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中国农业大学举报案背景(八)   ——中国农业大学威力无边的伪证   中国农业大学教工:田向荣 杨智泉   相信正常人都不难看出,本来是我们举报属实并受到国家奖励,王玉万是违 法犯罪嫌疑人,这两篇虚假报导却把我们描述为破坏高新技术企业、打击报复高 技术人才王玉万的罪人,无疑侵害了我们的名誉权。   《科技日报》的文章刊出后,王玉万购买了大量的当天报纸,雇人全校挨家 挨户的分发。因内容太过虚假,王玉万在这知根知底的地方如此大动作的目的当 然不是要宣传自己,而是要向农大人显示他颠倒黑白、倒转乾坤的巨大能量!   我们看到这两份报纸后,既气愤又高兴。气愤的是这样露骨的虚假文章,象 《光明日报》、《科技日报》这样的大报竟然予以报道,其中《光明日报》还是 党报;高兴的是文章登载出来后,我们终于有了靶子,给了我们一个揭露真相的 机会。   此后,我和老杨一起到两报社要求对不实报道进行更正,遭到拒绝后,我们 就满怀信心地准备走司法途径了。   于是,我们按两报报道的内容准备证据,并对有疑问的地方一一进行核实。   象“到底是谁打击报复谁的问题”,我们举报王玉万的日期是1998年4月30 日;杨智泉夫妇被开除是1998年7月;曹玉信被京农公司作为下岗处理是1998年7 月27日,被学校作下岗处理是1999年3月8日,被抓是1999年9月23日;田向荣被 学校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日期是1999年3月8日。明明是我们举报后遭到打击报复, 怎么成为我们受处理后对王玉万的报复呢?另外是否构成报复,既从时间顺序可 以看出,也可从内容是否属实可以看出,我们举报的偷税问题已经查实,怎么能 称为报复?特别是王玉万及学校处理我们的理由都是莫须有的,此时,公司及学 校对老杨夫妇和田向荣的处理已被证明是错误的,已经通过仲裁和司法途径予以 纠正。   象老杨的工程问题、隐藏审计材料问题,这些都触犯法律,如属实,老杨早 就被制裁了。因考虑篇幅以后还要详细解读,此节就不列出我们的证据。   象文章报道“王玉万是连续两届的辽宁省政协委员”,我们就打电话到辽宁 省政协查询,政协办公室的同志查实后答复我们:“辽宁省政协历届政协委员中 没有一个叫王玉万的”。   象文章报道“王玉万已取得十几项发明专利”,我们就到专利局进行计算机 检索,发现王玉万仅获得一项发明专利,且该专利存在违反法律、妨害公共利益、 违反科学的问题,吹牛吹出了麻烦,引起了我们后来的“宣告专利权无效诉讼”。   象文章报道“由海淀区审计局中关村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对王玉万的个人 经济举报都被否定”,我们在向学校要审计报告未果后,就去找中关村审计事务 所了解。刚开始由于理解有误,老杨和我在中关村转了两天都没有找到,后经冷 静分析,直接到海淀区审计局询问才终于打听到地址。找到后,正好参与审计的 主任会计师王东光接待了我们,我们直接问他对京农公司的审计结果是否象报道 的那样“对王玉万的个人经济举报都被否定”,王东光对这个案子印象很深,虽 隔了一年多时间,仍从侧面回答了我们,他说这次审计任务是审计是否存在这个 事实,没有让进行定性,还举例子“象挪用公款问题,我们只管审计将多少钱转 移到什么地方,至于干什么用、是否属于挪用公款我们不管”。当时,我们提出 索取一份该审计报告复印件的要求,王东光主任依照有关规定婉拒了。   在进行精心准备后,我们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分别对《科技日报》社、《光 明日报》社进行了起诉,同时向法庭提出了到学校调取《中关村审计事务所审计 报告》的申请。   诉科技日报案在海淀法院审理,我们深切感受到了北京特色的司法黑暗。   此案审判长叫温勇,庭审中只象征性的给我们5或10分钟的举证或答辩时间, 更没有交换证据。对被告则没有限制,任凭其代理人毛争争对我们进行诬蔑、谩 骂。   温勇接受了科技日报提供的唯一证据即中国农业大学的证明,内容为“《科 技日报》记者王代同、胡木成两位同志,出于对中国农业大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的关心和爱护,于2000年1月7日来我校进行采访。校长江树人和党委副书记兼纪 委书记马寅生同志接待了采访,并就记者提出的有关京农公司税案一事发表了看 法。2000年1月18日《科技日报》上刊载的该两位记者所写的文章,内容基本上 是属实的,文中的部分内容是采访时两位校领导所发表的观点和看法”,在庭上 进行了宣读。   庭审很快结束后,我们看到本案庭审程序不对,连我们辛辛苦苦准备的大量 证据审判长根本就不理睬。没办法,我们硬是要求书记员李洋接受我们的证据, 并签收清单,李洋刚开始不肯接受,最后没办法还是照办了。   由于开庭时法庭宣读的学校提供的证明,没有按规定给我们一份,老杨和我 觉得这份证明很重要,决定将这份证明复印出来。   到海淀法院后,开始书记员李洋说温勇有交代,不让复印,我们据理力争说: “这本来是证据交换时你们应主动给我们的,现在我们来复印竟不让,那我们找 领导去”。李洋无奈,经请示温勇后拿出案卷让我们复印了。   我们打开案卷,无意中翻了翻,发现有一份中关村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题目为《关于对北京农业大学新技术开发总公司1995年1月至1998年8月经营状况、 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这正是令我们到处碰壁的对王玉万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 审计结果,庭审中根本就没有告诉我们法院已经调取这份证据。我们初看内容, 喜出望外,立即将学校的证明连同审计报告复印了出来。   这份审计报告,正如进行本次审计的主任会计师王东光所说,只是对事实进 行了认定,而没有定性。从其内容看,不是“对王玉万的个人经济举报都被否 定”,而是对我们的举报都予以了证实。   如我们举报有500多万元的小金库,审计查实“小金库523.8万多元,已支出 414万多元,其中大部分没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我们举报存在改帐毁证问题,审计查实“造成帐册发生损坏、丢失现象”。   我们举报挪用公款问题,审计查实“95年4-6月转出114.5万元,95年8月17 日转出346.7万元,至97年8月结平”。   我们举报转移国有资产问题,审计查实“96年3月卖给河北爱诺药业有限公 司反应釜一台,98年8月21日收回46500元”,还有一台更大的反应釜没有查实。   我们举报王玉万以支付本溪制药厂和解费名义贪污8万元问题,审计查实 “根据和解协议第二条规定:甲方(京农公司)向乙方(本溪制药厂)支付人民 币8万元”,而我们掌握的盖有海淀法院公章的调解协议书证明这份协议是后来 伪造的,因这次调解是在海淀法院主持下进行的,结果是本溪制药厂应给京农公 司4吨农药,按当时市场价200多万元,根本没有上述内容,怎么会京农公司反过 来向本溪方支付8万元呢?   这一切证明我们举报的问题属实,王玉万的问题非常严重,我们不明白学校 一边不公开审计报告,一边否定王玉万存在问题,同时将举报人王死里整,这其 中的真正原因究竟是什么?   本案2000年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科技日报就其所报内容真实性提供 了证据,真实有效,我们败诉。   参与审理本案的法官审判长温勇,审判员冯新雨,代理审判员马克力,书记 员李洋。   诉《光明日报》案按地域管辖原则,在宣武法院进行。起诉时,由于我们提 出侵权赔偿标的较高,接案法官刁难我们要按民事索赔案标准缴纳诉讼费8375元, 要不然降低标的,否则不予立案。实际上,按国家统一标准,名誉侵权案诉讼费 为80元,我们没有办法只得另行筹款才立上案。一审败诉后,我们提出上诉,就 是不按其违法要求交纳与一审同样多的上诉费,宣武法院自知理亏,还是接纳了 我们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收取我们诉讼费的做法,后来宣武法 院退回了多收我们的诉讼费7200多元。   本案庭审进行得较好,完全不像诉《科技日报》案那样明显不公,我们想说 的都说了,我们想交的都交了,法庭该给我们的也都给我们了,我们因此得到了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京农公司有关情况的说 明》,看到内容后非常震惊,全文如下:   关于京农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 报信问题   98年6月19日,学校收到农业部监察局转来的98年4月署名中国农业大学新技 术开发总公司职工的举报信,98年7月2日收到农业部转来的98年4月30日署名杨 智泉、曹玉信、田向荣的举报信,至今,学校共收到杨智泉举报王玉万问题举报 信4封。同时,从98年5月11日,学校也收到王玉万等举报杨智泉问题的举报信6 封。   二、 关于王玉万经济问题   经调查,截至到目前,我们尚没有发现王玉万同志个人方面有经济问题。杨 智泉举报京农公司给广西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6000万元问题,经北京市海淀区 国税局检查,尚未发现此问题。   三、 假药问题   海淀区技术监督局根据杨智泉等人举报,于99年6-7月,专门到学校对京农 公司药品进行了抽样检测,并出具报告,检测结果未发现问题。   四、 关于京农公司昌平兽药厂工程问题的说明   在纪检部门调查京农公司问题时发现:我校京农公司在昌平建设的兽药厂已 经完工两年多,由于没有开工证,缺乏施工监理,至今无法通过合格质量验收, 仍未投入使用。   中国农业大学纪委   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   这份说明只列举事实,貌似公正,实则呼应两报的报道,包藏祸心。   象举报信问题列举的都是事实,就是不列出我们1998年4月30日直接向农大 纪委递交的署名举报信。从其列举的事实看,王玉万向学校举报杨智泉比我们举 报王玉万还要早。   象王玉万有没有经济问题,中关村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十分清楚,只是学 校包住不查罢了。如果王玉万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6000万问题,凭此完全可以 告我们诬告罪。   象假药问题,我们举报的是1998年4月以前发生的事,列举抽测1999年产品 的结果有证明力吗?   象工程问题,主管是王玉万,开工证是王玉万委托北京杰雅工程公司办理, 与杨智泉有什么关系?   没想到党的纪委也如此不负责任,且不说该证明内容如何,就以作为农大党 组织的纪检机构,应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不应轻易地盖上中共 纪检印章而出具非组织鉴定结论的说明。实际上这无异于直接向法院出具伪证, 只是手段更为隐蔽而已。   被告的代理人黄晓素质较高,完全不象科技日报代理人毛争争那种蛮不讲理 的形象,言语中表示了对我们的尊重和同情,当事人记者郭丽君则一言未发,不 象诉《科技日报》案一样,我们无辜输了官司还受辱。   《光明日报》社还出具了同样是农大出具的证明外加我们诉科技日报案的一 审败诉判决。农大的证明写道:“我校主管校办企业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韩惠 鹏同志曾于2000年1月26日就我校校办企业京农公司有关问题接受了《光明日报》 记者郭丽君同志的电话采访。3月21日《光明日报》关于《农大高新技术企业呼 吁保护》一文的报道内容基本属实”。   最后本案于2000年10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结果也是内容基本属实,我们败 诉。   本案审判长为佟华,审判员为汪琦、朱家铭,书记员为温同奇。   我们对两报的判决结果不服,分别向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由于此后我们根据这两案中获得的农大证明,在海淀法院对农大提起了侵害 名誉权诉讼,为打好官司,学校老师给我们推荐了北京高院一退休法官覃正东作 代理人。为了有利于对学校的诉讼,我们接着又请了覃律师作为我们两报案二审 的代理人,这也是因为当时我们领取了举报京农公司偷税案的奖金1万余元,书 面申请上交学校用于反腐,学校纪委马寅生书记批示不接受,我们就花在了请律 师上,否则我们是请不起的。据学校纪委副书记宁秋雅亲口跟我求证,学校领导 间传言,我们因此举报案获得奖金几十万元。   虽然覃律师接案后,在农大老师的帮助下,获得了学校对王玉万进行离任审 计的《审计报告》,王玉万经营京农公司几年,亏损100多万元,完全证明两报 歌颂王玉万的内容是假;还取得了老师们出具的《材料》,揭示学校在我们诉两 报案中出具的证明中的校领导不承认介绍过两报报道的内容,证明学校出具的证 明是假。   特别一提的是,在学校严密封锁的情况下,老杨通过有正义感的老师秘密获 取了学校以小金库、偷税问题对王玉万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的《文件》。 这一有力证据在手,两报应该必输无疑。   这两案的二审结果我们还是都输了,结论都是两报内容基本属实。   请记住这些枉法法官的名字,诉《光明日报》案二审法官审判长为刘彧,代 理审判员为刘玉红、刘新泉,书记员为梁冰。诉《科技日报》案二审法官审判长 为赵斌,审判员为顾燕,代理审判员为刘辉,书记员为高海鹏。   2001年7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检察日报》刊登了《媒体据“实” 报道 原告据“实”起诉 名誉权纠纷起于举报》的文章,从题目中两个“实” 就可看出,文章对我们的败诉表达了深刻的同情。学校多位老教授看后跟我们讲: “该文意味深长。看第一遍没有什么,看第二遍有些感觉,看第三遍才真正领略 到其中的寓意”。原来,文章借着报道法院审判结果,将王玉万存在的问题及我 们的遭遇都摆了出来,明眼人一琢磨就可看出这是一个不公道的判决。该文转录 如下:   媒体据“实”报道 原告据“实”起诉   名誉权纠纷起于举报   本报记者 裴奕   6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田向荣和杨智全二人接到了二审法院的 判决书。   这一份以田、杨二人为原告,以光明日报社为被告的判决书,驳回了田、杨 二人诉光明日报社名誉权纠纷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光明日报》发表 的《农大高新技术企业呼吁保护》一文,所涉及到杨智全、田向荣的内容,该报 社均可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行文出处,并非该报社杜撰,文章内容基本属实…… 对杨、田二人的名誉权未构成侵害。”据悉,在此半年之前,二审法院以相同的 理由驳回了两名原告对《科技日报》相同文章的起诉。   杨智全、田向荣二人为什么要状告两家报社?事情还得从头说起。1998年, 身为农业大学下属新技术开发公司干部的杨智全、田向荣、曹玉信三人,向有关 部门举报了该公司副总经理王玉万偷漏税及无证制售假伪农兽药、私设小金库等 问题。后因举报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杨等三人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海淀区 国税局诉上了法庭。为达到举报目的而进入行政诉讼,该案件一度被“炒”得沸 沸扬扬。后法院判决由海淀区国税局给付三名原告举报奖励金,并对案件中涉嫌 犯罪部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之后不久,《科技日报》和《光明日报》的题为《农大高新技术企业呼吁保 护》一文即相继见诸报端。杨、田二人在起诉书中认为,“该文章内容基本失实, 作者只是通过电话对农业大学个别负责人进行了采访,没有掌握充分材料,未进 行认真调查核实,就将文章公开发表。文中称,杨智全等人系因工作失误遭到王 玉万批评,才对王进行举报,且杨作为公司财务会计负责人,对公司纳税问题负 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称他们在‘一边造假,一边举报’等等,对举报人的名誉权 构成了侵害”。故二人先后将两家大报诉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 偿名誉损失费等。同时,杨、田二人还将中国农业大学以名誉权纠纷为由,诉至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理由为农业大学“向两家媒体提供了故意颠倒了的虚假的新 闻材料”。   两家媒体在答辩状中称,该报道是本着“明辨是非、伸张正义、维护法律尊 严”的原则,行使舆论监督职责。原告指控的“只听取单方面介绍”的情况并不 属实,新闻媒体是在“对其上级主管部门,即农业部委托的负责处理杨等三人举 报的上级组织——农大领导采访后进行的报道”。文章中也不存在侵犯被告名誉 权的问题。   两家媒体的报道是否对两名原告构成了侵权,两审法院已经给出了说法。   上述判决下达后,杨智全和田向荣二人表示将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当年的 举报不仅使他们失去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之后的诉累也皆因举报而起,杨、田 二人称,这是当初举报时,他们所没有想到的。 (XYS2008013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