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关于德润生公司诉状   作者:天地良心   看过《方舟子律师对德润生公司诉状的点评》,对这起诉讼的前因后果有了 更明确的一点认识了。   同律师一样,本人觉得这家公司在诈骗消费者巨额财产,没有合法证照搞非 法经营方面应该会有一些行政或刑事上的后果。   原告说自己这个“技术”是首创,起诉就是为了这个重大创新被“诽谤”了。 法律上这个问题其实最清楚不过了。任何一项技术,在得到某种权利确认之前, 都谈不上首创。原告并没有对“生产”这种大米的技术取得任何技术(这个当然 不包括原告所称的外观设计包装)。原告对它没有任何专利权;也没有对它享有 任何商业秘密权(它没有保密致使社会上都知道这个“技术”并作评论),没有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视为进入公共领域,每个人都是这项技术的主人;也没有证 据表明原告对该技术享有其它知识产权或是财产权。(可能这个公司会说社会上 知道的只是它的技术的一部分,但本案中被告评论的就是这些在社会上公开的技 术,这个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其它“祖传秘方”被告由于不知道,当然 没有作评论)   更进一步说,包括被告在内的这些人在对该技术进行评论时,他们评论的是 公共领域内的、权利人为全体公众的一项技术。而原告却蛮横地说,这技术是他 的。从原告没有获得专利可以看出,这项技术不属于它所有的。   关于原创性问题,还有其它重要的法律规定。假设在本案中原告取得了这项 “生产”技术的专利,它也并不能证明这是它首创的。因为申请专利一般是采用 先申请原则,也就是虽然其他人早在原告前已开发出这项技术,但却没有及时申 请专利,让原告抢先申请走了,但首创者还是实际首先开发出这项技术的人。换 言之,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并不是“首创性”。   就本人所知,在科学史上还没有听说过对“首创性”可以作所谓权威专家鉴 定的。一项技术在社会上出现之前,如果在任何其他人的大脑中已经出现了,那 这项技术就没有什么首创性了。要证明首创性是不可能的,所以知识产权法中只 要求证明该技术没有被之前公开过,亦即是“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被告在评论一件不属于原告的技术的真实性;被告认为 这项“技术”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   另外,本人认为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或另案起诉。因为这个公司在宣传中恶意、 虚假误导消费者。别的记不清了,好象说这个大米一两相当于上千颗维生素,而 这样一餐大米下去,据说会毒死人的(当然,这个公司到时在庭上可能会说这里 所说的维生素颗粒的大小和分子差不多);还有,这个活性的东西按原告的说法 不知道可不可以注射到人体里去可以增加健康。本案被告反诉或另案起诉的理由 也很简单了,看到这家公司的广告,本案被告去超市想买这种米,发现了骗局, 那么被告的交通费这个公司总是要赔的吧,还有赔礼道歉总要的吧。   从这个公司的各种宣传加一块来看,诈骗的情况太明显了,把不属于自己权 利的公知技术一通瞎吹,拿来蒙人。 (XYS2008050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