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天价大米”案的大结局将会如何?——点评之六   作者:lds   笔者通过5个点评对“天价大米”一案作了全面剖析。《民事诉讼法》第7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笔者在 点评时就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作出如下正确结论:(1)该案是一起“恶人先告 状”的特殊案件,应当让“恶人先告状”者依法承担倒打一耙和诬告他人的法律 责任;(2)“恶人先告状”者对自己的主张都没有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应当 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3)反诉实际上是一种反起诉,它与本诉实行合并 审理。同一案件的本诉和反诉,分别代表了原告的控诉请求和被告的控诉请求。 它在程序上与本诉是相同的,是被告取得与原告一样的诉讼权利,因而可依法提 起反诉,因有充足证据,必将胜诉无疑;(4)确因原告违法情节严重,务必启 动刑事诉讼程序,以便彻底完成打假任务。   “天价大米”案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都已公布于世。原告方提供的主要证 据只能证明一个与“德润生大米”无关联的其承担的植物内生菌研究项目已获得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问题,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天价大米”与普通 大米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其非法生产、销售骗人的天价大米,既触犯了《民法通 则》第122条规定,又触犯了《刑法》第140条规定。同时,原告方还为了牟取暴 利而在非法销售时,大做虚假广告,又触犯《刑法》第222条规定。当原告方的 违法行为被批评曝光后,又滥用诉讼权对批评者实行报复陷害,从而又触犯了 《刑法》第254条规定。由此可见,原告方一贯性违法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按 照民事诉讼程序,其结局必然是以原告方败诉告终,并根据反诉原告的“反诉请 求”和确实证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及赔 偿损失等。然而,倘若再启动刑事程序,而其大结局又会如何呢?   古人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语见《老子》下篇72章。意思是天道公 平,作恶就要受惩罚,天道似乎疏阔,但决不放过一个坏人。如果经法院按刑事 程序审理认定,原告方在其非法生产、销售的天价大米中确有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的事实,并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其伪劣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那么, 还能够放过这样一个非法经营者和做虚假广告者吗?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之 际,我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老子就已有“作恶者难逃法网”的思想,而在大力提 倡公平正义和“依法治国”的今天岂能允许如此违法者逍遥法外?!。所以, “天价大米”案的大结局也必然是对违法犯罪者绳之以法。无疑,这对目前在神 州大地上已泛滥成灾的“保健品”风将起到遏制和惩一儆百的作用。 (XYS20080710) ◇◇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