其中的一组而已,但中国的老话讲“管中窥豹, 可见一斑”,沈木珠教授及其追随者是不是也太过自信了?你们还要派人去北京 与杨玉圣先生面谈,谈什么呢?就算金许成等的指控别有用心,目的不可告人, 但既然不幸被人抓住了证据,那就多检讨一点自己的责任,少追究一些别人的 “目的”,毕竟那些重复的文字明晃晃的摆在那里,想抵赖也难。   对《史豪鼓》污蔑沈木珠论文“抄袭”证据的批驳:   “史豪鼓”以沈木珠《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6期“中国环境行政执法适应 WTO环境规则的思考”,与沈木珠《法律科学》2003年4期“WTO环境规则与我国 环境制度的完善及创新思考”的两篇论文来所谓的“管中窥豹”,论证“金许成 文”的“抄袭问题”不是“虚构”,“沈木珠教授自身”存在“学术腐败”。这 简直是“牛头不对马嘴”的胡说八道!!!很难让人相信在大学里有这样的教师 这样搞“史”的博士存在!也很难让人相信“史豪鼓”能够是一个具有最起码的 逻辑观念的“社会人”的说人话的教师!   首先,两篇论文的作者都仅仅是沈木珠,没有著作权争议,没有“抄袭”问 题。“史豪鼓”连抄袭的概念都不懂得,还卖弄什么“管中窥豹”!生怕别人不 知道他是搞历“史”的?这是“窥”病猫,不是豹。   其次,这后发表的《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6期“中国环境行政执法适应WTO 环境规则的思考”论文是沈木珠在对整个WTO环境规则与我国环境制度的研究, 即《法律科学》2003年4期“WTO环境规则与我国环境制度的完善及创新思考”之 后,对其中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如何适应WTO环境规则的一个分支问题的深入研究, 其中引用适应WTO环境规则的条文、事件等,与整体研究的引文有雷同,这是正 常不过的事情。沈木珠的整体环境研究论文2.5多万字,环境行政执法的分支研 究1万余字,自己与自己雷同部分属于对法规主要内容的归纳、现存问题的总结 和对本人原有观点的认同和提升,等等。这与“抄袭”、“学术腐败”风马牛不 相及!不是吗?   第三,“史豪鼓”文的目的很明确,它是为了呼应“金许成”文,是误导读 者,混淆视听,恶意、蓄意败坏沈木珠教授的名誉!所谓两篇论文有“重复的文 字”就是抄袭,这是哪一家的理论?杨玉圣的,还是“史豪鼓”的,“金许成”的? 但不论是谁的,都属于屁话!不是吗?   在法庭上,张仲春教授用国家对抄袭的定义及上述两篇论文的比较分析,批 驳了“史豪鼓”文的污蔑诽谤,杨玉圣教授不是无以应答了吗?如此ABC的问题, 如果还要进行狡辩,杨玉圣教授不就要落到与“史豪鼓”一样的被庭上几十名旁 听师生【按:有四、五所大学】认为是“无理取闹”和“狡辩”的地步了吗?   在事实面前,我相信,聪明的杨玉圣先生早晚会采取明智的措施。就像他在 法庭上已经表白了的:如果要负责任,那也是他们的事【按:指“史豪鼓” 和 “兰诗”,杨玉圣在法庭上已经说出“兰诗”是女的,看来这些匿名人浮出水面 的日子已经不远了】。   二、对“兰诗”污蔑诽谤文章的批驳   2007年11月18日杨玉圣发表匿名人“兰诗”诬蔑诽谤文章《2006年沈木珠教 授论文重复发表举例》,捏造沈木珠教授以下的三篇(实际上仅是两篇)论文重 复发表,文字如下【按:“兰诗”不敢写出所谓雷同的字数和文字表现的内 容!】:   “国际贸易法的新近发展及其重大影响”(文1),《政治与法律》,2006 年1期   “国际贸易法新发展及其教学改革新思路”(文2),《南京经济学院学报》 2003年3期;   “国际贸易法新发展及其教学变革新思路”(文3),《甘肃政治学院学报》 2003年6月:   1、(文1)14页第一段与(文2)98页第二段雷同;(文1)14页第一段与 (文3)96页第二段雷同。   2、(文1)14页第二段与(文2)98页第三段雷同,改写(文2)98页四、五、 六段;(文1)14页第二段与(文3)97页第二段雷同,改写(文3)97页三、四、 五段。   3、(文1)15页第三段与(文2)99页第三段雷同;(文1)15页第三段是 (文3)97页第八段改写。   4、(文1)15页第四段与(文2)99页第四段雷同;(文1)15页第四段是 (文3)97页第八段改写。   5、(文1)15页第五段与(文2)99页第五段雷同;(文1)15页第五段与 (文2)99页第五段雷同与(文3)97页第九段雷同。   6、(文1)15页第七段与(文2)99页第七段雷同;(文1)15页第七段与 (文3)97页第十段雷同。   7、(文1)15页第九段与(文2)99页第九段雷同;(文1)15页第九段与 (文3)97页第十二段雷同。   8、(文1)16页第二段与(文2)99页第十段雷同;(文1)16页页第二段与 (文3)98页第二段雷同。   9、(文1)16页第三段是(文2)100页第二段改写;(文1)16页第三段是 (文3)98页第三段改写。   批驳:   1、“兰诗”举例的3篇论文,实际上是2006年的1篇论文与2003年的2篇基本 相同论文。   2003年的两篇论文,是沈木珠在2003年1月至4月没有收到《南京经济学院学 报》“用稿通知”的情况下(有2007.12.11日已交法庭的学报编辑部主持工作的 副主任证明材料),经该项目合作人(张仲春)修改增补资料后联名投稿《甘肃 政法学院学报》,最后两学报均在没有通知沈木珠的情况下同年同期同月发表的 同一文章。(参见两杂志收稿日期。《南京经济学院学报》自创刊以来没有刊登 过任何投稿须知,即没有关于投稿后几个月可以自行处理的任何规定,因此,它 按国家《著作权法》关于一个月的规定处理稿件,沈木珠教授再投稿是合理合法 的行为)   因此,我们只要将《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国际贸易法的新近发展及 其重大影响》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国际贸易法新发展及其教 学变革新思路》进行对比即真相大白。   2、《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国际贸易法的新近发展及其重大影响》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国际贸易法新发展及其教学变革新思路》, 前文15000多字,后文11000多字,其中的所谓“雷同”仅仅2300字,全部都是 WTO规则、条文、历史发展的实例资料。   两篇论文关于国际贸易法发展的实例的引用和分析,是两篇论文的主题,即 后面对国际贸易法新发展评论的需要,也是任何人研究本论题所无法绕开的。两 篇论文关于国际贸易法发展方面的实例虽然雷同,但分析、论证过程及立论完全 不同,最后研究所得出的结果也完全不同。   立法完善与教学改革,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研究领域,它们之所以会有极小 部分的文字雷同,那就是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基础——“国际贸易法的最 新发展”。而所谓“雷同”的史实资料,是不具有著作权的,尽管它们经过了沈 木珠教授的综合、分析、归纳,但是它们毕竟仅仅是片段,不是整篇论文,与 “重复发表”风马牛不相及。“兰诗”在这里故意混淆了个别段落“文字雷同” 与“作品相同”的概念!   “兰诗”将沈木珠教授于2003年、2006年对国际贸易法领域的不同论题(一 是立法完善探讨,一是教学改革探讨),从不同角度研究,得出完全不同结论的 完全属于作者本人的分析、归纳、论述的两篇论文,其中关于国际贸易法新近发 展的有关事件的实例归纳、规则条文分析等的某几段落的小部分“雷同”、“改 写”,当成沈木珠“2006年论文重复发表”,“学术行为不端”的例证进行攻击 和诬蔑,企图达到杨玉圣宣称的将原告“钉在学术史的耻辱柱上”的目的,这叫 什么事呀!论文中某些段落的案例、规则、条文的引用分析,与其他论文有所为 雷同就是重复发表,而“重复发表就是抄袭”(杨玉圣在法庭上提出的“抄袭理 论”),按照杨玉圣和“兰诗”的这种搞法,中国还能有学术研究吗?!   3、“兰诗”将《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第3期故意写成“《甘肃政治学院学报》 6月”【按:“法”改为 “治”, “第3期” 改为“6月”】,隐去与《南京经 济学院学报》同年同月同期“同一文章”的事实,是误导读者,来制造沈木珠有 3篇论文“重复发表”假象。   究竟谁无聊,谁无知,谁无耻?相信天下自有明白人。 (XYS2008022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