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中国农业大学举报案背景(十三)   ——行政、司法授权农大“合法”坑农害农   中国农业大学教工 田向荣 杨智泉   王玉万本只国家恢复高考后的专科水平,做个实验员还凑合,在李季伦院士 实验室没干几天,竟充起了老大,拿学术泰斗德高望重的李院士也不放在眼里了, 发展到抢夺李院士阿维菌素项目的主持人地位。实际上,阿维菌素项目是李院士 申请的国家“七五”、“八五”科技公关项目,“七五”期间王玉万还在社会上 流浪。   王玉万通过不正当手段当上总经理后,本没有学过一天的动物医学专业,本 性使然,竟利用做京农公司总经理的优势,获得职工的技术思路,搞起了兽药制 剂发明,充当起动物医学领域的权威,还和动物医学院的某主要领导一起合招动 物寄生虫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让人笑掉大牙。   针对王玉万兽药制剂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职工早就向学校反应过。举 报人之一田向荣在动物医学领域从大学读到硕士,再读博士,对王玉万搞的这些 伪技术心知肚明,懒得参和,参与举报后,被王玉万向学校汇报为不胜任工作。 田虽通过文字的形式向学校江树人校长予以澄清,但没有任何效果。   《科技日报》、《光明日报》的文章出来后,吹捧王玉万取得了十几项发明 专利,这岂能瞒过公司内的职工?学校的上层被王玉万花公司的钱打花了眼,实 际上公司职工谁都知道王玉万的那点底子。   为拿证据说话,2000年6月左右,田和杨一起到国家专利局进行检索。证实 王玉万申报了十多项发明专利,绝大部分是我们举报后申报的,说明王玉万在为 装扮为技术专家蓄意准备素材。特别在其所申报专利中,仅一项获得专利权,且 包括这项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在内,所申报的多项技术中,存在违反法律、妨害公 共利益、违反科学的问题。   我们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返校,当面向校纪委副书记宁秋娅同志作了汇报, 宁书记很重视,还让纪委的同志将我们检索到的材料复印了下来。   前文提到,2000年8月18日,我们通过到北京市工商局查询,偶然发现学校 将我们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王玉万申报的发明技术之一(专利申请号为 97103659.4)“一种含阿维菌素/依维菌素的兽用抗寄生虫药”变更为中国农业 大学所有;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技术价值782.49万元,以无形 资产的形式入股北京中农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生产期十年,产值几亿 元,准备上市;江树人校长、动物医学院的院长为该公司技术总顾问。2001年8 月1日,该技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因该技术存在用残渣废料阿维菌素油膏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制造 兽药违反国家法律、使用有毒溶剂丙酮等妨害公共利益、技术上缺乏油相物质不 能制成乳剂而没有实用性等问题,其一旦实施,无疑将成为新中国成立来产值最 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坑农害农案件!   田向荣跟老杨一起通过电话将查到的情况向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马寅生进 行了汇报。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后,老杨和田又以公开信的形式向学校主要领导及 有关专家具体反映了学校组织开发的王玉万专利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任何结 果。   面对如此严重的坑农害农案件,我们在校内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不得不另觅 其它途径。   2001年12月26日,我们花费3000元钱,以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 反科学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中国农业大学的97103659.4号专利权无 效,并在2000年9月18日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回执中按规定提出了演示物证的权 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拖至2002年10月29日学校新领导班子上任后 才开庭进行口头审理。期间,我们以本专利坑农害农为由,多次写信或打电话要 求加快审理,尽量减少对农民的危害,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答复,法律 并没有规定专利复审审理期限。   学校派王玉万及该专利代理人出庭。交换的证据中,学校以陈章良校长的名 义所作的答辩词毫无尊严,对本案事关法律、科学、公共利益问题强词夺理,一 派胡言。我们对新班子上台后,学校继续放任王玉万以学校的名义胡作非为刚开 始感到十分的不解,因新的书记、校长与京农案无任何瓜葛,特别陈章良校长留 美归国,以科技立身,按理不应该如此。但想到李晶宜、江树人两个常务在位也 就释然了。   王玉万确实神通广大、点石成金。本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庭审 后驳回了我们的全部请求,维持该专利权有效。之后,我们不服,又花2000元寻 求法律救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均判 我们败诉。   有意思的是,学校在赢得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一个又一个官司的同时,2003 年6月13日,本案的一审期间,在专利局的配合下,学校将这项价值782.49万元 的专利变更为中农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在本案二审的时候退出了诉讼, 本案神奇的变得与学校无关了。   后来,田为了揭露本案的真相,写了一篇题目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等判案官官相护 中国农业大学“合法”坑农害农 对今年中央一 号文件说“不”》的文章,在家用实名贴在人民网的《强国论坛》和农大的网上, 在农大的网上特要求不要删除此文,但欢迎追究文章内容不实的法律责任。学校 新闻中心的同志还是将其删除了,打出的理由是“经核实,这是一个公司的事情, 与学校无关,请到有关部门反应”。真奇怪,学校虽将本专利所有人变了,但发 明人是变不了的,还为中国农业大学,怎么能与学校无关呢?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我们的无效宣告请求后,老杨看到对 方势力的强大,我们取胜无望,就知趣的不参与起诉了。老曹和田起诉后,法院 为避免老杨可能的重新起诉,就将老杨列为我们一方的第三人。   因本专利问题属于田的专业范畴,所以本案以田为主。田为了显示他的正确 性,本案的起诉费用也都是他出的。田深知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本案不可能有 公正的结果,但明知是不公正的结果都要奉陪到底,因没有证据在手,怎么知道 现实行政腐败、司法黑暗呢?   老曹在和田一起提起起诉后,私下交流中,从技术上有点怀疑田的正确性。 在老杨的说服下,田和老曹一起将学校的专利演示了一遍,结果如田及书上所说: 乙醇、丙酮因溶于水没有油相制作不出乳剂,溶解的药物又重新结晶析出;乙酸 乙酯因不溶于水制作出了乳剂;制作乳剂与药物的溶解性无关。老曹从此再也毫 不怀疑了。   在我们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了如下主要证据:   1、《工业药剂学》,普通高等教育药学类规划教材,张汝华主编,中国医 药科技出版社。   有关内容有:   A、乳剂系指两种互不相容的液体,一种液体以细的均匀的球状液滴分散在 另一种液体中所形成的多相分散体系的液体药剂。其中一种液体为水或水溶液, 另一种是与水不相容的有机液体,统称为油。乳剂中以液滴存在的一相称为内相, 液滴的直径为0.1-100微米;另一相则称为外相。   证明:制造乳剂需要水相(即水或水溶液)和与水不相容的有机液体(油 相)。   B、向乳剂中加入两相中均能溶解的溶剂如丙酮等,也能使乳剂破裂。   证明:用丙酮作乳剂的溶剂不但不能制成乳剂,而且丙酮还是乳剂的破裂剂。   C、乳剂中添加药物的方法为:若药物能溶于内相,可先将其加于内相液体 中;若药物溶于外相,则将药物先溶于外相液体中,然后制备乳剂;若药物不溶 于内相也不容于外相时,可用亲和性大的液相研磨,再制备乳剂;也可以用制成 的乳剂研磨药物,使药物均匀分散在乳剂中。   证明:制造乳剂与药物的溶解性无关。   2、《职业病》,吴执中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   指出“丙酮与水任意比例互溶”,“丙酮、乙酸乙酯中毒的临床表现”。   证明:用丙酮制造不出乳剂及丙酮、乙酸乙酯毒性大。   3、《药剂学》,普通高等院校教材,江西医学院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 社。   指出“乙醇溶于水”,“丙酮只适用于提取和溶解过程,因其有强的药理作 用,毒性大,有特臭,故一般不含于药剂成品中”。   证明:乙醇溶于水,用其作溶剂缺乏油相制造不出乳剂。丙酮毒性大,一般 不能用于药剂成品中。   4、《兽药质量标准》,第一册、第二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证明:阿维菌素原料药标准是含阿维菌素92%以上等。   5、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   证明:用含阿维菌素油膏代替阿维菌素标准原料药违反国家法律。   这些证据完全支持了我们的观点,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有效性,特别是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还引用了“丙酮只适用于提取和溶解过程,因其有强的药理 作用,毒性大,有特臭,故一般不含于药剂成品中”及“向乳剂中加入两相中均 能溶解的溶剂如丙酮等,也能使乳剂破裂”等的证据,但就是不支持我们的请求。   王玉万代表学校提供的全部证据为:   1、《药剂辅料大全》,罗名生、高天惠主编。   证明:乙酸乙酯的LD50为5620mg/kg(大鼠、经口),是安全的。   2、《新药临床前安全性评价与实践 》,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   证明:根据LD50或LC50列出的化学物质急性毒性分级标准,用丙酮、乙酸乙 酯作药物溶剂是安全的。   但本页内容同时指出:“我国的对职业性化学读物危害程度的分级标准比较 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且指标也不是单纯一个LD50或LC50,还考虑不同药物中毒 死亡的起始时间、最长致死时间和平均致死时间,但这往往被人们所忽略”。因 此用LD50或LC50不能代表药物毒性的标准。   3、《家畜寄生虫学》,北京农业大学主编,农业出版社。   证明:抗寄生虫药物的安全指数(中毒量/有效量)的数值愈大,表示药物 对机体的毒性愈小,而疗效愈高。一般认为安全指数要大于3,才有临床应用意 义。   4、《医学动物实验方法》,施新 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   列举了各种临床指标。   5、本专利中有机溶剂用量及安全指数计算举例(1)-(4);   本专利中有机溶剂最大用量及安全指数计算   关于丙酮对大鼠无毒副作用剂量的计算   证明:根据证据3的公式及证据4的指标计算,本专利中使用丙酮、乙酸乙酯 作药物溶剂是安全的。   这些计算存在下述问题:   A、 急性毒性的半数致死量代表中毒量是错误的;   B、 用药物的评价标准代替药物溶剂的评价标准是错误的,药物标准和药物 溶剂标准是不一样的;   C、 其有效剂量不是0.2mg/kg体重,根据农业部标准是0.3mg/kg体重;   D、 “关于丙酮对大鼠无毒副作用剂量的计算”将不同给药途径的结果进行 比较是错误的,因条件不一样没有可比性。   可以看出,王玉万代表学校就本专利是否违法及是否能制作出乳剂具有实用 性方面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这些证据除证据5外,不但不能支持学校的观点,而 且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而证据5从上面我们指出的问题可以看出,根本算不上证 据,只是王玉万自己胡编滥造的。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均采取断章取义,甚至采取 不讲理的方法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本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给予我们行使演示物证的正当权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没有满足我们对用乙醇、丙酮作溶剂是否能制作 出乳剂进行司法鉴定的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审判长郭宜庭审中非常 公正的质问专利复审委员会为什么不给予我们行使演示物证的正当权利,专利复 审委员会无话可答;郭宜还告诉我们司法鉴定的费用较高,问我们是否坚持要求 司法鉴定,田回答就是卖房子也要坚持鉴定;开庭后很久田电话询问郭宜法官司 法鉴定的情况,郭宜还回答田正在落实鉴定单位,可不久没作司法鉴定就通知我 们接终审判决了。   就本专利是否违法问题,在我们的一再驳斥下,三级审判有三种不同的解读, 真不知道中国法律的尊严在哪里。   专利复审委员会否定我们的理由是:违反国家法律,是指违反由全国人大或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即具体规范产品的 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具有专利性的依据;而我 们提交的所有证据没有一件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一审判决否定我们的理由是: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应当理解为该发明创 造的目的本身为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或者与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经审查,本 专利的发明目的显然并不为现行法律所禁止或与其相违背。适用本专利生产的产 品如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这与本专利是否违 反国家法律没有必然的联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否定我们的理由变为:用残渣废料阿维菌素油 膏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制造兽药是本专利产品的制备方法之一,并非 本专利产品的唯一制备方法中的原料,故二上诉人所述用非原料药代替标准原料 药的事实证据不足,复审决定未支持该项指证是正确的。   至于我们的具体理由,曾在《新语丝》网站刊发过,本文不再重复,详见 http://xys.xlogit.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beida.txt。   针对我们在复审过程中后来补充提供的多版本大学《药剂学》教科书,都证 明丙酮(酮类)等因毒性大等不能用在药剂成品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66条“逾期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的规定要求一审不予采信。我们认为本条中是“可以”不予考虑,而不是“绝对” 不予考虑,另外,我们的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内容是违反法律、妨害公共利益 和违反科学的问题,是为了纠正专利审查行政部门的错误,与原告无任何利益关 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对 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 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强行适用此条款是错 误的。在这点上,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我们的理由。   所有庭审中,田都指出王玉万一天动物医学就没有学过,根本不懂兽药制剂 技术,更代表不了农大,而田是农大培养的学生,在动物医学专业从学士读到硕 士再读到博士,并拿出相关证书予以证实。田还退一步,即使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院不相信,或者不相信田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据,每次起诉时田都依法申请到有 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这些努力没有任何效果。   面对这荒唐的谬论,我们既想笑,又想哭。   想笑,是因为其不值一驳,从专利局、法院认可的我们提供的证据可知, “油相”的科学定义是指与水不相容的有机液体,与药物的溶解性无关。专利复 审委员会竟然用“AVM或IVM在水中不溶,将其分散在液相中,在总组成中含有与 水不相容的相,该与水不相容的相应该就是油相”进行猜测,进而得出“因此本 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并不缺乏制造产品所必需的‘油相物质’”的结论。此后还拿 专利申请人自己的话来证实本专利可行,如果这样行得通,国家还要专利审查部 门干什么?特别是一审法院判决书中还引用了教科书中“向乳剂中加入两相中均 能溶解的溶剂如丙酮等,也能使乳剂破裂”的论述,依然认定用丙酮作溶剂能制 作出乳剂。   想哭,是因为这些话竟出自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这样的高级权威 部门,国家还有希望吗?更不可想象的是,一审、二审法院都维持了这样的裁定。   这就是我们中国特色的腐败。记得朱前总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心里最 挂欠的是中国的农民。温家宝总理在“非典”期间到中国农业大学视察时说: “如果我再有一次上大学的机会,我一定报考农科院校”。特别是十年的中央一 号文件,关注的就是农民问题。可现实中我们国家象中国农业大学这样的学术机 构、国家知识产权局这样的行政部门、整个司法机关相互勾结,中国农业大学 “合法”坑农害农,对中央一号文件说“不”!   接终审判决时,审判长郭宜及其他审案法官都没有到庭,只是书记员将判决 书给我们并让签收就结束了。田一直告诫自己对任何结果都不生气,且早有败诉 的心理准备,但真正面对时还是承受不了,对书记员马军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人 大骂一通并在判决签收单上注明:“本案的判决是对党和人民的犯罪!”。马军 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人一直默不作声的听着。   走出法庭和老曹分手后,田从天安门经过,真想到中南海里问一下中国为什 么如此腐败?真想到纪念碑前问一下难道共产党千千万万烈士的鲜血就要白流? 共产党坚持三个代表,为什么这些官员却明目张胆地坚持伪科学、坚持坑农害农、 坚持腐败?   我们作为无权无势的普通公民,王玉万、中国农业大学可以报复我们,国家 的行政、司法可以对我们不公,但千万不能这样对待科学、千万不能这样对待多 灾多难的中国农民!当时由于接待外宾,天安门实行戒/严,否则我们又要面临 一场灾难。   2003年12月27日,田在给全国人大常委、校长陈章良信中的一句话是当时心 情的真实写照:接到判决时,我感到这象是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庭因布鲁诺坚持 “日心说”而对其作出的火刑判决,不同的是我生不如死!   我们私下曾有这样的心理准备:如果本案公正判决,农大原有关领导和国家 知识产权局有关领导将因此颜面扫地;故本案将毫无理由的否定我们提出的违反 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这两条让他们下不了台的理由,对纯科学问题如实的认 定本专利违反科学没用实用性而宣告其无效,这样既达到我们取消了这个伪专利 的目的,又基本保住了相关单位的名声。没想到现实社会比我们预想的要腐败得 多!   二审败诉后,田在给全国人大常委陈章良校长的信中写有这样一段话:“所 有专利文本是对世界开放且长久保存的。本案的胜诉是中国的悲哀,它侵害的不 是我田向荣个人利益,而是中国农民的利益、科学的尊严。这注定了本案的胜诉 对学校和您本人都不是好事。如不纠正,这对中国农大在国内外的形象将产生极 大的伤害,也有损您的声誉;如校长能借此整顿农大的学术风气,则人民甚幸、 农大甚幸!”   本案专利复审合议组组长为金泽俭,主审员柴爱军,参审员唐铁军。   一审审判长为娄宇红,代理审判员张靛卿、何君慧,书记员胡华峰。   二审审判长为郭宜,审判员张学磊,代理审判员赵宇辉,书记员马军。   历史决不会宽恕这些枉法之徒! (XYS2008020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