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法学博士怎么连个诉状都不会写?   王德怡   新语丝2008年8月27日登了法学博士张良福的文章《起诉暨南大学及其校长 胡军在邱丹阳博士学位论文抄袭问题上“行政不作为”》。作者自称是个法学博 士,却连一份诉状都不会写,不知这博士是如何混的。   1.原告:一般要交代其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住址等;   2.被告如果是暨南大学的话,胡军校长只是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很显 然,将一自然人列为并列的被告,说明作者连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关系都不 懂。   此外,应当交代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地址,电话等),以方便 法院发传票。   3.案由:国内目前没有行政诉讼案由的明文规定,但从法理上说,案由宜简 短且能准确反映争议,并要尽量寻找实体法的依据,如表述为“XX行政不作为” 或"XX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如果自己真不会写,案由可由法院来确定。作者那种 表述方式显然欠妥。   4.如果是起诉,写请求时就应当写“诉讼请求”,而非是申诉请求了。   5.“责令”往往用于上下级之间。法院是司法机关,学校履行的是行政职能, 要求法院“责令”学校,至少表达上不严谨。至于表述方式,可依据法律表述为 “消除影响,赔偿礼道歉”之类的法言法语,而不宜用作者所用的政治语言。   6.如果要求经济损失,起诉时必须计算出一个明确的数额,以便法院受理时 计算诉讼费。胡军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行为所造成 的后果由其学校承担,作者居然要求其个人也负赔偿责任,不知是依据哪门子法 律?   7.建议作者写诉讼请求时用序号1.2.3标明。   8.邱丹阳宜列为本诉讼第三人。如果作者认为邱丹阳侵犯了其相关权利,可 提起民事诉讼,不宜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相关要求。   9.至于“责令被告暨南大学及其校长胡军对邱丹阳的论文指导教师高伟浓予 以严肃批评和教育,并以此为契机,纯洁暨南大学教师队伍,严肃学术纪律,加 强学术道德建设,端正学风”,建议作者好好去了解一下什么叫“不可诉的行政 行为”!   10.写完诉请后,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当紧紧围绕诉讼请求,详细阐述支持 诉请的事实与理由。作者写了部分事实,但显然这些事实是不够的,理由也是不 充分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里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 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只是个部门意见,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 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和判案的依据。   12.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中,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人格健康权和财产权的,应当赔偿,但只限定在公民的医疗费、误工收入、残 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直接损失的范围内,并没有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的内容。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作者的情况根本不适合主张精神损害 赔偿。   13.还有,暨南大学是一事业单位,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之所以成为行政诉 讼的被告,是因为何种法律使其履行了何种行政职能?----作者对此都没有阐明。   邱丹阳的行为应当谴责,但作者身为北大法学博士,写个诉状居然这等水平, 实在不应该。 (XYS20080901) ◇◇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