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赵玉忠诉西安翻译学院等四被告名誉侵权案一审辩论词   原告辩论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原告本人就本案争议事实及被告抗辩理由,发表第二轮书面的辩论意见。   1.第一被告律师辩称:博客是可以随意设立的,仅凭博客网址含有“丁祖 诒”的汉语拼音就认定是现实中的丁祖诒,实属主观推测。根据原告提交书证 (一)第3444号公证书可以证明下列事实:①网络搜索路径:“搜狐”首页── “搜狐博客”页面──“搜狐教育博客群”页面──“教育人士”、“教育名人” “特别推荐”三个栏目中所列任何一个“丁祖诒”──“LUUXUN的博客”。②在 “LUUXUN的博客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网页上,列有“院长精品 屋”、“相册”(均含有现实中丁祖诒的肖像)、“院长游思”、“院长文集”、 院长的遗憾”等栏目信息,均与被告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丁祖诒真实身份相符。所 以,在中国姓名“丁祖诒”和拼音“dingzuyi”的可能会有成千、上万个人,但 是姓名“丁祖诒”并任职西安翻译学院院长的就此一人。   根据原告提交书证(二)第3374号公证书,同样可以证明上述事实。网络搜 索路径:“扬子晚报网”──“西译风采”页面──“友情链接──丁祖诒的博 客”──“LUUXUN的博客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首页。   2.第二被告律师辩称:《搜狐》“特别推荐”的博客(及博客文章),是 依据“点击率”排名挑选出来的。此种说法真可谓本末倒置,表明该律师对新闻 传播常识的无知。众所周知:“舆论”引导是大众媒体的基本职能,“搜狐博客” 每天上载的博客文章和简要评论达数十万、上百万篇,网民不可能一一浏览。故 客观需要大众媒体编辑(网管人员)先筛选再“推荐”给读者、观众。如同报纸 引人注目的“标题报道”、期刊封页列出的“推荐文章”、广播电视即时播出的 “滚动新闻”等等。第二被告在“搜狐教育博客群”页面“特别推荐”第一被告 博客及其含有大量侮辱、诽谤性言词的、不堪入目的博文,曾经遭到“苍天无 语”、“你太有才了”等《搜狐》网友多次质疑和尖锐批评,足以证明第二被告 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3.第三被告律师辩称:《西译新闻网》是名叫“祁志江”开办的个人网站, 并非被告西安翻译学院开办的网站。原告当庭指出:被告涉嫌造假并且提供伪证! 原告所述事实理由详见《关于〈西译新闻网〉备案信息虚假和非法经营的举报函》 (附件一)。   4.第四被告律师辩称:《扬子晚报网》站及其《西译风采》栏目由被告全 权管理经营,同时又解释该栏目由“西译校友”具体操作运营。该律师的当庭陈 述,印证了原告提交书证(五)第3475号公证书所证明的侵权事实:即《西译风 采》栏目交由“西安翻译学院校友全权运营”,第四被告为卖“版面”牟利而放 弃了新闻出版单位依法承担的对其刊发内容自审的职责。由此推论,第四被告主 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必须指出,第四被告的侵权行为至今处于持续状态。①侵权文章《赵玉忠的 贼惦记》的网络搜索路径:“百度”—输入“赵玉忠”—“赵玉忠”目录网页的 第2页──第2页第5条《赵玉忠的“贼惦记”(07.03.27)》(附件二)。②侵权文 章《变态方舟子的小胜敲响了蛆虫赵的丧钟》的网络搜索路径:“扬子晚报网” 首页──点击“西译”频道──“西译风采”页面──“策马亮剑”页面──目 录第13条《变态方舟子的小胜敲响了蛆虫赵的丧钟》(附件三)。   5.关于涉案博客、网站首发或转载侵权文章的删除时间。原告凭印象回忆: 《搜狐》网“LUUXUN的博客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网页,大概在 一审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前后的2007年8月某日删除;《西译新闻网》首发的 全部侵权文章和《扬子晚报网》转载的其余侵权文章,大概在二审裁定“驳回管 辖异议”上诉之后的2008年4、5月份期间删除。由于第一被告直至2007年12月还 在连篇累牍地发表侵权文章并通过《西译新闻网》首发和《扬子晚报网》转载, 故三网站被告律师辩称“在收到起诉书之后的2007年6、7月份删除相关文章”的 托词,从逻辑推理角度来说无法成立。   6.关于侵权损害后果及其侵权因果关系。原告就本案侵权构成要件的法律 问题简要阐明。首先,第一被告网评文章使用“蛆虫”、“苍蝇”、“斩首”、 “自淫”、“马后屁”、“捧臭脚”等侮辱性言词,以当代社会公共道德观念衡 量对原告人格的贬损和伤害是显而易见的,相信法官会明鉴与公断。合议庭不让 上述污言秽语(已有书面记载)延伸污染到包括五位女性在内庭审环境,就足以 说明侵权后果严重性。其次,“不务电影正业的二线杂碎”、“沽名钓誉地弄写 (些)社会兼职头衔和旁门左道的挂名著作”、“涉嫌强奸女生”等诽谤性言词, 对身为高校教师的原告的职业造成严重损害。举例来说:张三散布李四患有“乙 肝”或“大三阳”之类的流言蜚语,那么李四的多数同事、朋友和邻居都会出于 “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自卫心理对李四敬而远之。同理,多数女生都会对 传言流氓成性的某教授予以的善意指导或热情帮助,产生戒备心理乃至婉言谢绝。 如果该教授实无流氓恶习,那么他所遭受的职业损害是不争的事实。再次,如果 没有发生四被告连带侵权行为,原告不必自费5千余元办理侵权网页公证、不必 支付实际支出但并非全部的律师费用,不必支付相关的邮费、汽油费、停车费、 出租车费等无法统计的杂项费用。具有正高职称的原告为本案办理公证、整理诉 讼材料所耗费的时间损失,即潜在的经济损失更是无法估量。然而,为了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学者的人格尊严,原告坚持起诉恶意被告,并期待法院依法作出 公正判决。   附带说明,原告起初并不认为第一被告院长竟会发表如此“下三烂”的网评 文章。然而读了第一被告大肆宣扬的诗作中所描绘的一景:站在西安城墙,仿佛 看到“西安事变”枪声。原告彻底释然了:此公的文化素质如此低下,才敢制造 出一系列的缺乏公德、目无法纪的荒唐事件。   此致   原告: 赵玉忠   2008年9月22日   附件一:《关于〈西译新闻网〉备案信息虚假和非法经营的举报函》   附件二:《赵玉忠的“贼惦记”(07.03.27)》   网址: http://www.yangtse.com/zt/xyfc/cmlj/200703/t20070327_273784.htm   附件三:《变态方舟子的小胜敲响了蛆虫赵的丧钟》   网址: http://www.yangtse.com/zt/xyfc/cmlj/200712/t20071217_388576.htm   附件一   关于《西译新闻网》备案信息虚假和非法经营的举报函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本人系北京电影学院教师。9月2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本人诉西 安翻译学院(及其院长)名誉侵权一案中,被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辩称:发表所 谓侵权文章的《西译新闻网》是名叫“祁志江”开办的个人网站,并非是西安翻 译学院的“官方”网站,并向法庭提交“西译新闻网(西译资讯网)备案公共信 息查询单”作为证据说明。本人当庭指出:除了备案/许可证号“陕ICP05007391 号”为同一编号外,网站名称“西译新闻网”与“西译资讯网”名不副实、网站 首页网址“www.xfunews.com”与“www.etaoli.com”不相一致(即网上会出现 信息内容截然不同的两个页面),作为网络文化产业法律学者依据现行法规规章 和网络常识足以推断:此份书证表明被告涉嫌造假并且提供伪证!本人中午返校 后上网查询获悉:网址“www.etaoli.com”页面内容是《网通电影—爱去看电影 网》,与《西译新闻网》页面内容堪称南辕北辙、毫不相及。而网址 “www.etaoli.org”则根本搜索不到。“查询单”上的网站域名“etaoli.com; xfunews.com”,罗列在一起旨在为了印证“同一”个备案/许可证号。该起造假 恶行与“正龙拍虎”类同,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公共信查询栏目之第三项“网站首页网址” 输入“www.xfunews.com”,给出的结果是“您所查询的信息在备案库中不存 在!”。由此推论,《西译新闻网》站涉嫌非法经营的问题。   综上所述,特向贵局举报这两起违法事件,并希望依法查处。   1.备案/许可证号“陕ICP05007391号”备案信息存在造假的问题。   2.《西译新闻网》属于违规经营或非法经营性质的网站。   此致   投诉人:赵玉忠   2008年9月22日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信息安全协调司 (XYS20080923) ◇◇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