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现代医学在中国:遇到坏运气——二致寻正兄   白衣咸饭   寻正兄,新年好吗?拜读兄弟的大作,愚夫新年假日全泡了汤。倒不是愚夫 对兄弟的指责不高兴,而是愚夫不得不看兄弟的长篇大论,在寒冷的夜晚嚼着深 奥的文字和哲理,还不得不硬着头皮看完。兄弟的文章逻辑性似乎很好,但医生 诊治病人要以循证医学为基础,逻辑在许多地方派不上用场。兄弟每天都不忘我 举的例子,而且都是负面,所以我再头痛,也的看完。看完之后我就想,今后如 果有学生对我无礼,我就罚他拜读兄弟的大作。一是训练耐心,二是训练毅力, 三是训练他们体会患者头痛时的感觉。至于谁会接受这种训练,那就看谁的运气 了。   废话少说,先谈谈李蓉案也叫四川龙凤胎案寻正兄在这个问题上出的洋相。   在有关李蓉案的描述中,请问寻正兄,愚夫什么时候说过是一个胎儿?我只 说孩子在厕所内存活了12个小时,才被发现,与你现在调查的存活的13个小时被 发现,并无多大差别,很可能是媒体的报道不同所致。关于这类极低未成熟儿的 问题,我在回Gadfly等网友中的帖子中已经说了,相同的内容没有必要再说两遍。 愚夫非常欣赏兄弟查阅了《美国妇产科杂志》1987年10月的文章,但请问为什么 最近这几年的文章反而更少,更多地是一些零星报道?回Gadfly的文章已经说了, 不是肺成熟的问题,而是脑瘫。在一个半数以上的极未成熟儿会脑瘫的情况下, 哪个国家、哪个民族还愿意把这些孩子都喂养大?当然不排除一些宗教群体为了 生命,而不顾一切,因为即使脑瘫也是上帝的礼物,但多个国家包括WHO把早产 与流产的界限划定在孕28周,并非这些土专家、洋专家铁石心肠。   谢谢你还是动了一番手,查了一下李蓉案中孩子的胎龄,至少在26周以上 (俗话的6月相当于26周),按照围产医学的定义还是一个流产。至于合适的条 件,他们会有60%的几率存活,这一个条件一个结果又在你哲学家的头脑里发狂。 所谓合适的条件,应该是指要有早产儿温箱、并保持恒温、恒湿、层流、鼻食, 还要抗感染,更要有训练有素的医生和护士。据我所知,国内目前能救活28周新 生儿的新生儿中心,上海也仅只有2家,全国最多不超过10家。这还是公元2007 年的水平。十年前的四川,包括十年后的今天四川德阳,根本就没有这个能力。 在绝大多数省会城市也没有这个能力,这就是有关新生儿的现状!写文章,千万 不要凭想象。至于结果,我在回Gadfly网友中已经讲了,可以不重复了吧?   四川省中江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与德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将这个案子 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我原来以为他们不知道这是一起流产。现在寻兄告诉我, 他们“认为白雪白天属流产儿”,说明他们不仅是法盲,更是医盲,是一帮披着 专家头衔,但对胎儿医学和新生儿医学毫无知识的混蛋。四川省医疗事故鉴定委 员会将流产定为非医疗事故,当然是正确的。至于检察院为什么要一波三折,当 年的羊城晚报已经把这描述得很详细,我就没有必要再回答了吧?当年控方获得 了什么更多的证据?不就是有罪推定,取利己者而用之才定案吗?我从一开始就 说李蓉一案是刑案,并没有把它划为举证倒置的行列,兄弟就不要硬往我身上塞 了吧。   在前面《生的糊涂,死的迷糊》中已经明确地介绍过,对生命的开始,我们 国家从来就没有明确的定义。到底从哪一天开始?全世界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以一个没有标准的模糊概念,来对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政治生命进行审判,是否 已经违反了大陆法学体系自己设定的原则?未明定者无罪,兄弟是否觉得也应该 否定?的确,李蓉医士在这起医疗活动中,没有让两个小家伙有尊严地走完人的 一生,但这是法律还是道德问题?我们连更小的引产儿还要假惺惺地包扎一下, 她却把孩子往厕所里一丢,做得绝对不妥。但这跟违法毕竟是两回事情。   至于武汉天价赔偿案,兄弟现在的材料已经够丰富了。我以前只知道这家人 包围院长,逼签“城下之约”,这次兄弟补充了“家属大闹医院,多次带领数十 人冲击医院办公楼闹事,殴打医务人员,并拿刀威胁院领导”的说法。兄弟在寻 求正义的道路上,为这些非法的勾当苦苦寻求法律上的合法性,只可惜了自己这 几日的辛苦和脑细胞的损伤。   法律的底线是什么?不就是公正和公平吗?这种城下之约也能得到法庭的认 定,难怪当时有人在网上传阅,家属有黑社会背景。后来武汉中院众多法官(包 括两任院长)贪赃执法,至少可以说明他们素质低下吧?这群披着法袍的豺狼所 判定的案件,当局自己都不好意思再提,寻正兄为寻找正义却还好意思提出来, 为之辩护,为之写下洋洋洒洒上万字的证据学,这样消耗脑细胞,冤枉不冤枉?   “法院作为法律争议的裁定者,拥有无可争议的解释权”。是这样吗?在英 美法系中,本来无法,法官以自己的良心和先前的判例为原则,对一切案件行使 “自由裁量权”,他们的话就是法律。英美两国本来就没有成文法甚至宪法,大 法官对宪法的解释,完全取决于这些法官的知识、博学、良知,当然还有对国家 的忠诚。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波兰(法国应更有代表性,可惜我一点都不熟 悉),对宪法的解释,则权在宪法法院。国家违法,谁来判决?宪法法院。我国 前几年法学界曾经想引进这一机制,但最终的结果是把对法律的解释,完全彻底 地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各级法院(《立法法》问世之前的最高法院例外) 对法律都没有解释权,这是法律的规定,哪里是什么天生的、不言自明的、不可 剥夺的?他们是执法单位,唯一的权限是遵守法律程序,不仅要审理事实,还是 审理证据,最后根据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套。套你几年就几年。   寻正兄学贯中西,却把英美法系硬往大陆法系上套。愚夫轻轻问一声:是否 套得上?   你写下了这么多所谓的证据学,我再给你讲个证据学上因法系的不同而不同 的例子吧。比如在德国或瑞士,你偷偷地对对方的电话进行录音,不仅不能做为 证据,反而要负法律责任,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是地地道道的非法行为。在瑞士, 传真也不得作为证据。但我国就不成问题。这就是国情的不同所导致的法律上的 差异。还有,在审理案件时,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欧洲大陆国家,法庭 审理过程中不可以录像、录音和照相,除非极少数案件得到了法庭的特许。因此, 我们看到的英美也好,德法也罢,他们的审判现场刊登在报纸上的,就只能是速 写。但是若在中国,不仅可以录像录音照相,还可以五花大绑、全市公审,满城 游行!   既然中国的《立法法》把法律的解释权交给了全国人大,我们暂且不论这条 法律好不好,但它的确剥夺了高法对法律的解释权。要不然,高检说死缓不适用 于18周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高法说死缓不是死刑,适用于18周岁以下的犯罪嫌 疑人,听谁的?所以无论你老人家把证据学解释了N遍,你怎么解释这个法律现 象?如果没有立法法,法律打架谁来管?   寻正兄在最近的两篇宏文中对愚夫观点的最大贡献,就是“脑瘫却是很有些 麻烦,为什么呢,会有高达半数的幼儿患者是查不出原因的,而造成脑瘫的危险 因素却在围产期各阶段都有,病因始终是不明确的”。你这是在肯定举证责任倒 置呢,还是在否定举证责任倒置呢?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你老兄话说多了,自己 左手打右脸。既然多种原因可以导致脑瘫,而且这些原因多数查不出来。在可能 导致脑瘫的原因中,既有胎龄、胎盘、胎儿的关系,又有母亲、感染、遗传的因 素,也可以是医生的疏忽所致(如产伤、用药不当等)。还有文献报道中的多见 于双胎这一现象。现在举证责任倒置了,哪个医生可以说不是自己的责任呢?谢 谢,谢谢,非常感谢寻正兄自己送给我一块砖头,拍在兄弟自己的头上。新年第 一天,实有不敬!新生儿脑瘫只可能发生在产科,根据寻正兄的指导,要鼓励所 有患者告医生,并要使用举证责任倒置。所以以后所有的脑瘫儿家属都可以把产 科医生告上法庭。不是我们业务不好,而是有种东西叫运气,我们全部遇到了坏 运气。   消灭产科,消灭医生,老兄任重而道远! (XYS2008010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