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也凑个热闹——四谈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   胡途   在国家科研基金的评审中,是否评审者将政府的法律法规当回事呐?当然, 也包括基金的管理者,对于自己发布的法律法规性的东西当回事吗?还是将法律 法规仅仅是用作忽悠而已?   此话并非危言耸听!   不信,看看事实: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 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 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 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 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7号,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什么叫“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和“提交弄虚作假的报 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看看下面的一些事实,看一些获得大量基金的“名人”是否都属于上述范畴?   就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畴内,是否可以查看一下:   在同期,是否有“国家重大(或重点)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和“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相重叠的人,而且是主持人 或课题的主持人的?   据我所查证的材料,不仅有,而且就全国来说,也不是一人或两人。   那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呐?   第十一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期申请或参加申请重点或重大项 目数限为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国科金发计〔2002〕 63号,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2年11月22日委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 发,即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凡符合《规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 重大项目申请指南,通过依托单位定向提出申请。申请者(指项目、课题的申请人) 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的项数,限为一 项。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 组主要成员不得参加新的重大项目的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国科金发计〔2002〕64号,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2年11月22日委务 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执行。)   第八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6.在国内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基本保证,并 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   7.“回国定居工作”是指:海外学者回国后在国内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属该 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有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3年资助期内,在国内从事研 究工作的时间每年至少在半年以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 (国科金发计[2002]65号,2002年12月13日实施)   创新研究群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研究群体所在单位有良好的支撑环境,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有充分的时间 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 2001年2月27日委务会议通过)   规定“海归”每年须有半年以上的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那是否国内的获得 者参与的研究时间与其相同呐?该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我想,国内外的学 者,应该是相同的标准!   规定作为负责人,重大、重点项目只能有一项,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须有半年 以上的时间参加,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 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不管这样的规定仅仅是对每一项而言,还是对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的所有项目而言,对于上述项目的多项获得者,其研究时间显然是超 出规定了!按我的理解,这样的规定应该是针对基金委范畴的。如果是这样,这 些规定中的有些条款也是多此一举,失去了法律法规的简洁、明确的宗旨。其条 款的规定应该写明了在自然科学基金范畴内,包括重大、重点、创新团体与杰出 青年基金的四大项,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申请其中的一项!   那么,有人不仅在国家基金委获得了上述思想中的多项,有的同期还作为 “863”、“973”或科技攻关项目的首席或课题负责人。   那么,科技部等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1.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科技部归口管理的面向研究开发 的国家三大主体科技计划的项目和课题(以下简称项目),即863计划、科技攻 关计划和基础研究计划的项目。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主要研究人员,是指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投入本课题 研究工作的时间在其实际工作时间25%以上的项目组其他科技人员。   3.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项。作为 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足够时间投入科研工作,其在主持的项目上投入的工 作时间和精力应达到自身实际工作量的50%以上。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 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若因特殊原因,如项目有重大创新且国内又无其他合适承担者,或国家急需 的某些特殊领域和特殊人才等,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可以申请主持两项国 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 〔2002〕123号,2002.05.14生效)   看来,“863”、“973”和“攻关计划”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 只能一项。   如果,基金委对于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的限制部分的规定是含混不清,或者 是多此一举,抑或是故弄玄虚,让人不得其要领的话,科技部的规定到是比较清 楚。   科技部规定:“其在主持的项目上投入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应达到自身实际工 作量的50%以上。”那么,那些同时又在教育部、基金委获得重大(点)等项目 的,保证研究时间又是多少呐?!   教育部又是如何规定的:   7. 强化教师教学工作制度,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高等学校要把教授、 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 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 务。(《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 2005年1月7日)。   一位导师几十位硕士、博士生乃常见,多的,如59岁的高明伦,目前是合肥 工大微电子所所长、南京大学微电子所所长等三个单位的全职“一把手”,还有 国家集成电路IP标准工作组副组长等多项重要兼职。2003年初,高明伦被选举为 安徽省人大代表,并当选为第十届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高明伦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辞职是由于科研工作太繁忙,作为一名大学 教师,我直接指导着12名博士生和50名硕士生的学业,同时还担任着繁重的技术 管理工作,我希望能够集中精力把本职工作做好。”(央视国际,2005年01月21 日 07:42)   此外,重大(点)等基金的获得者,还往往是“公仆”。那么,根据中共中 央的规定,还须有风雨无阻的各级党校培训,而且是全脱产的。   “第十三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 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中共中央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03月29日)   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看看有些科研经费或项目的“大佬”们,是否 都违规了?况且,还有开创了一年发表52篇SCI论文的人间奇迹呐!   基金管理者、有的评审者,清楚以上的规定吗?清楚有些“科技名家”按规 定都是违规违法的吗?如果你是评委,你是“帮闲”、还是“入伙”了呐?   如果清楚了党和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就不难得出,有多少大项目的申 报材料是违规、违法、且是弄虚作假的!为何还能批下来?评审者思考过吗? (XYS2008040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