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中国农业大学举报案背景(十七)   举报人田向荣的十年磨难(下)   中国农业大学教工 田向荣 杨智泉   拿到人事案终审判决书后,田将其放在一边,与老杨一起写了一篇《从中国 农业大学举报案看中国行政腐败、司法黑暗》的文章,为之配套,将10年的艰辛 历程写了10万多字名称为《法眼无珠》(中国农业大学举报案纪实)的小册子, 连同以前汇编的《中国农业大学举报案资料总汇》上、下册,寄给了中央主要领 导及政法部门负责人。   我们知道,这样的文章在文革时期可能要被杀头。但这套材料有结论、有过 程、有证据,对可能出现的任何恶果,我们都作了最坏打算,也算是我们这十年 磨难对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点贡献。   我们曾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开了博客,将上面写的这些文章放在里面,结 果可能话讲得太实在了,有损某些单位形象,博客也被封了。真悲哀,这么多年, 我们受到如此大的冤屈,连一个发泄的地方都找不到。   此后,我们将《法眼无珠》(中国农业大学举报案纪实)的小册子寄给了学 校德高望重的老先生和各院、系办公室,往院、系寄的为传读方便还夹带了电子 版。与此同时也给瞿振元书记寄了一本,附了封短信,内容是:“瞿书记,你作 为农大最高领导,深得广大师生的尊重和爱戴,为何对我如此不公?”。   完成上述工作后,田即写信向学校瞿振元书记、陈章良校长提出申请,要求 学校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一直没有结果。后来,听律师郑学义说,陈章良校长 还向他咨询过不执行判决的后果。   几个月后,学校仍没有动静,田被逼无奈,就向海淀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由此拿到了6万多元的执行款。陈章良校长作为全国人大常委,竟如此对待法院 判决,大概这也是中国特色。   2005年11月28日和12月15日,在田的一再催促下,由校产部门的副处长邹东 云,人事处副处长初春林,律师郑学义一起两次落实田的问题。学校提出的方案 是让田办理提前退休,遭到田的坚决拒绝。   郑学义以“按照终审判决,学校只要撤销自动离职决定和补付6万多元工资, 就是履行了生效判决”对田进行劝说。田当然明白郑律师所言的内在含义,意思 就是如果不接受学校的方案,学校就可以不管了,本判决你赢了也没用。   田懒得与他们啰嗦,为了表示其坚定意志,向瞿书记、陈校长写了封信直接 对退休问题予以回绝。为显示决心,同时在信中指出,“中国农业大学有两位最 有资格提前退休,一位是常务副书记李晶宜同志,一个是常务副校长江树人同 志”,还叙述了相应的理由。   此期间,学校网站上的新闻报道,学校常委会决定常务副校长江树人分管的 人事工作由副校长张东军接替。学校有的朋友告知,这是田人事问题落实的一个 好的信号。我们并不这样看,因为我们知道张东军的职务是江树人等提拔起来的, 按中国官场官官相护的习惯,张不会因田得罪江。   2006年3月17日,学校下文撤消了对田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此后人事处主 动和田联系,将已送到街道的田的档案取回学校。   2006年4月,田、杨通过学校信访要求常务副校长江树人在安排其接待的校 长接待日接待我们解决其造成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公正解决田向荣人事错案问题的请示   学校1998年3月8日对我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经2005年8月10日法院终审判 决,系一错案。   可结案至今8个多月来,学校不但未作出公正处理,校产处的同志还告知, 学校常委会决定不恢复我的工作,要求我提前退休,使我受到了进一步伤害。   本案8年来,我遭受的个人损失难以估量、不可挽回。本着向前看的态度, 特再次向校领导请示:   1.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保护条例》督促学校经办部门全面纠正本案,依 据人事部(1999)135号文件精神恢复我的工作和工资、福利待遇。   2. 恢复我的在职博士学籍。   3. 对我的专业水平进行实际评估后晋升相应职称,补给相应的住房待遇。   4. 补偿因此冤假错案给我造成的聘请律师等费用。   5. 制止个别人继续对我进行迫害,避免矛盾激化和不必要的事情发生。   6. 如果“不给我恢复工作,要求我提前退休”是学校常委会的决定,请书 面通知并送达本人。   7. 请完善机制,杜绝冤案再次在农大发生。   申请人:田向荣(签名)   2006年4月19日   应该说,田的要求合理、合情、合法,并无任何过分之处。结果学校临时安 排主管人事的张东军副校长对我们分别接待,可见学校是做了特殊考虑的。郑学 义代表学校还是逼田提前退休,强调对田的处理文件已经撤销,工资补偿款也由 法院执行了,法院的判决学校已经完全执行;田要求的恢复工作问题,虽人事仲 裁有此结论,但法院判决将其删除了,也没任何理由,因此学校没有此项义务。 田对此流氓式的说法懒得反驳,这也正是法院如此判决为学校对田进行刁难预留 的空间。   此后,学校中层领导换届,由一女同志刘秀梅接管初春林的人事处副处长职 务。田找过刘两次,态度很好,在听取田的情况介绍后,答应进行了解。当田第 三次找到刘时,刘副处长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又用原来初春林胡说八道 的那一套对田说:“你是企业编制,你的事学校不管”,田问:“我是企业编制 吗?既然学校不管,你说该找谁管?”,刘答复:“该找谁你就找谁,找胡锦涛、 温家宝由你”,气得田飞起一脚,将在脚边的一大花盆踢出几尺远,砸在刘的办 公桌边,刘吓得半天没有说话,后来说了句:“这事又不是我定的,我一个小副 处长算什么呀”。经过此事后,我们再找人事处时,人事处再也不充大头,而是 将其往校领导推。   因此,田再也不找人事处,而是直接找主管人事的张东军副校长了。第一次 找时,张副校长答复,现在人事各单位都是聘任制,学校没有权力也没有办法安 排,最好办理提前退休,遭到田的拒绝。第二次找到张副校长,张答复他是前不 久接管人事的,前任的事他管不了。第三次找他,答复“不要找我,我不管”, 气得田追着他要求说清楚,甚至逼问他“是不是分管人事”,张以去开会为名走 开了。   直到2007年9月,我们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于是,杨、田给学校党委瞿书记 写了封措辞强硬的信,称如再不解决,就将此案真相向即将召开的中共“十七大” 汇报。瞿振元书记、陈章良校长见信后共同批示由主管校产的傅泽田副校长牵头 解决我们的问题。   傅校长接到批示后,“十一”长假刚过,就召集纪委、人事、校产、后勤、 研究生院等有关部门人员商讨解决杨、田的问题,据说阻力很大。最后傅校长没 有办法,答应恢复田到原来的京农公司工作,因京农公司的资产全部转移到中农 大股份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明摆着是要将田挂起来。田同意学校的安排,但坚 持要求学校对此安排下发正式通知,至今没有消息。   为了不放弃每一种可能,田在向学校寻求解决的同时,明知没有希望,仍按 程序附带相关证据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   2005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05)一中民监字第13288号〕认定“判决给付你此期间的工资是充分考虑 了本案的特殊情况,对你的权力给予保护”,并倒打一耙,反说“你对自己所提 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对田要求判决“恢复工作”的请求则答复:“你作为 原审被诉主体,并未就中国农业大学的起诉提出反诉,原审不能审理未提起的请 求,现如你坚持个人主张,可另行解决(口头谈话为起诉)”。   上述《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你对自己所提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让 我们感到奇怪,于是,2006年3月23日,田到一中院档案科查阅本案的档案。   结果让我们非常震惊。一是庭审中提交没有接收,后来田特快专递邮寄的4 份证据根本没有入档,这4份证据是《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工资 表》(北京农业大学新技术开发总公司,1998年2月-9月)《关于调整北京市最 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资发(1998)93号、(1999)90号等]、《取证申请书》 (田向荣,2004年12月24日);二是档案中二审《宣判笔录》及《送达回执》记 载,本案二审是在一中院宣判并送达的,上面还有我代理人的签字。实际上本案 根本没有开庭宣判,而且是特快专递送达的。没想到,法院居然伪造证据。   由于田从代理人陈化刚取二审判决书时,多留了个心眼,为防不测,连邮寄 特快专递的信封也要走了。2006年4月5日,田的代理人陈化刚出具了证明,本案 他没有参加宣判,判决是邮寄送达的。   于是,田又附上新的证据,按司法程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院于 2007年12月18日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你的再审申请无事 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田的请求。   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同时,田按上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5)一中民监字第13288号〕精神向海淀法院重 新起诉,要求判决中国农业大学恢复田的工作。   海淀法院于2006年3月6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2006)海民初字第 08389号〕,理由是“起诉人的起诉属重复起诉”。此后,田向市一中院上诉及 申请再审,均以“属重复起诉”为理由驳回。   至此,通过法院途径已走到了尽头。   为抓紧时间,尽快走完程序,在向法院申诉的同时,田还附带相关证据,依 法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申诉。   一分院通知转给海淀检察院审理。田与海淀检察院联系,他们告知到时会电 话通知。2006年3月3日,海淀检察院以一分院的名义,在未向田作任何调查了解 的情况下,直接向田作出《不立案通知书》〔(2006)京检一分民行申字第57号〕, 认定“对你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予以撤销并判决给付你此期间的工资,对你 的权力给予了充分保护。你对自己所提申诉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 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字第0310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办案检察官为张云霞。   当田拿着证据和答复找到张云霞时,张感到难办并承认办案草率,当田要求 予以纠正时,张让其处长答复:此案已经做出了决定没有办法变更。   针对这种情况,田只得另寻途径。既然法院判决田已获得1998年3月至2002 年3月的工资问题,田实际没有得到,向法院、检察院申诉都说认定事实清楚, 按逻辑推理,是不是农大有关人员将钱领出来贪污了?尽管知道没有这种可能, 田还是坚持向海淀检察院反贪局举报,农大有关人员可能贪污了这笔应该给田的 款项。   海淀检察院于2006年10月9日作出《答复举报人通知书》[京海检举答字 (2006)第212号],经审查:未发现中国农业大学有关人员有贪污犯罪嫌疑,已 于2006年9月27日结案。田要求检察院确认其是否从农大领取该阶段的工资被拒 绝。   接着,田拿着本案所有的法律文书,和老杨一起又到海淀检察院举报中心举 报田本人,要求海淀检察院治田的“诬告罪”。   因根据所有司法调查认定结果,田1998年3月至2002年3月的工资问题,法院、 检察院都认定田已得到,田自己说没有得到,检察院通过调查又不存在学校有关 人员贪污问题,出于对国家司法的信任,这其中最有可能的就是作为个人的田不 老实,实际得到该阶段的工资而故意不承认。   尽管我们是认真的,可接待人员听后笑着立即说:“这个案子我可以现在答 复你,不存在诬告问题,不予立案”。田再三要求立案追究自己诬告罪被拒绝。   在上述所有的路都走完后,最后剩下的途径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追究有 关司法人员的枉法责任!   说内心话,这是田极不愿意作的事。记得武汉同济医科大学肖传国教授与方 先生的名誉权案,田就提出过放弃追究当事法官枉法责任的看法,在本案实在是 获得进展的唯一办法了。田向海淀检察院控告法官枉法裁判问题内容如下:   关于对李盛荣、孙健、刘新泉、张瑞   涉嫌民事案件枉法裁判罪的刑事控告书   控 告 人: 田向荣,中国农业大学教工。   被控告人:李盛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孙健、刘新泉、张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控告事由:被控告人在审理田向荣遭受中国农业大学打击报复的人事案中涉 嫌枉法裁判刑事犯罪。   事实和理由:   一、 本案背景   1、依法署名举报违法犯罪,中国农业大学某些领导打击报复   1998年4月我参与了署名举报农大校办企业经理王玉万制造假劣农兽药、偷 税漏税、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问题,经查实税务 违法金额600多万元,私设小金库500多万元,挪用公款400多万元等等。此前由 于王玉万已得知我们收集材料、征集签名的消息,因此从1998年3月起借故停发 了我们三名举报人的工资,学校1999年3月8日以旷工为由对我作自动离职处理。   2、国家行政、司法欺我——同一问题三诉教育部,得到三份生效判决竟相 互矛盾,状告无门   我与学校的人事纠纷有两条合法的解决途径,一是向国家人事部申请仲裁, 二是依《教师法》向教育部申诉。本案至今历时8年,在我第一次向国家人事部 申请人事仲裁不予受理后,依法向农大的上级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提起申诉。可 其中就我是否是农大教工、该不该归教育部管的问题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次起诉教育部,历时5年,最终却得到3份相互矛盾的生 效判决。第一份生效判决认定我是农大教工,应归教育部管;第二份生效判决认 定我不是农大教工,不归教育部管;因农大对我作出的处理不可否认,当我以第 二份生效判决为依据要求教育部撤销农大对我的越权处理时,教育部又答复我是 农大教工,农大不存在越权问题,为此我第三次起诉教育部,最后终审败诉。当 时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方圆杂志》以“一起状告无门的人事纠纷”为题进行了报 道,引起了很多媒体的关注。   3、国家人事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 定受理本案   在教育部建议我第二次向国家人事部申请仲裁后,人事部“中央国家行政机 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得到我提供的充足证据。面对人民法 院相互矛盾的3份生效判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志实在看不过去,在与国 家教育部联系并请示人事部领导后,不顾法院的矛盾判决,作为重点案件以事实 为依据,依法受理了本案。经开庭审理后认定,对我的“自动离职”处理没有事 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处理程序,于2004年8月31日做出裁决:“撤 销农大的错误人事处理决定、恢复工作,补发工资问题按人事部人发(1999) 135号文件精神办理”。虽说这是一个迟来的公正,毫无公正可言,但毕竟还是 尊重法律、符合事实的。   二、本案一审中,法官李盛荣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   1、农大从1998年3月至2002年3月每月给我的210元不是工资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 劳资发(1998)93号、(1999)90号等],北京市1998-1999年度的最低生活费 标准为210元,最低工资标准为310元,以后逐年提高,至2001-2002年度,最低 生活费标准为305元,最低工资标准为435元。因此,农大1998年3月-2002年3月 每月给我的210元,从1998年3月-1999年3月为最低生活费,此后比最低生活费 还低,更谈不上是工资了。根据北京农业大学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工资表,不包括 奖金,我1998年4月分的工资为700多元,更直接证明农大1998年3月-2002年3月 每月给我的210元不是工资。   2 、本案一审对工资问题的判决违反民事案件“不诉不理”的原则   本案是农大起诉的,农大在起诉书中对补偿工资及相关法律问题未提任何异 议;本案双方交换的所有证据中也没有任何有关停发我工资的证据;庭审中更没 有涉及任何补发工资方面的问题(只是我在答辩状中提到),即使到判决前也没 有就工资问题向我进行过任何相关调查。本案对工资问题的直接判决明显违反了 民事案件不诉不理的原则。   3、捏造事实   本案一审判决书在经审理查明中所述“中国农业大学自2002年3月起停发田 向荣的工资”完全是故意捏造事实。事实是中国农业大学从1998年3月起就停发 了我的工资至今,期间,我于1998年3月-2002年3月每月从农大领取210元钱, 根据本案一审档案署有《南天电脑》字样的材料可知,李盛荣是知道农大1998年 3月-2002年3月每月给我210元,且这210元不是工资的事实的。我到农业大学了 解相关情况,校领导说“法院从未就此向农大做过调查”。就我的工资是否被有 关人员贪污问题,我向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举报后,查实不存在贪污问题。   4、有法不依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 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 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帖、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 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农大从1998年3月- 2002年3月每月所发的210元属减发工资情况,从2002年4月至今一分钱不给属停 发工资情况,依法都应全部补发。可一审法官李盛荣对减发的工资不予补发,而 对停发的工资竟可笑地以本案时间长,难以确定工资额为由,按北京市平均工资 予以补发,这难道不是典型的有法不依吗?!老百姓尚知国家法律非同儿戏应自 觉遵守,难道人民的法官就可以任意践踏吗?!   三、本案二审中,法官孙健、刘新泉、张瑞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   1、无故拖延   本案一审为简易程序,2004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二审在没有任何理由和审 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我向院领导反应后2005年4月26日开庭,至2005年8月11日才 结案 ,拖8个多月,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理时限。 本案开庭纯粹是走过场,就双方上诉问题未进行任何实质性审理,只是一再不择 手段的逼我撤诉,违背了法官的职责。   2、伪造证据   2005年8月11日,针对法官刘新泉等审案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怪事,我以“法 官刘新泉审案怪事多多,恳请法院领导查明真相予以撤换”为题,依法申请启动 法官刘新泉“回避”程序。法官刘新泉第二天下午(12日)电话通知我判决已于 前天(10日)作出并交邮寄。通过电话联系得知,我的代理人陈化刚对此也毫不 知情,实际上陈化刚所在的律师所于8月16日才收到本案判决的特快专递。   2006年3月23日,我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科查阅,发现档案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笔录》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这两份材料上的宣判地点、送达地点均为“本院”,宣判时间、收到时间均为 “2005年8月10日”,显然这是伪造的。   我的代理人陈化刚证明,本案判决是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由其律师所工 作人员姚连玉签收,时间为2005年8月16日,他没有到一中院参加宣判。   法官刘新泉为了逃避我依法申请启动的“回避”程序,不惜伪造2005年8月 10日在法院宣判、送达的证据,性质极为恶劣。   3、涉嫌篡改证据   二审中就我的上诉请求,我准备了4项证据,即:1、《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 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 135号),证明补发我的工资有法可依;2、北京农业大学新技术开发总公司1998 年2月-9月《工资表》,用以证明我的工资情况;3、《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京劳资发(1998)93号、(1999)90号等],用以证明农大给我 的每月210元不是工资;4、《取证申请书》,证明我要求二审法院调取我拿不到 的相关证据。   上诉时,一审法院不接收,让二审时提交。二审时我们提交,法官刘新泉说 没有必要,仍不接收。因有的是从网上下载的,当时我和我的代理人还在相关证 据上签了字,以示负责任,要求提交仍被拒绝。二审询问笔录中陈化刚说没有新 的证据提交不是事实,该页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有篡改之嫌。   4、私藏证据   2005年5月16日我给法官刘新泉发了一份特快专递,邮寄了二审庭审中不让 提交的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4份关键证据。2006年3月23日,我到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科查档,没有发现相关证据,被法官刘新泉私藏了。   我申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认定 我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5、滥用职权、徇情枉法   对本案一审结果,原、被告均提出了上诉。农大的上诉理由可归纳为一审法 院认定事实错误,我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捏造事实、有法不依。   二审虽在我上访后表面上进行了开庭,法官刘新泉只是千方百计、不择手段 地骗我撤诉,根本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就我 提出的“一审法院捏造事实、有法不依”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和认定,此后也没有 询问我将事实核对清楚,更没有让提供任何工资方面新的证据,甚至将我邮寄的 证据隐藏起来,就径行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判决书中明目张胆地编造“本院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等谎言,更荒唐的是还胡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陈述在案佐 证”。   本案一审原告没有就补发工资问题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对其作出判决违背了 民事案件“不诉不理”的原则。一审判决书在经审理查明中所述“中国农业大学 自2002年3月起停发田向荣的工资”完全是捏造事实,因为庭审没有进行任何相 关调查,也没有任何相关证据。我签字认可的“2002年3月起停发了我的工资”, 明显可以看出“工资”二字系书记员误记的结果,因为此句前面是“学校财务处 从1998年3月起,每月发给我210元”,只要是靠工资吃饭的人都知道每月210元 不可能是工资,更何况法院不能凭一面之词,应该根据具体证据才可作出认定。 一审判决采用北京市平均工资标准补发工资是典型的有法不依。   本案二审又不接受新的证据,且将我邮寄的证据隐藏起来,怎么审查?哪来 的“属实”?虽问了中国农业大学“对田向荣停发工资的时间清楚吗?”、“和 田向荣的情况相似的职工的工资待遇是多少?”,得到的答复都是“不清楚”, 问我方的内容都支持我方的观点。案卷显示此后也没有进一步查证,这在二审中 还是“不清楚”的问题怎么就突然变成了“一审查明事实属实”?   这样的法官胆大妄为,在庄严的判决书中也敢谎话连篇,现在党中央倡导 “八荣八耻”,此案不纠,这还是共产党领导的一中院吗?   四、本案不公正判决引发的法律诚信危机及对我本人的多重伤害   1、本案没有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裁字(2004)15号〕裁决“恢复田向荣的工作”问题作出认定,也没有给出 任何理由。现中国农业大学以法院没有作出该方面认定为由,拒绝恢复我的工作。 我向市一中院申诉,答复为“民事案件不诉不理”并让我另行起诉,可我到海淀 法院起诉后,海淀法院以属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只要是靠工资吃饭的人都知道1998年3月-2001年3月每月210元不是工资, 可本案毫无依据地将其认定为工资,致使我蒙受这整3年的工资损失。   3、本案终审判决为2005年8月10日作出,仅简单维持一审判决,而一审判决 补发工资只截止到一审作出判决时的2004年12月26日,而这一错案对我的伤害在 恢复工作前是持续的,因此本判决剥夺了我从2004年12月26日一审结束至2005年 8月10日终审结束之间依法获得工资赔偿的权力。   4、本案有法不依,将能够保障当事人权力的“补发工资问题,按照《关于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5号)文件精神办理”的裁决,变为按北京市平均工资补发, 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且限定到一审判决时止,如果农大拒不恢复我的工作,我只 能重新通过仲裁、起诉等讨还我的工资,又将陷入一案重复起诉而不受理的尴尬 境地。   本案如果依法维持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裁字(2004)15号〕裁决,补发工资问题,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 135号)文件精神办理,既做到有法必依,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避免了上述所 有问题。如果农大象现在一样拒不恢复工作,我只要到法院申请强制补发工资就 可以了,真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案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犯 罪手段恶劣,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给我的生活造成严重困难,造成了恶劣的 社会影响,请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田向荣(签名)   2006年11月6日 (XYS2008021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