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结石奶粉事件的再讨论 文/刘夙   我的《我看结石奶粉事件》在网上发表后,得到了“热烈”的回应。有不少 人给我以批评,或者谩骂。由于时间有限,我不能一一回复,兹对其中观点表述 得较为系统的新语丝读者网的bright的《驳刘夙〈我看结石奶粉事件〉》 (XYS20080926)一文作一应答,希望也可以满足其他人的质疑。 一、液态奶和奶粉的奶源真的完全分开了吗?   bright认为我用结石奶粉事件来说明消费者的责任是“举例不当”。他的理 由是,奶粉不等同于鲜奶,即使生产鲜奶的奶源有保证,生产奶粉的奶源也未必 有保证,所以如果这次事件是“结石纯牛奶”事件,那么我对消费者的指责可能 还有点道理,但既然问题实际上主要出在奶粉身上,那么这种指责就几乎落空了。   我认为,bright的说法如果要成立,需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企业用于生产 液态奶和奶粉的奶源完全分开,各自独立。这并不是事实。在质检总局公布的不 合格奶粉和液态奶批次名单中,就同时有伊利、蒙牛的名字。虽然三鹿的可疑批 次的液态奶没有被检验,但我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如果检验的话,这些可疑批次 也应该会“光荣上榜”。造成液态奶和奶粉同时中招的原因,当然只有一个:二 者是用共同的原料奶工而成的。   另一个说明液态奶和奶粉和奶源没有完全分开的证据是,直到2007年为止, 中国的乳制品市场中,液态奶仍然占了最大比例,奶粉和其他乳制品仅占次要比 例[1]。而伊利、蒙牛的不合格液态奶的批次,也要比不合格奶粉的批次多得多。 我因此有另一个大胆的设想,三鹿的不合格液态奶批次,也应该比不合格奶粉的 批次多得多。虽然,有国内乳业人士透露,生产奶粉用的原料奶质量要次于液态 奶,但是根据上述分析,我觉得二者奶源的差异还没有大到完全“井水不犯河水” 的程度。   如果这个结论可以站得住脚,那么下面的分析自然顺理成章了。   我国现在的奶源供应模式有四种。其一是散养奶户模式,奶农自己喂牛,自 己挤奶,挤出来的奶运到奶站,由奶站再卖给乳业企业,这种模式的奶源占 60-70%;其二是奶牛小区模式,由专门的公司负责奶牛统一喂养,统一挤奶,再 把挤出来的奶卖给乳业企业,这种模式的奶源占20-30%;其三是奶联社模式,由 乳业企业自己负责奶牛统一喂养和挤奶,但牛的所有权仍在入股的奶农,这种模 式是近几年新创,所占比重极微;其四是大型牧场模式,乳业企业不仅负责了一 切工作,牛的所有权也完全归属于企业,这种模式的奶源占了最后的10%[2][3]。 在这四种供应模式中,前两种都有一个中介机构(奶站或奶牛小区公司),供应 链是奶农→奶站或奶牛小区公司→乳业企业,而后两种则没有中介机构,供应链 简化为奶联社或乳业企业负责的牧场→乳业企业。从已有的新闻报道来看,有问 题的奶源都是前两种供应模式,比如在结石奶粉事发后最先被逮捕的两名嫌犯就 是一个奶牛小区的负责人[4]。   从成本和效益上考虑,乳业企业选择后两种奶源模式是更合适的,这也是目 前奶源模式改革的趋势。如果一个乳业企业通过后两种模式能获得足够的原料奶, 很难想像它们还会愿意去收购前两种模式的奶源提供的奶。由于巴氏杀菌奶需要 质量更高的原料奶,所以如果消费者倾向于巴氏杀菌奶,必然会逼迫乳业企业尽 快完成这个转型过程,从而也就减少了中介机构的介入,减少了掺假的概率,因 而不仅可以减少通过液态奶摄入三聚氰胺的概率,也可以减少通过奶粉摄入三聚 氰胺的概率。 二、道德责任不同于法律责任   我相信大家肯定认同这一点:法律对个人的强制力要小于道德;一些在法律 允许范围内的行为,在道德看来却是不可容忍的。因此,同一件事情中的各方责 任,用法律来分析,和用道德来分析,结果不尽相同,是很正常的事情。   如我上一篇文章的开头所言,贵生是一种道德原则,它要求人们视自己的生 命为最宝贵的东西,因而要善待自己的生命[5]。但是它却不是法律原则,没有 法律规定每个人应该如何健康饮食,如何安全出行,等等。结石奶粉事件之所以 令人愤怒,是因为它贻害了国人(特别是婴儿)的健康;而我写上一篇文章的用 意,也是希望读者在看过之后能从更全面的角度重视自己和周边人的健康,显然 这是一种道德呼吁。因此,我上一篇文章中对责任的分析,是用道德来分析的。 不幸的是,因为我没有强调这一点,所以被包括bright在内的很多人误读了。   bright在文中,先说消费者吃高脂肪、高糖食品影响了健康是“自身有责 任”,这个责任也是道德责任。如果从法律上看,出售高脂肪和高糖食品的生产 商,如果标明了脂肪和糖的含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就用不着对消费者负责, 而消费者自己的消费是“己域”的事情,根本轮不到法律来管,所以谁都没法律 责任。   但是,接下来他对结石奶粉事件各方责任的分析,却是从法律层面进行的。 我也同意,从法律角度来看,消费者当然是没有责任的。但是既然我的文章是一 种道德呼吁,那么从道德层面来分析,我认为消费者是有道德责任的,这和 bright的分析并不矛盾。   我对激进右翼分子的不满,也是因为他们在分析问题的时候,总是把道德责 任全推到政府身上,而忽略了个人的道德责任。譬如说杨佳事件,从法律角度分 析,杨佳当然应该判死罪,但是激进右翼分子们偏偏就非要说,是社会逼杨佳造 反,所以杨佳没有道德责任,一切道德责任全在政府。再比如说,引起我和这些 激进右翼分子决裂的第一件事,是对西藏暴舌乚的看法。在我看来,打砸抢烧者 的行为明显触犯了法律,而政府的抗暴行为也是完全合法的,甚至可以说,有点 过于温柔了。但在激进右翼分子看来,自然一切都是政府的不是,什么不给西藏 民主啊,什么文化灭绝啊,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三、骑摩托车还是开汽车?   上述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区别,还可以用一个简单的类比进一步说明如下。   用法律来管理食品安全,自然是完全必要的,但即使有了法律,食品安全问 题也是无法完全事先避免的,它在很多时候只能起到事后惩罚的措施罢了,而这 时受害者已然受害。这就好比说,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交通,自然是完全 必要的,但即使有了这个法律,交通事故也是无法完全事先避免的,虽然可以在 事后惩罚肇事者,但死者又如何复活,伤者的身体和精神损失又如何完全弥补呢?   美国有两位公共健康专家,曾经在他们的一篇文章中列出了几种交通工具的 乘坐死亡风险:以每年每十万人中的死亡数目为单位,火车是0.11,飞机是0.15, 公共汽车是0.19,驾驶时打手机是1.3,轿车和轻型卡车是11,而摩托车是 450[6]。这些数目都是对美国的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得来的,未必完全符合中国的 情况,但骑摩托车者的死亡风险远远高于开汽车者,这在中国也是毫无疑问的。 早年在北京,就曾经流行过“要想死得快,就买一脚踹”的俗话。所以,为了自 身的生命安全,我们提倡少骑摩托车,出行改为开汽车、坐公交或骑自行车(这 篇文章没有给出骑自行车的死亡风险,当是因为美国汽车太普遍,很少有人把自 行车当成交通工具的缘故;但是按情理,骑自行车的死亡风险应该是低于骑摩托 车的)。尽管这样还是存在死亡风险,但总比骑摩托车安全多了。   同样,如果多掌握一些食品安全常识,我们就可以倾向于选择那些受污染风 险小的食物,而尽量避免食用那些受污染风险大的食物。尽管这样也避免不了食 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毕竟可以降低这种概率了。我希望大家多掌握食品安全常 识,理由无非就是这些。   再以bright文中举的股票投资为例。增加收入可以有多种方式,炒股是一种 比较冒险的方式。即便我们有了全面、严格的法规,可以对涉嫌欺诈的上市公司 施加处罚,但根本无法完全杜绝这种事情的方法,一旦有上市公司铤而走险,最 终即使受到处罚,也还是会有散户损失惨重。对一个法规健全的交易市场来说, 尚且如此,更何况是法规不健全、执行无力度的中国股市呢?上市公司的欺诈行 为导致散户受损,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后者当然无责任,但从道德层面上来说, 中国散户们选择了炒股这种过于冒险的方式理财,就像选择骑摩托车出行一样, 是对自己的个人利益过于轻视,说他们有道德责任,又有什么不对呢? 四、哪些安全知识是必须掌握的?   bright还抛出了“个人知识有限论”,认为让所有人都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判定哪些安全知识是必须掌握的,哪 些是不必要掌握的。   我认为,有两类安全知识是必须掌握的,一类是预防事故的安全知识,一类 是发生了来不及等专业人士救助的事故时的自救知识。当然,还得再加一个条件: 如果这些事故是你很有可能碰到的话——特别地,如果是在一个商家缺乏诚信的 社会中很有可能碰到的话。   比如说,bright所举的医疗知识,大部分都不满足上述条件。譬如说有人得 了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或左肝内胆管乳头状腺癌,这些病并不是那种可以瞬 间置人死地的急症,其治疗手段又不属于预防措施,所以就不属于必须掌握的安 全知识。但是,如何预防癌症的可靠知识,就应该人人掌握。又如因食物呛入气 管导致的窒息是不可能完全预防的,但因为它可以瞬间置人于死地,又不算太罕 见,其救治知识(按美国红十字会的最新建议,应该先猛拍窒息者的后背肩胛骨 之间五下,如果不管用,再运用“腹戳法”或称“海姆立克手法”)也应该人人 掌握。   bright还举了汽车的安全系数、防震能力是否达标的例子,这些知识对于开 汽车者自然是需要掌握的,但对于不开汽车者,自然就无须掌握了。   至于bright举的其他例子,如衣服面料问题,住房抗震问题,装修材料是否 有害问题,如果因为商家缺乏诚信,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话,那么按我 上面的标准,它们当然都应该是必须掌握的!bright说有中国人感叹,“做人怎 么就那么难”,这倒使我想起了何祚庥先生那句被人骂惨了的名言:“怨只怨谁 叫你不幸生在了中国!”说到这里我想替何先生澄清一下,他说这句话的语气实 际上是非常悲愤的,而不是很多人想像的幸灾乐祸。去年3月,我曾经和何先生 同车,在谈到因为政府偏袒造成中医始终不能退出国家医疗体系时,何先生就再 次重复了这句话。我的意思就是说,在当今中国这样一个物欲横流的险恶丛林中, 为了自保,现实逼迫你只能去提高自己的素质。那种政治有力度、商家有诚信、 公民得自在的社会,当然是我们所追求的,但是我们总不能在实现这种社会的那 一天到来之前,就被自己的意识形态冲昏了头脑,以为现在就已经是太平盛世了 吧?如果连自己都不关心自己,你还能指望谁来关心呢?   我的答复,到这里就差不多了。我认为我已经把该说的都说清楚了,还有不 理解的,那是我们的伦理观和意识形态不同,多说无益,恕不再奉陪。 2008.09.28 注释: [1] 《“乳业航母”盛大启航 中国乳业迎来“多元化时代”》,《中国青年报》 2008年6月26日 (http://life.cyol.com/content/2008-06/26/content_2239653.htm)。 [2] 《中国奶业困境:规模化养殖之痛》,《证券时报》2008年9月18日 (http://www.p5w.net/today/200809/t1902584.htm)。 [3] 《投450亿元自建牧场 三鹿事件挑战奶源发展模式》,《21世纪经济报道》 2008年9月23日(http://www.21cbh.com/content.asp?newsid=50455)。四种奶 源的供应比例来自此文。 [4] 《河北正式逮捕三鹿奶粉事故两名疑犯》,新华网石家庄2008年9月15日电 (http://news.sina.com.cn/c/2008-09-16/081916297351.shtml)。 [5] 详见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261-271页。要说 明的是,王海明对于贵生的具体方法的论述是不合乎科学的,但这不影响他对贵 生原则本身的界说。 [6] Cohen J.T. & Neumann P.J. What's More Dangerous, Your Aspirin or Your Car? Thinking Rationally about Drug Risks (and Benefits). Health Affairs, 26, No.3(2007): 636-646. (XYS20080929) ◇◇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