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抄袭”假案事实披露(二)   ——对“金许成”第二篇诽谤文章的批驳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正   国内关于抄袭的权威解释   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片段”是指“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独创成分”,例如“电影剧本的情节、内 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影剧本”。   抄袭必须同时具备4个要件: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和 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权司【1999】第6号文   “杨玉圣抄袭理论”(引自南京大学林瑞灵文)   重复发表就是抄袭!——被告“杨玉圣”法庭陈词(代理律师孙新强如是 说)。   自己抄自己也是抄袭!——杨玉圣接受南京电视台采访的电话录音。   “杨玉圣”在法庭上对“杨玉圣抄袭理论”的实例演绎   自己与自己的两篇论文的某一段落文字雷同或者改写,就是抄袭!   自己与自己论文的某一段落文字雷同或者改写,哪怕是属于法规、数据、历 史事件等公共知识并且引注,也是抄袭!   [按:依“杨玉圣”(被告)这个理论,杨玉圣恐怕已经没有文章不是抄袭 的了]   2005年11月29日,杨玉圣发表匿名人“金许成”的第2篇诽谤文章《对朱益 林《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所谓论文“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 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律师函的回应》(按:朱益林先生的“律师函”没有 标题,现标题是杨玉圣为了引发全国杂志社对沈木珠、张仲春不满而编发的!), 继续诬蔑诽谤沈木珠、张仲春教授的“知识产权论文”“抄袭”。   尽管这回“金许成”诽谤文章罗列的12组“抄袭”论文有了被“抄袭”对象, 但是,所谓“抄袭”均不能成立。在这里,“金许成”是在歪曲概念,混淆视听, 而杨玉圣则是一门心思炒作假案,明知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没有抄袭行为也要硬 做,硬炒!甚至不惜捏造一个荒谬绝伦的“抄袭”理论。   “金许成” 罗列的12组“抄袭”论文重重复复,不少论文竟前后比对四、 五次之多(那怕只有几十字的法规、引文、案例文字相同也不放过!)。下面是 对“金许成”捏造的12组所谓“抄袭”论文的逐一批驳。   1、“金许成”捏造抄袭例证之一   原文:   1. “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沈木珠,《江海学刊》2001年3 期与“WTO知识产权协议侵权规则原则” 沈木珠,孙岚《现代法学》2001年3期, 前文的56—57页第3段与后文116页的第2段、前文的57页第2、3段与后文116页的 第3段、前文的60页第3段与后文119页的第3段、前文的60页第4段与后文119页的 第4段雷同。   批驳:   (1)两篇论文作者都是沈木珠,没有知识产权争议,没有“抄袭”问题。   (2)沈木珠的后文仅仅在引注、案例、公共事件、法规,甚至在表达观点 上有几段与自己的前文有所谓的雷同。这与抄袭风马牛不相及。   (3)就是这两篇自己与自己的原本只有一、两段雷同的论文,却在学术批 评网以讹传讹地都被当作“沈木珠在《江海学刊》发表了一篇论文,又将这篇论 文与孙岚联名在《现代法学》发表”。( 真是指鹿为马,三人成虎!)   有关证据原告已于2007年12月11日第一次开庭前呈交法庭。   2、“金许成”捏造抄袭例证之二   原文:   2.“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沈木珠,《江海学刊》2001年3 期与“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衡平思考”乔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 5期,前文的60页第3段与后文11页的第2段、前文的60页第4段与后文12页的第1 段雷同、前文的57页第4段改写为后文12页的第3段、前文的61页第1、2段改写为 后文13—14页的内容。   批驳:   (1)乔生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论文《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衡平思 考》,所谓与沈木珠《江海学刊》2001年3期《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的保 护》有2段雷同及有2—3段改写,全部属于沈木珠、乔生1999-2000年合作,2001 年4月联名投稿《政大法律评论》并发表的《论中国大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 对策》(2万多字)中的内容及文字。   (2)《政大法律评论》的论文证据及比对结果,原告已于2007.12.11日第 一次开庭前呈交法庭。   (3)乔生论文与沈木珠论文没有著作权争议,没有“抄袭”问题。   (4)这两篇只有2、3段雷同的论文,在杨玉圣及其支持者的炒作中,都被 当作“沈木珠在《江海学刊》发表了一篇论文,又将这篇论文交由张仲春在《甘 肃政法学院学报》发表”的“学术腐败”的典型案例!当真是“欲加之罪,何患 无词”!   3、“金许成”捏造抄袭例证之三   原文:   3.“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衡平思考”乔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 年5期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与超标的思考”沈木珠,乔生《国际贸易问题》 2002年1期,前文的12页第3段改写为后文57页的第3段,前文的12页第1段与后文 57页的第5段、前文13页第2段与后文58页第2段部分雷同。   批驳:   (1)前文作者乔生,论文内容与沈木珠、乔生合作论文有关(见上述《政 大法律评论》);后文作者是沈木珠、乔生。两篇论文的署名作者都有乔生,没 有著作权争议,没有“抄袭”问题。   (2)按金许成的说法划出所谓雷同,发现两篇论文除了引注、TRIPS协议、 公共事件及作者已有研究成果之外,几乎没有什么相同的文字。   4、“金许成”所谓抄袭例证之四   原文:   4.“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衡平思考”乔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 年5期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思考” 乔生,《法商研究》2002年3期,前 文的13页第3段改写为后文123页的第4段。   批驳:   (1)两篇论文的作者都是乔生,没有著作权争议,没有抄袭问题。   (2)只有一段所谓改写!这所谓雷同的文字,在两篇均为万字的论文中, 按金许成的说法能够划出的所谓雷同合计只有几十个字,而且是引注、TRIPS协 议引文、公共事件。   5、“金许成”所谓抄袭例证之五   原文:   5.“论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规则” 乔生,沈木珠《法学杂志》2001年5期与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思考” 乔生,《法商研究》2002年3期,前文的26页 第4段改写为后文121页的第4段,前文的27页第2段与后文122页的第2段大部分雷 同。   批驳:   (1)两篇论文的主要作者都是乔生,没有著作权争议,没有“抄袭”问题。   (2)两篇论文主题、构思、论点,结论完全不同,勉强按金许成的说法划 出所谓雷同文字,结果发现除了案例引用、法规、公共事件之外,并没有什么相 同的文字。   6、“金许成”所谓抄袭例证之六   原文:   6.“论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规则” 乔生,沈木珠《法学杂志》2001年5期与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与超标的思考”沈木珠,乔生《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 1期,前文的26页第3段与后文56页的第2段大部分雷同,前文的27页第3、4段改 写为后文57页的第3段。   批驳:   (1)两篇论文的作者都有沈木珠与乔生,没有著作权争议,没有“抄袭” 问题。   (2)按金许成的说法划出所谓雷同文字,结果发现两篇论文除了案例引用、 法规、公共事件之外,也没有什么相同的文字。   7、“金许成”所谓抄袭例证之七   原文:   7.“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沈木珠,《江海学刊》2001年3 期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与超标的思考”沈木珠,乔生《国际贸易问题》 2002年1期,前文的58页第2段与后文56页的第2段、前文的56页第3段与后文56页 的第4段雷同,前文的57页第2段改写为后文57页的第2段、前文的57页第4段与后 文57页的第3段雷同。   批驳:   (1)两篇论文的主要作者都是沈木珠,没有著作权争议,没有“抄袭”问 题。   (2)按金许成的说法划出所谓雷同、改写文字,发现两篇论文除了案例、 引注、法规、公共事件及作者原有研究之外,没有什么相同的文字。仅仅在所谓 雷同文字中的引注,第一篇论文就有6个,第二篇论文则有8个,这些有什么不可 以的呢?作者运用案例、法规、公共事件等资料演绎新观点,论证出新的问题, 不也是一种创作吗?   8、“金许成”所谓抄袭例证之八   原文:   8.“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沈木珠,《江海学刊》2001年3 期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思考” 乔生《法商研究》2002年3期,前文的59 页第4段与后文122页的第2段雷同。   批驳:   (1)沈木珠、乔生(张仲春)的这两篇论文属于上述《政大法律评论》上 的论文的两个分支问题的深入研究,两篇文章的侧重点完全不同。   (2)乔生论文(后文)被指“雷同”的这一段文字共742字,沈木珠论文 (前文)被指“雷同”的这一段文字共624字,两相比较,所谓雷同的只有分散 在乔生论文的这一段落里9个地方的131个字,而这一段落里不同的文字则有611 字。   131个雷同文字在这一段落里分布的9个地方如下:   *姑且承认“天美时”侵犯了“奥特曼”的著作权,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理 论,……   *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   *构成间接侵权的第三人。……   *如何认定“第三人”过错……   *是本案的关键。……   *事实上,在本案判决之前不但广大公众不可能熟悉这种复制侵权的特殊形 式,就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们恐怕也……。   *因为,我国法律不但没有……   *规定。对“奥特曼”的保护,超了……   *水平。   乔生(张仲春)论文与沈木珠论文比较的这一所谓雷同段落的611个不同文 字如下:   上海某购物中心出售“天美时”闹钟……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本案原告 没有将“天美时”生产商列为被告,被告席上只有上海某购物中心一家,但一、 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负赔偿责任,理由是原告制作的系列剧《宇宙英 雄奥特曼》曾在上海多次播出,剧中科幻人物“奥特曼”已为广大公众所熟悉, 故被告应当知道原告对“奥特曼”作品享有著作权,笔者认为,仅仅这样解释是 不够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界定侵权的责任原则,被告必须明知“天美时”为侵 权产品仍然销售,分为有过错,构成侵权。而推定被告“理当”知道“天美时” 悄悄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从平面到立体是复制侵权”也在上海“为广大公众所 熟悉”。…(我国法律没有)任何关于“从平面到立体是复制侵权”(的规定), 即使是《伯尔尼公约》(也必须以推断)才能得出“从平面到立体是复制侵权” 的结论。综上,被告没有“合理的依据”应当知道“天美时”为侵权商品。果如 是,法院对被告适用的便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这种侵权归责,在“物权之诉” 中,国际学术界也仅仅在探索阶段;在“债权之诉”中,国际学术界仍一致主张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在研究对我国生效的TRIPs协议中也没有相应的对第三 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明确规定(笔者最近看到2001年出版的一本新书,其中 认为TRIPs协议确认了知识产权侵权中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此议并不尽实)。因 此,不论是对侵权事实还是对被告赔偿依据的认定,本案……。   (3)上述乔生(张仲春)论文的这分布9个地方的131个中文文字,全部属 于涉及“天美时”与“奥特曼”的案情与法院判决的内容及上海判决前广大公众 不可能熟悉这种复制侵权特殊形式的这一既定事实!这是公共知识、公共资料, 没有著作权争议。这也能被指控为“抄袭”?!   (4)这131个文字及其反映的这一内容,也全部在沈木珠、张仲春两人合作 的《政大法律评论》论文中,早已有五页之多的十分详细而充分的论述及体现! 而且在乔生(张仲春)论文中有规范的引注。   (5)沈木珠、张仲春(乔生)分别引用这个案例及上海公众不可能熟悉的 事实,是用来论证各自不同的两个观点。   乔生(张仲春)论文这所谓雷同段落的742字的段落小标题是:“广大公众” 没有合理依据知道“从平面到立体复制”属于侵权;   沈木珠论文这所谓雷同段落的624字的段落小标题是:如何认定“第三人” 过错及无过错的“第三人”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这两个不同命题,决定了这两篇论文尽管引用同一案例同一公共事实,但其 论证过程、论述及方法,完全不同。   上述比较证明,乔生(张仲春)论文与沈木珠论文的这一段落,虽然文字数 量相近,但是论题、论证方法、论证过程、论据资料完全不同,尤其是所谓“雷 同”的段落的核心内容完全不同!   “金许成”与杨玉圣及其追随者将之诬蔑其为“抄袭”,不令同行耻笑吗?   9、“金许成”所谓抄袭例证之九   原文:   9.“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的成因与特点” 沈木珠,《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2年4期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应” 沈木珠,《财经问 题研究》2003年3期,前文的57页第1段与后文90页的第3段、前文的58页第2段与 后文91页的第2段、前文的57页第2段与后文93页第5段雷同。   批驳:   (1)两篇论文的作者都是沈木珠,没有著作权争议,没有“抄袭”问题。   (2)按金许成的说法划出所谓“雷同”,发现两篇论文除了案例、引注、 法规、历史事件与发展过程及作者已有研究之外,并没有什么雷同的文字。   就是有,这又与“抄袭”何干呢?   10、“金许成”所谓抄袭例证之十   原文:   10.“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沈木珠,《法律适用》2001年3期与 “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侵权责任” 沈木珠,《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9期,前文 的26页第6段改写为后文77页的第5、6、7段,前文的26页第8段和27页第1、2段 改写为后文76页的第2、3段。   批驳:   (1)两篇论文的作者都是沈木珠,没有著作权争议,没有“抄袭”问题。   (2)按金许成的说法划出所谓改写,发现两篇论文除了引用案例、法规、 公共事件的文字雷同之外,并没有什么别的相同文字。   (3)两篇论文,虽然案例、法规、公共事件等资料有个别相同,但是,论 文观点、质量,后文比较前文有了很大进步,这是作者研究的发展与结果。有什 么可以非议的呢?   11、“金许成”所谓抄袭例证之十一   原文:   1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与超标的思考”沈木珠,乔生《国际贸易问题》 2002年1期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的成因与特点” 沈木珠,《江西财经大学 学报》2002年4期,前文的56页第4段改写为后文57页的第4段,前文的57页第3段 改写为后文57页的第5段。   批驳:   (1)两篇论文第一作者都是沈木珠,没有著作权争议,没有“抄袭”问题。   (2)按金许成的说法划出所谓2段改写,发现两篇论文除了引注、案例、法 规、公共事件之外,没有什么相同的文字,也没有什么改写。金许成在信口雌黄!   12、“金许成”所谓抄袭例证   原文:   12.“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沈木珠,《法律适用》2001年3期与 “我国知识产权第一案侵权责任辨析” 沈木珠,《国际经贸探索》2002年3期, 前文的25页第2段改写为后文63页的第3段、前文的26页第4段改写为后文64页的 第6段,前文的26页第5段改写为后文64页的第7段。   批驳:   (1)两篇论文的作者都是沈木珠,没有著作权争议,没有“抄袭”问题。   (2)按“金许成”的说法寻找所谓改写,根本就没有!   “金许成”在胡编乱造!   上述对“金许成”12组所谓“抄袭”论文的批驳无一遗漏,足见“金许成” 全文捏造,无一事实!   如果自己与自己的两篇文章有几句话、几行字的公共知识雷同就是“抄袭”, 那么,天下就可能没有文章不是“抄袭”的了。   请问杨玉圣先生,这假案你还要继续造下去吗?!这错误你还要继续坚持下 去吗?!(按:杨玉圣网上的舆论还在造!)   “金许成”的12组所谓“抄袭”论文,你真的就看不出来是虚假的吗?(按: 如果这样,杨玉圣还有脸在法大呆下去,还有“水平”当什么教育部的学风建设 委员吗?让杨玉圣当学风建设委员的教育部官员不就瞎了眼了吗?)   匿名人“金许成”摆明了就是拉了“屎”把“屎盆”让你端着,你真的就愿 意端着“屎盆”往“金许成”的陷阱里跳吗?   “金许成”捏造的虚假信息,本来按沈木珠教授2005年11月23日的诚意通知, 一个电话就可以让真相大白于天下的,你却偏不,不把自己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你不甘心,还拖累了南大讲座上被你侮辱为“二段聋子”的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李 世洞教授等一批不明真相的人。你不觉得你网上对沈木珠、张仲春教授的几十万 字的大批斗文章,全都建立在“金许成”匿名捏造的子虚乌有上了吗?!   一个连身份都不敢表明的匿名人,能够给中国的学术批评提供什么真实信 息!!! (XYS2008021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