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河南社会科学》编辑主任韩成军的拼凑、抄袭、剽窃文章获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作者:hnsk   一、   《河南社会科学》编辑主任韩成军的拼凑、抄袭、剽窃文章《著作权侵权损 害赔偿的原则与立法建议》获2006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2008年9月5日《河南日报》第4版刊登标题为“2007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优 秀成果奖评出”的文章。文章称“2007年度省社科学优秀成果于日前评审结束…… 现将等级奖中一、二等奖予以公示,时间一周。省社科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 2008年9月4日”。   既然是公示,就是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让广大人民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的。然而,河南省社科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并没有公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意见或 者建议的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任何一种联系方式。   河南省社科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难道是让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广大人民群众向 天空提出?这种所谓的公示如果不是假公示还能是什么?另外,一周的公示时间 是不是太短了?   看一下评出的获奖成果,相当一部分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例如,被评为二 等奖的《河南社会科学》编辑主任韩成军的文章《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与 立法建议》,经查载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学 术质量低下,系拼凑和抄袭、剽窃大约五、六年以前的文章而成,至今也没被任 何学术文章引用过。   为什么这篇文章存在剽窃问题呢?请大家看一下2000年6月29日《人民法院 报》的苏德军《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文章就明白了。   为什么这一论文会被号称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 学版)》刊登并获奖呢?两个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编辑之间的交易呗。   为什么拼凑和抄袭、剽窃而成的文章会获奖呢?韩成军是具体负责成果申报 受理事宜的河南省社科联的下属单位《河南社会科学》的编辑和领导吗。   参加评审的河南省顶级专家的水平咋样?水平低呗——学术水平低,道德水 平低。   关于韩成军这个的拼凑、抄袭、剽窃文章《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与立 法建议》获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问题。洒家曾在2008年9月7日向河南 省委书记徐光春反映过。不过,没有结果。   这又看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的研究生院竟然双双进入了中国研究生院百强。 洒家不明白:教育部没有批准这两家河南的大学成立研究生院,它俩咋就有了研 究生院?这百强是拿啥换来的。   二、   韩成军“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与立法建议”(第113-116页)关于韩 文学术质量低下,拼凑且涉嫌抄袭的理由:   第一,《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注明的收稿日期是2007年1月 10日,但看韩文仅有的5项参考文献,最新的是2003年5月出版的西藏民族学院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   第二,韩文多处出现“有关国家”、“有的国家”、“大多数发达国家”、 “多数国家”等提法,并称“现在,国际上通行由版权法规定法定赔偿额”,但 均未出现注释。目前世界上有190多个国家。请问:韩成军编辑、主任,懂几十 种外语,认真读了哪些国家的有关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   第三,韩文第一部分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中关于全额赔偿原 则、法定赔偿原则、法庭酌定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的文句和内容,主要都是以蒋志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人民司 法》1998年第2期)和网上论文“试论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李晓莉, 2004-04-29) (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1886&l_class=3) 为蓝本拼凑而成。   第四,韩文第二部分“对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的文句和观 点,也主要是拼凑和抄袭。例如,“关于赔偿数额的基本规定”部分,系拼凑。 称“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也不是根据投资、宣传等费用来决定赔偿额的,而是根 据原告的实际销售情况以及被侵权后的销售递减形势作出的估算,作为原告的实 际损失”则属无据。请问:韩成军编辑、主任,查阅了多少份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在《 著作权法》中规定损害赔偿的法定数额”部分,凌岚早在《观察与 思考》2000年第3期“对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文中就曾提出: “在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两种计算方式的基础上,增列法 定赔偿制度,即在无法按上述两种方式计算赔偿额的情况下,可按侵权的具体情 节,在法定的额度内,确定具体的赔偿额。”   “建议在《 著作权法》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部分,其实这在多年 前早就有人提出了。例如,凌岚早在《观察与思考》2000年第3期“对完善我国 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文中就曾提出:“增加对侵犯著作权的精神损害 如侵害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赔偿标准的规 定,以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利 于防止当事人滥用民事权利,也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XYS20081209)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